朱月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月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月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朱月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90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3218.7元、利息2114.53元、滞纳金887.46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剑超:本院受理原告王雪琪诉被告王剑超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峰、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77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峰支付欠款778907元及违约金109078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自2016年5月11日至清偿之日,违约金按年6%计算);2、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58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9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3186.8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其中包含了原告为被告垫付给陈锐的三个月租金共计548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办理水表过户时代交水费17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滞纳金369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圣军、张明慧:本院受理原告叶中进诉被告圣军、张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俊:本院受理原告樊成诉被告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张良玲、张青华、张燕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琥珀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臣凤凰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张良玲、张青华、张燕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琥珀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邱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易殿军与被执行人邱徽、李浩民间借贷纠纷(2014)包执字第00421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邱徽、李浩应支付易殿军476314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邱徽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九华山路18号2幢201室内物品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天源(2016)鉴字第0354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评估价2240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4)包执字第004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九华山路18号2幢201室内物品。现邱徽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估价鉴定结论书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室内物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清美、刘祖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红扬: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748.8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09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283.4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09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748.8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748.8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748.8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748.8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748.8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242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782.1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912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0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1184.9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103.5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103.5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103.5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103.5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103.5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103.5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976.8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201410018607811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903.3元(按房屋总价的10%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436.8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祖凤诉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祖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面积不足部分购房款5607元,返还吴祖凤代缴税费44312.88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1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龙图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韦祥冬、王磊、韦秀明、王正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2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祥:本院受理原告金家霞与被告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健、梁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健、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4553.5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34296.49元(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557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静: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783.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0501.68元(从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865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守琴: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802.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0787.2元(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189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书松: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盛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397.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3056.47元(从2014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736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胜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刘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175.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0853.55元(从2013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107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347.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4700.73元(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世龙: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57.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4869.71元(从2014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4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孔洋: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孔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26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0863.86元(从2014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805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春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万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44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0203.71元(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134元;4、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二凤: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240.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38611.27元(从2014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133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永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920.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7627.28元(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73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小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高小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312.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6526.18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28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597.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7858.48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486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蒋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43.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0150.7元(从2014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1611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世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夏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8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2321.69元(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098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237.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4698.92元(从2014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307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宣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533.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3904.13元(从2014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43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吉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方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384.6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2806.96元(从2014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93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尹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737.0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7214.05元(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4222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升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马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1534.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6871.27元(从2014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440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卫进、王会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卫进、王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607.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3838.34元(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004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43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6494.97元(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1225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越峥:原告合肥庐阳区华信烟酒商店与被告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发回本院重审。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锏国、吴小五: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锏国、吴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锏国、吴小五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330122.6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191251.06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吴锏国、吴小五支付律师费28628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江浩向夏靖偿还借款本金33012.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6年3月17日按年利率24%暂计13116.89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江浩支付律师费2502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培培: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友与被告周宗胜、陆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周宗胜、陆培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70333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其后利息按年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暂合计970333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波与被告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2、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永盛、王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6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代为支付的信用卡购车贷款、利息合计)30383.33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宗:本院受理原告阮仁才与被告马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马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仁才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利息11136元(自2016年1月19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案件受理费5218元,公告费800元,由马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邢飞与被告尹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邢飞申请本院决定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42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以及本院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的通知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管群、杨华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管群、杨华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辉、任以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辉、任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云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3998.56元及利息2086.2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万丽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礼松、江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品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55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406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皇家久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礼松、江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品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5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26595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刘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刘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宁、童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吴宁、童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陈、马亚平、合肥市包河区亚瑟宫娱乐会所:本院受理原告陈秀萍诉葛陈、马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胡梅诉马亚平、合肥市包河区亚瑟宫娱乐会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磊:本院受理原告李煜诉你民间借贷纠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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