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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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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锦义诉被告徐静、邬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宏锋铝塑门窗装潢有限公司、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建新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市宏锋铝塑门窗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建新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89246元及逾期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完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新万豪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许业同: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45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少衔:本院受理原告李天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42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明倩: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徽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汇金永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徽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继伟: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斌诉被告杨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旭渊、张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汪旭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366667万元及利息15.4万元(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2.2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5万元的利息为2.1万元,自2013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第二次借款利息为10.466667万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后期顺延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张琛对上述款项中第二、三笔合计2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466667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振民:本院受理原告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刘振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35366.67元(利息自2013年7月5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570048.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1月30日起,以陈峰实际尚欠的代垫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陈峰已支付的保证金37600元,优先用于冲抵陈峰应支付的违约金);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860元,由被告陈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如忠、胡业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03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如忠、胡业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3465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12月31日起,以黄如忠、胡业芳实际尚欠的代垫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黄如忠已支付的保证金34600元,优先用于冲抵应支付的违约金);被告黄如忠、胡业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670元,由被告黄如忠、胡业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高正银、高乾鸿:本院受理原告方厚让、鲍俊荣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9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殷宏军、高正银、高乾鸿支付钢材款223904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违约金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每迟延一天按照每吨4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5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葛敬文立即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本金106万元、利息15370元(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按年利率4.3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5月2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075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建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诉被告武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翁怀江:本院受理原告翁朝颖、徐秋香诉被告翁怀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肖霞诉被告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3984号原告安徽诚盛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及(2016)皖0111民初3982号原告安徽云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友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显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本院受理原告葛子武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玉赔偿原告葛子武各项损失24580.93元;二、驳回原告葛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周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咏梅、司嵘:本院受理原告范子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严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子辉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6年3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二、被告司嵘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范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严咏梅、司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军:原告陈可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亚军返还原告陈可元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可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张亚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伟、蒋大春、谢道红:原告王建国诉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宾: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征诉被告张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王冬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恩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全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爱英:本院受理杜茂兵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7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爱英:本院受理杜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暂至2016年4月13日的利息6.4万元,实际计算至本清息止(以20万元为基数,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彭默然、陈春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彭默然、陈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小兵、徐文秀、刘晓耘、黄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刘小兵、徐文秀、刘晓耘、黄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东、李妹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金东、李妹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庐民二初字第010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明与被告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825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5月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中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有绪与被告合肥东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汤中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264.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新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家英与被告王新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合肥市晶体管厂(濉溪路99号)3幢306室(房地权合字第021182号)(现为合肥市濉溪路109号3幢306室)为原告、被告共同共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合肥市晶体管厂(濉溪路99号)3幢306室(房地权合字第021182号)(现为合肥市濉溪路109号3幢306室)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登记为共有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忠华、蔺桂荣、闫家民、孙桂芳:关于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代偿款27112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517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9815元。另外,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闫忠华名下车牌号为苏CV5366号汽车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29.58万元。现向你们送达皖新评(2016)115号汽车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本院受理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何斌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02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磊:本院受理原告刘玮璐诉被告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1300元、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556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本院受理原告夏江平诉被告刘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5173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永琪、陆朝霞、合肥市永琪商贸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献州、张杏联、吴振文、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77.4万元;2、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77.4万元;3、驳回原告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2元,由原告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负担812元,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美容: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章牛发、乔英、章发如、王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章牛发、乔英、章发如、王美容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被告章牛发、乔英、章发如、王美容支付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3万元整(利息为每月1万元整,利息计算自2015年5月份起,暂时计算至2016年6月份);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敬胜、赵贤勤:本院受理原告田孝军诉被告张敬胜、赵贤勤,第三人尤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家根:本院受理原告许道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全、金星、程寅禹:本院受理原告吴东诉被告万全、金星、程寅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东借款本金335万元;被告金星、程寅禹对上述判决与被告万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荣: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张荣离婚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张静与张荣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志中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朱明东、汪勋红、童庆周: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朱明东、汪勋红、童庆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999851.39元及截止到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675190.1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尚勤、汤道琼、合肥尚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尚勤、汤道琼、合肥尚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尚勤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242号合肥天辰大厦104室(产权证号:包044538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玖佰贰拾伍万贰仟陆佰元整【925.26万元(单价8170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00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200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英群、张思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韩英群、张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韩英群名下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42号合肥天辰大厦103室(产权证号:包044539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国华评[2016](估)字第20160713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玖佰零玖万叁仟陆佰元整【909.36万元(单价8029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国华评[2016](估)字第20130713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859-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185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道礼、合肥赛尚服饰有限公司、万国彦: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汤道礼、合肥赛尚服饰有限公司、万国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9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万国彦名下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42号合肥天辰大厦102室(产权证号:包04454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玖佰贰拾伍万贰仟陆佰元整【925.26万元(单价8170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7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752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艳丽:本院受理原告齐志军诉仇艳丽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齐志军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欧阳群英:本院受理原告杨梅诉被告欧阳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欧阳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预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6%,自2014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欧阳群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金象商贸有限公司、江宜和、汪卫东、姜猛、方世红: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61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荀元青: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安冲村民委员会与你土地承保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解除农业用地流转合同并支付欠费670000元。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409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宋玉芳、高海东、胡兴阳、丁广友、李树兰、孙登楼、李海峰、骆越、孙祥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408、6411、6412、6588、6589、65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钱诚与被告淮北市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00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到被告实际支付货款止(现从2015年12月4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3日,以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2、两被告对涉诉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被告丁常中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纳通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韦群惠与被告安徽纳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纳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群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群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060元,由原告韦群惠负担160元,被告安徽纳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纳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玉涛:本院受理原告付晓宇诉被告孙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付晓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孙玉涛返还借款10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孙玉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毅、陈艳萍:本院受理原告王东正、王威诉被告胡毅、陈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东正、王威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胡毅、陈艳萍立即偿还王东正、王威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整以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1年6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借款16万元整的借款利息为89066.66元;2013年10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借款9万元整的借款利息为57600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本息合计236666.6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以及与本案相关的所有费用由胡毅、陈艳萍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川:本院受理原告何峰诉被告何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何川向何峰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43万元整;2、何川向何峰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371800元(所欠利息及违约金均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5年6月8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8日,后期利息计算至何川款清时止);3、何川向何峰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以上三项诉请合计18218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何川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刘伟、胡凡凡、李振飞、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皖庐民二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罚息346023.33元(暂算至2015年8月21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款清);二、被告胡鹏鹰、刘道群、刘伟、胡凡凡、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47831元,由被告胡鹏鹰、刘道群、刘伟、胡凡凡、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长城汽车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卫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黄卫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黄卫国于2014年12月19日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黄卫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A1G68车辆;二、被告黄卫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10200元,并支付滞纳金204元(自2016年2月20日起的租金按照17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黄卫国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AA1G68车辆为止;自2016年2月20日的滞纳金按照黄卫国欠付租金2%/月的标准计算至黄卫国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AA1G68车辆为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深圳赢时通合肥分公司负担25元,黄卫国负担1135元。公告费800元,由黄卫国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玲: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维静:本院受理原告张传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勤:本院受理原告闫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施凯公交天然气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增海、王琰、李永利:本院受理原告周文山诉被告周增海、王琰、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毕重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省纳美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邦尼新材料有限公司、阚红、周玮、袁俊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200000元,承担违约损失1062000元(分段按欠款数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此后违约损失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履行完毕;四、被告安徽省纳美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邦尼新材料有限公司、阚红、周玮、袁俊莉、毕重文对上述合肥英莎德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佟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佟伟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嘉安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志辉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914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7)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遗失声明
皖A83537出租车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634010000039378)保单、保卡及发票遗失,交强险(保单号:PDZA201634100000016359)保单、标志及发票遗失,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县三盛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寿肖峰、卢黎娜;联系电话:15156337818、17706729399。
广德县三盛新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
注销公告
广德润安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徐孟杰;联系电话:13586579900。
广德润安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