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传涛: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永:本院受理原告娄在祥诉你和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晁体军:本院受理原告汪晓峰诉被告晁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海建: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石诉被告许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文俊、韦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光俊诉被告韦文俊、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荣文、余厚银、李艳:本院受理原告杨红兵诉被告张荣文、余厚银、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春艳、王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旺: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苏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忠荣: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忠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先华诉被告合肥祎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盛一男公司盈余纠纷一案,被告合肥祎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3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书利、耿元侠、韩成林、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405、02407、0240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琨、薛进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勇春、孙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孙勇春、孙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王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贤乐:本院已立案执行你及耿学连与伍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09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2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伍敬瑞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8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贤乐: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伍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09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2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伍敬瑞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3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6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贤乐: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伍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094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伍敬瑞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5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15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光静陵园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韩光静;联系电话:13965698168。
广德光静陵园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0日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6年9月20日4版刊登的“公告”中“四川海河特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与你公司及安徽将军贡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为“安徽将军贡酒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与你公司及四川海河特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安徽法制报
2016年10月10日
遗失声明
合肥卓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340100000268400(1-1)),不慎将公司公章遗失,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