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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5 1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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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琦、何文龙:本院受理原告聂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樊顺冈: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立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江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日立牌ZX70型号挖掘机(机号:AYHK06738)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29.9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52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繁华大道以南,叠嶂路以西紫御府地下车库车-1068号(建筑面积24.71m2、备案单号:1311009366)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3997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209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先学、合肥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卫尤祥诉你们侵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盛丹:本院受理殷大芹诉你及沈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焦阳诉被告张路、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焦阳借款50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焦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家平、方德翠:本院受理原告陈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庆云、胡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连带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0000元整;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大贵、张小英: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晓斌与被执行人徐大贵、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大贵名下位于合肥市新华学府花园2幢1001室房产及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房地权长房字第009576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其中新华学府花园2幢1001室评估价为人民币242.12万元(单价为15091元/平方米),双凤大道西侧房产(房地权长房字第009576号)评估价为人民币71.07万元(单价为7046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豪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下落不明,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送达(2016)皖01民辖终52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一并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和其他相关费用2330352.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5082元(以欠款数额为基数,从应付清款项之日起至起诉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仇军、南京创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梅借款利息174467元;二、被告南京创勋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被告仇军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仇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红艳、李云峰: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申请执行罗强武、张雪梅、朱红艳、李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罗强武、张雪梅、朱红艳、李云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据(2015)包执字第02893-1号于2016年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红艳、李云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459号珠光雅苑3幢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85059号)一套,案件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开诚房评(2016)第076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117.27万元。同时本院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89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红艳、李云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459号珠光雅苑3幢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85059号)一套。因被执行人朱红艳、李云峰下落不明,现向朱红艳、李云峰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结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5109956,票面金额伍万叁仟壹佰伍拾肆圆玖角玖分,出票日期2016年2月3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长亨汽车饰件(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修达、熊名云:原告秦家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修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秦家来借款本金131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1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秦家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被告王修达负担3000元,原告秦家来负担234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修达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鸿飞、王秀娟、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世聪、王恩琴、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增亮、马勤、丁和平、王登菊、合肥宏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洪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洪升支付原告孙红霞借款本金22000元,承担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计1150元,由被告王洪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庆权: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子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庆权支付原告范子辉借款本金26700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67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范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800元,计1320元,原告范子辉负担50元,被告杨庆权负担127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胜诉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合肥华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建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真增: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菊英: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6064号原告岳从华与被告邱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越来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皖0102民初4318号原告张长顺与被告安徽越来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坤杰、孔祥才:本院受理的原告钟以之与被告安徽玮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坤杰、孔祥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翠与被告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严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传英、谭福清:本院受理原告范成娣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海文: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华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向原告所借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承担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被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小军:本院受理原告赵宜好与被告刘小军、杨思宏、合肥侯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宜好请求本院依法判决:1、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0485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9610元(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息利率暂计算至2013年8月5日),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至贷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居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真宝服饰店、安徽省鹏飞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桂松、耿春梅、高斌、张媛媛: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真宝服饰店、王桂松、安徽省鹏飞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王桂松、耿春梅、高斌、张媛媛: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孟磊、于真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吴春军、刘良琴、张道祥、汤大芝: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宋文玲、张家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源孨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勇士动漫电玩城、王勇、曹红勤: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孙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原告李前恺与被告尹振东、杨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尹振东、杨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前恺款项131290元及利息(以13129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26元,由被告尹振东、杨宁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明会、胡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方明会、胡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涛: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讼: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玉荣、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秀兰诉被告陆玉荣、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万元、支付利息13.44万元(暂计算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以后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日止);2、判令被告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邦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春兰与被执行人李发翠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佳境枫情苑9幢301室房产进行了评估,价格为130.2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60日即这送达。如对该结果有异议,务必在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交纳复核鉴定费用。逾期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冯立山、李仕菊:本院受理原告高源萍诉你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84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讼:1、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5397.15、误工费12776.52元、护理费6853.15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伤残赔偿金53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050元,以上合计123188.82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2日三版
柏萌萌: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4年7月5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本息合计约85000元;二、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明翔:本院受理原告唐健诉被告吴陆书、李龙英、郭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郭明翔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怀群:本院受理原告张镇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蒋前进:本院受理原告王影诉你与秦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43万元及利息16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金克莱建筑装设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27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8913.15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7692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95-1号中止审理裁定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01695-2号恢复诉讼裁定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016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92544.39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6862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24元,由被告陆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柯言松: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39-1号中止审理裁定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01639-2号恢复诉讼裁定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0163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言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46695.92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该款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柯言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502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8元,由被告柯言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卫华、车娜: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富诉被告朱卫华、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卫华、车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吴华富4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华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朱卫华、车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周汉:本院受理原告蔡善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周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善耀借款本金5002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周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杨:本院受理了杨明强诉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320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张学欢、张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学欢、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学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99.85元、利息80693.38元、复息16499.1元、罚息151812.2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冲对张学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宁、史成群;汤浚、李文梅;周典章、陆中群;吴绍斌、罗治翠;汤道芬、杨世法;秦国权、陈敏、周莉;陈飞;彭宏朝、唐玉芳、黄姗姗、张佳佳;樊海涛、陈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279、5776、5777、5992、5988、5997、5994、6666、66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德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海霞、徐升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贾旻、刘庆飞、杨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59、3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彤彤:本院受理原告帖延丛与被告崔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2、从2015年3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81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华瑞:本院受理原告王丹梅诉被告朱华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丹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54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到2016年8月5日,顺延至款清息止),总计5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华瑞:本院受理原告王丹梅诉被告朱华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丹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9200元(按年利率24%暂计算到2016年8月9日,顺延至款清息止),总计2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吉锁、吴玉玲、楚少芝、张家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茹与被执行人方吉锁、吴玉玲、楚少芝、张家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茹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楚少芝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中环国际广场1302-1室(产权证号:合产315229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19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捌拾万零伍仟陆佰元整【180.56万元(单价1145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19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4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46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克文、沈章梅,汪邦兵、李发翠:申请执行人林志浩与被执行人方克文、沈章梅,汪邦兵、李发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本俊、陆从惠: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钢钢与被告赵本俊、陆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钢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98.4万元,合计218.4万元。利息计算,按月利息两分计算(自2013年2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忠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漫诉被告李忠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漫与被告李忠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漫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忠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望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华辉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2190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祖宏、赵期菊: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丁玉飞、谢北南: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江忠、付玉、江锡发、江锡圣、安庆市太平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集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正云、王满娥、操卫东、朱学珍、陈国华、孙颖、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经营部、安庆市南方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广厦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正云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小兵、方少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方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春明房屋转让款8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春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方少飞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辉、刘萍、刘建臣、刘素芳、王国正、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查长明、方月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辉、刘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668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二、被告刘辉、刘萍如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查长明、方月英抵押的坐落于安庆市大观区北正街14幢二单元403室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163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刘建臣、刘素芳、王国正、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刘辉、刘萍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建臣、刘素芳、王国正、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辉、刘萍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60元,由被告刘辉、刘萍、查长明、方月英、刘建臣、刘素芳、王国正、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红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章炳林、安徽麦达人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达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零延迟贸易有限公司、曹洪飞、曹雅剑: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凡、阮玉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伟、安徽禾粒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屈昭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斌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6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贺政、罗清华:本院受理原告贺兆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贺兆选借款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斌、绩溪县家朋乡莲坑砩石矿: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世敏借款300000元,并自2016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及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告费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