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316号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4447.4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89.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7月16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7月16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7月16日计至本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元,由被告孔燕负担68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四、於国兵诉你单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王翠周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0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洪根全、程志萍:本院受理姜群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172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根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姜群货款1843988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姜群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至县人民法院
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本院受理原告郑本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安徽天智科技集团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10666.67(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暂计至2016年7月11日,以后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伦、张伦生:申请执行人王盈与被执行人张伦、张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张伦生名下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68号安徽国强钢材交易中心13幢07房屋(产权证号:包019616号)经营用房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3029768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625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3004号之三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赵学猛:本院受理原告赵保娟诉被告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赵学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赵保娟诉请: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合计516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其中第一笔本金3000000元自2015年1月11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第二笔本金1500000元自2014年12月3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2日,此后依法顺延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时止);二、判令被告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履行承诺,在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前将其位于南谯区乌衣镇双郢路与吴港路80亩土地抵押至原告名下;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才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杨杨:本院受理原告李曰勇诉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荣兴、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李曰勇诉请:一、判令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6月10日的利息2572301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三、判令被告荣兴、杨杨对被告定远县金汇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巧云:本院执行的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其他民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按规定内复核鉴定费用。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开平、陈章琴、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开平、陈章琴、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菊、蒯家亮:关于申请执行人阮怀玲与被执行人张晓菊、蒯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晓菊、蒯家亮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华孚商业广场9幢2108室(合庐字第130026146)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72.98万元(单价为1258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雪:本院受理原告刘超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年1月1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本院受理原告周业元诉被告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农惠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叶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明、合肥平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武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杨文胜、秦文、张传武、张清、汪银芝、许长云、童来富、张贤武、李金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杨文胜、秦文、张传武、张清、汪银芝、许长云、童来富、张贤武、李金芝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增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经评估被执行人张建位于合肥市大别山路巴黎春天D20-102房屋(合产110023894)及地下车库A28车位(合产110023891)总价值117.46万元;杨文胜位于合肥市华源国际城4幢11单元302室房屋(东049664)价值77.42万元;秦文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9幢202房屋(肥东028476)价值127.36万元;张清和汪银芝位于肥东店埠镇人民路青春苑A区6号401室房屋(肥东026148)价值54.70万元;许长云位于合肥市濉溪路白水坝农贸市场一层54#商业用房(中054740)价值16.83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国华评(估)字第201608149-1号、皖国华评(估)字第201608152-1号、皖国华评(估)字201608151-1号、皖国华评(估)字第201608150-1号、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0903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包执字第01484-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杨志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志群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以5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30元,由被告徐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波:本院受理原告蒋得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蒋得群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蒋得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蒋得群负担95元,由被告宋波负担3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庭、蒋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夏永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讼: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欠款本金10万元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贤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显海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判令:1、俞贤峰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66000元;2、俞贤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兹有戴学金、戴学奎、戴粹兰、戴粹红遗失(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069号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发票壹张[(皖财专字(2007)0701860491),金额陆仟叁佰玖拾元整(6390元)]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