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祚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应祚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华远高旗电缆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561313,票面金额壹万捌仟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1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大连西岗德华印刷厂。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社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存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邰永强、庞利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卫与被告邰永强、庞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邰永强、庞利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卫借款本金902500元,并支付利息28500元、违约金163051.67元(自2015年10月27日起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90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李卫对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17幢708室房屋(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275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95万元登记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邰永强、庞利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卫律师费60700元;四、驳回原告李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117元、由邰永强、庞利娟负担7339元,李卫负担778元。公告费800元,由邰永强、庞利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国成:原告安徽佳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武俊、申国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孟武俊、申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庐阳区三十岗乡41亩土地大棚返还给原告安徽佳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孟武俊、申国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佳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租金39975元(2014年10月1日按每亩650元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之后自2016年3月1日按每亩65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2665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安徽佳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216元,由原告安徽佳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孟武俊、申国成负担2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申国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朝武:原告徐凌云与被告彭朝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准许原告徐凌云与被告彭朝武离婚;二、彭生妍由原告徐凌云抚养,被告彭朝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彭生妍抚养费1200元至彭生妍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徐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徐凌云负担100元,被告彭朝武负担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朝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政、樊宏卫:本院受理俞书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政、樊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俞书红借款本金350000元、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14000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3月12日起计算到2015年5月1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杨政、樊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俞书红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俞书红对被告杨政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可苑新村A区4幢206室(他项权证号:合庐字第230020843号)房产一套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90元,由被告杨政、樊宏卫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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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借款本金11721.14元、罚息2628.47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之后罚息按月利率0.487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2000元;三、若被告李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李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综合楼沿街1-60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权庐他字第004040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9元,由被告李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阮仁峰与被告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4890元,并自2016年5月2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直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利、王伟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利、王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徐利、王伟丽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341754元以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62199.23元(按照本金341754元,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237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月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程月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月侠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13623.37元以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36600.80元(按照本金213623.37元,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01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俊、陈榕: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俊、陈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吴俊、陈榕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49534.67元以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34269.43元(按照本金249534.67元,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7028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逢齐: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逢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胡逢齐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170877元以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25175.88元(按照本金170877元,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24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176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一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夏靖与杨一平之间的《借款协议》;2、杨一平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39133.67元以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5165.64元(按照本金39133.67元,年利率24%,从2015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658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管纪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管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管纪美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0425.30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752.29元(按照本金20425.30元,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管纪美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1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顺兰、刘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蒋顺兰、刘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蒋顺兰、刘忠明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298356.67元以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49527.21元(按照本金298356.67元,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24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087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红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红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刘红银偿还夏靖剩余借款本金93654.4元以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13361.36元(按照本金93654.4元,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按同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642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刚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30346.16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991.16元(按照本金30346.16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刘刚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3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奎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60484.50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6326.53元(按照本金160484.50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24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刘奎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409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朝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朝文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51581.6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4098.99元(按照本金51581.6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张朝文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94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由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凌由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凌由翠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32548.00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8570.97元(按照本金32548.00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凌由翠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6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立霞、胡应召: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孙立霞、胡应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孙立霞、胡应召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175377.67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8693.06元(按照本金175377.67元,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孙立霞、胡应召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044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尤庆法: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尤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尤庆法立即返回夏靖剩余借款人民币291790.00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67889.81元(按照本金291790.00元,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尤庆法向夏靖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158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甫: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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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世凤: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展展: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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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德、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亚杰与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阮永春、孙成德、程鹏、尹良昆、吴德凤、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亚杰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利息84万元(自2016年2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阮永春、孙成德、程鹏、尹良昆、吴德凤、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袁亚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李德霞:本院受理原告童家忠诉被告夏伦胜、李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夏伦胜、李德霞赔偿童家忠供热系统、全自动设备系统和房屋维修等经济损失2897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夏伦胜、李德霞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庆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新春、被告韩庆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3318000元、违约金84200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日,此后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清日止);二、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三、被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新春、被告韩庆莲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新春、被告韩庆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8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811元,由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5元,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吴新春、被告韩庆莲共同负担21451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后,被告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同时向你送达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基鹏、李芙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基鹏、李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基鹏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基鹏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700元;三、如果被告周基鹏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则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周基鹏提供的抵押物合肥市淮河西路市政府第三宿舍8幢502室(产权证号:庐077353号)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李芙蓉对被告周基鹏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周基鹏、李芙蓉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佩勤:本院受理原告范成为诉被告陈佩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曹勤:本院受理原告刘彬与被告曹勤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判决原告刘彬与被告曹勤离婚;婚生子刘浩冉由原告刘彬抚养,被告曹勤暂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现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金萌:本院已受理安庆市大观高安五交化经营部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6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王素华、王正、储丁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从2013年12月10日至清偿日止;二、被告安徽友谊重钢制造有限公司、王素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正、储丁香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友谊钢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红:本院受理原告操佳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4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孙国保、方美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证据。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孙国保、方美林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47164.34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截至2016年6月8日共欠利息、罚息和复息为13003.11元,此后利息、罚息、复息应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被告孙国保、方美林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3、判令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锡虎、郑春婷: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2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证据。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江锡虎、郑春婷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005472.76元(此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8日,此后利息依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被告江锡虎、郑春婷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3、判令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宝振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宝振商贸有限公司押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富勇:原告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龚文借款180000元;二、驳回原告龚文的其他诉令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20元,由被告张富勇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雨娣、王小溪: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明诉王沪生、你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告父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165号杨老岗165号7幢501室的房产;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冰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善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149014.8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15901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圣凯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9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良文土地承包经营户:本院受理曹圣群土地承包经营户诉你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04号民事判决书,曹圣群土地承包经营户不服判决,书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户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易商贸有限公司、唐昆伦、鲁友专:本院受理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鲁友专所有的并作抵押的而位于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书林嘉园一村、金家庄区宁北村区6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金家庄区书林嘉园一村1-101(马房字第2011021342号)评估单价10228/平方米,评估总价457.56万元、1-102(马房字第2011021343号)评估单价15048元/平方米,评估总价248.46万元、1-106(马房字第2011021344号)评估单价15048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88.73万元、1-109(马房字第2011021345号)评估单价15048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92.07万元、1-110(马房字第2011021341号)评估单价15048/平方米,评估总价172.09万元、金家庄区宁北村26-112(马房字第2011023445号)评估单价10228元/平方米,评估总价207.26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开诚房评(2016)第077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新平、万娇玲、彭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彭新平、万娇玲共同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631693.16元并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1日起以631693.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彭晓春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340元,由被告彭新平、万娇玲、彭晓春承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士贵、安徽贵祥油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金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倪士贵、安徽贵祥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柳金菊人民币2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2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至220000元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倪士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柳金菊人民币1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2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至110000元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缪庆亚:本院受理原告梁峰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3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万池:原告黄见梅诉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振辉:本院受理原告范家凤诉被告任振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29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正阳男科研究所340103070924276号税务证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