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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0-26 10: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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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敬波: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建: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冬梅: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旋: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家柱、金泽成: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进诉被告金家柱、金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德田:本院受理梁修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小庙镇金华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荀元青:本院受理上诉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群芳、肥西县小庙镇金华苗木繁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李荣强、荀元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3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296元,由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端革、陈秀梅:本院立案执行的何建军与吴端革、陈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吴端革、陈秀梅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2301、2302、2303、2304、2305、2306、2307、2308、2309、2310、2311、2312室房屋、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9幢2801室房屋、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汇环球广场6-1701室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屋价值人民币17204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1266号、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1729号、按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1273号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1658-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兴家、王群、吴兴国、张莉:本院受理原告胡林玉诉被告吴兴家、王群、吴兴国、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传:本院受理原告屈智鹏诉被告王明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嵊州市三吉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31047486,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23日,出票行杭州银行合肥庐阳支行,出票人合肥纵横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海俊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嵊州市三吉电子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晶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25日已解除;二、被告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晶弘电器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源路35号的办公楼、食堂、钢结构厂房及仓房、卫房;三、被告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晶弘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4213.35元,水、电费及变压器容量费用¥193982.92元及违约金(以548196.2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晶弘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时止);五、驳回原告晶弘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9元,由被告旺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希传:原告赖春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赖春桃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96000元(算至2016年6月5日,以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6月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计10960元,保全费4050元,公告费计800元,合计15810元,由王希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滁州澳凯装备模具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安徽颐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7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新区西楼110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公司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公  告
合肥灿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承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2016)第916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公  告
姚红俊、许咏梅:本委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案号:2014合仲字第356号)车辆贷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26日
注销公告
安徽广德鸿景纸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程晋群;联系电话:13731935800。
安徽广德鸿景纸业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
遗失声明
▲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遗失专用收据,户主:花云,项目名称:海棠湾,房号:住宅6幢-801,金额:504713,票据号:htw-01-4222,声明作废。
合肥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天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欠款数额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3年1月4日计至被告履行之日)。案件受理费计1348元,公告费计800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明武:本院受理原告刘从顺与被告安徽众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何明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方必贵: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亚: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梅、占德如、安庆永达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学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390000元、利息146250元、罚息计18225元。本金、利息、罚息共计554475元(注:其中,本金47万元利息暂计算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本金27万元利息暂计算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本金12万元利息暂计算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本金27万元罚息暂计算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其余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8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丰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皖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金来、殷国发、赵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汪生、徐腊美、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徽汇金物流有限公司、杨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90527.67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10.8万元;三、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汪生、徐腊美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五街74#76#房屋(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13403、50113404号,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4756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汪生、徐腊美、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丰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徽汇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皖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金来、杨润红、殷国发、赵玲、卢腊梅、严军对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10元(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298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610元,由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安徽省屯盛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汪生、徐腊美、安庆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丰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徽汇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皖南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金来、杨润红、殷国发、赵玲、卢腊梅、严军负担6232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646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76340元;三、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中心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136号、土地他项权证:庆他项(2014)第05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张良、江满玲对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良、江满玲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60元(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294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860元,由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730元,由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负担6313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