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旗: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贤红与被告张建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贤红偿还借款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张建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建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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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舒娟与被告张建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舒娟偿还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建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建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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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生、朱萍、李祥生、李符生、刘雲、合肥协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科杰计算机有限公司、徐强:本院受理原告孙晓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1、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1168元,违约金13233.44元(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8月23日以1661600元为基数,按月3%计算计797568元,已付清;2015年8月23日至2016年2月23日以1651168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计13233.44元未付;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同承担原告为追付该借款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八对以上债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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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宛俊诉被告孙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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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俊杰、朱政梅:本院受理原告金长伦诉被告方俊杰、朱政梅、程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方俊杰、朱政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长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2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被告程锋锋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程锋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俊杰、朱政梅追偿。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被告方俊杰、朱政梅、程锋锋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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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必林:本院受理原告益金良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627.6元,护理费4906.8元(47天×104.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5天×30元/天)、营养费1410元(47天×3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其他合理支出费用500元,小计:105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敏、赵娣:本院受理原告童小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方敏、赵娣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6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75%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先平、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少如诉你们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5369.64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2016年8月8日为55369.64元,逾期付款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合计247369.64元);2、被告三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以上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华能: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祥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华能与第三人夏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祥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兴来:本院受理原告项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昌胜、李金芳:本院受理原告陈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建霞、陈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霞签订的编号为20147230870029HD2014004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新礼: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5153元,本金、违约金合计91153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雪芹: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9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3780元,本金、违约金合计92780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洪: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603元,本金、违约金合计86603元(暂计至2016年3月29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248元,本金、违约金合计103248元(暂计至2016年3月29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守江: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7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9729元,本金、违约金合计156729元(暂计至2016年3月29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长柏: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1000元;3、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9692元,本金、违约金合计200692元(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以后按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李世友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巢湖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皖0111执1291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374959.64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32亩土地(土地证号:肥西国用2013第218号,他项权号:2014合他项第080号)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安和土估报字[2016]第0013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价825.31万元)。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土地。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友群诉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68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县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广清;联系电话:13865302601。
广德县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日
遗失声明
▲合肥好豹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遗失,证号:340103791870140。现声明作废。
▲广德威尔泵浦铸造有限公司遗失广德县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1341822080347150E。现声明作废。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守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尚昌俊、张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耿守太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耿守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10元,由原告耿守太负担3100元,被告尚昌俊、张维芳负担10810元;公告费800元由尚昌俊、张维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三山区信记黑鸭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山区信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三山区信记黑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三山区信记黑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被告三山区信记黑鸭店负担9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财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凉泉乡同心路东南侧盛泉商贸城5号楼多套房产(房地权证:凉泉乡字第20100023),评估总价为人民币687.0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290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清龙:吴怡生申请执行夏清龙、王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夏清龙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A幢702室(合瑶120034625)、B幢702室(合瑶120034624)、合肥市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车库C7/C8/C10/C12(合瑶120034626)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为8988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夏清龙公告送达皖中房估第(2016)B320号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工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爱梅、李道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许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许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枫、王行行、洪会林、王镇: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张枫、王行行、洪会林、王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枫、王行行、洪会林、王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王镇对被告张枫、王行行、洪会林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枫、王行行、洪会林、王镇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文兰:本院受理原告章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文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章健借款54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怀生、查敏:本院受理原告刘立财诉被告李怀生、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50000元整及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道良、合肥瀚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卢佑胜诉被告赵道良、合肥瀚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宗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龙诉被告李宗荣买卖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