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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02 0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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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江重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银联重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江重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玲:本院受理原告葛瑞、高丽诉被告洪玲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刚:本院受理原告沈伟伟诉被告杨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卫国、程和美、唐定友:本院受理原告唐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必芹:本院受理原告李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二保:本院受理原告施道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士永、崔翠红、崔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必芹:本院受理原告王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文杰、马苗苗、倪士贵:本院受理原告张大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静、汪北平: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与凌静、汪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凌静、汪北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就查封的被执行人汪北平(身份证号码34082119790703351X)名下位于合肥市新鸿安商城正一层D2001号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78556号)房产一套,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国华评(估)字第20160610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评估房产总价为3104700.00元。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10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汪北平(身份证号码34082119790703351X)凌静(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08302420)名下位于合肥市新鸿安商城正一层D2001号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78556号)一套。因凌静、汪北平下落不明,现向凌静、汪北平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彭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王良柱蔬菜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杨传乐、王艳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王良柱蔬菜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堂正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杰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堂正洁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祥军:本院受理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淑华:本院受理夏靖与王展、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万勇:本院受理原告郑荣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超诉你公司以及葛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葛春霞、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超借款84.86万元并自2009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葛春霞、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方超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红群、陈世军、袁桂祥: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崔华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郑嵩借款36万元并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伟、刘小元:本院受理原告崔华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郑伟、刘小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崔华加工费53000元并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郑伟、刘小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崔华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曾丽、陈赞:本院受理原告曹荣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曾丽、陈赞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曹荣梅借款2万元;二]被告曾丽、陈赞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曹荣梅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方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超诉你公司以及葛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葛春霞不服判决,已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崔华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崔华锦与被告朱建国签订的《租机协议》;二、被告朱建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从崔华锦处租赁的五O装载机返还给原告崔华锦并给付原告崔华锦租金156000元;三、被告朱建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崔华锦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
方德来、何灵红:本院受理原告李青银诉被告方德来、何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骏:原告夏靖诉被告夏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夏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143.54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夏靖负担138元,由被告夏骏负担3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明林:原告夏靖诉被告汪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汪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844.16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夏靖负担547元,由被告汪明林负担12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汪明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本超:原告夏靖诉被告梁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梁本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752.55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夏靖负担176元,由被告梁本超负担4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本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先能:原告夏靖诉被告冯先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冯先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1784.92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先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24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夏靖负担359元,由被告冯先能负担83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先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进、李贵梅:原告夏靖诉被告韦进、李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韦进、李贵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69475.33元并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3189元,由被告韦进、李贵梅负担7443元,公告费400元由韦进、李贵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亚斐、杨琳:原告夏靖诉被告冯亚斐、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冯亚斐、杨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0331.25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亚斐、杨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夏靖负担1000元,由被告冯亚斐、杨琳负担23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亚斐、杨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兵与被告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聂兵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段亮偿还聂兵借款35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7000元(以35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3日,按借条上约定的两分计算至款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燕妮、李锦明:原告夏靖诉被告江燕妮、李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江燕妮、李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16744.72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燕妮、李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4元,由夏靖负担2023元,由被告江燕妮、李锦明负担472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江燕妮、李锦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性凤:原告夏靖诉被告解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解性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9223.63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解性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夏靖负担218元,由被告解性凤负担5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解性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文苗:原告夏靖诉被告黄文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文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0150.03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文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夏靖负担441元,由被告黄文苗负担103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文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德秀:原告夏靖诉被告杨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德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845.06元及利息90.11元(之后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夏靖负担93元,由被告杨德秀负担21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德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新文、林蔡珠、宗毅、杨雪峰、张红英、何剑、傅强、周业华、马莹莹: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25号等九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庆地质人珠宝城、吴赤罡、吴赤球、陈里球、潮秀兰、金仁芳:关于安徽省联丰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联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莉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汪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4477.6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0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莉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魏纲要、安徽旭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萍、陈晓海、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及利息损失;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陈晓海名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对主债务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55、11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陈建林、胡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65200元、借款利息688800元、复利27194元,以及逾期罚息1072862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蒋建良持有的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45%的股权,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陈建林、胡文学对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56元,由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718元,由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陈建林、胡文学共同负担554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陈建林、胡文学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东红、何美玲、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东明、王世忠:本院受理原告胡晓梅与被告王东红、何美玲、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东明、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王东红、何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胡晓梅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246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88%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二、王东红、何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胡晓梅律师费3000元;三、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东明、王世忠对王东红、何美玲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胡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9元,由王东红、何美玲、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东明、王世忠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东红、何美玲、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东明、王世忠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姜政:本院受理原告高先凤与被告姜政、刘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先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0万元;2、二被告偿付借款利息6416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7%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7月24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16)皖0103民初5547号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茂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圣浩诉你单位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尚昌生、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吉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国平、合肥帧飞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汉鼎一木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广其诉被告郑国平、合肥帧飞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汉鼎一木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程小海:本院受理合肥市王者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5日,本院根据六安泰力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皖鑫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118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动机、电动机配件、水泵、汽车零部件生产和销售。截至2016年7月6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为105773382.19元,审核数额为72042631.15元,依据六安金裕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54906011.21元,资产负债率达131.21%。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停产停业,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破产。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彬、章满迪: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娥与被告李彬、章满迪房屋买卖纠纷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19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共计1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7719元,以83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6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办理完毕房产转移手续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470000元,具体损失数额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准;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好再来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葛敬云、杨家柱、合肥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红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丽、柯丰:原告张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敏:原告董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会芬:原告黄海诉你及金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追加被告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义礼:原告贺泽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鸿、史跃平:原告唐健诉你们及钟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荣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5元,由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牛永、张小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牛永、张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永、张小玲偿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582929.77元;二、被告牛永、张小玲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15年9月14日为272689.32元,之后自2015年9月15日以582929.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院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科院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65000元;二、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科院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自2014年1月16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4年7月15日止;自2014年7月16日起以2425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月15日止;自2016年1月16日以26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合肥科院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巨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宣光: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星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29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天焱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道信、毛海荣、余章军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3份、证据材料3份(27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公  告
上海中通吉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局受理韦浩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庐阳工认【2016】058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韦浩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日
安徽惠一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通知
汪彬彬:经安徽惠一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研究决定,定于2016年11月26日(星期六)以现场形式召开本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地点在本公司会议室,会议主要议题是审议《安徽惠一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议案》,如有疑问,请询公司执行董事刘兵,手机号:13866103302。
安徽惠一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日
遗失声明
▲阜南县老百姓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机构信用代码:G103412300039840C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