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桂:本院受理叶春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本院受理原告苍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万元、利息43630元及违约金71684元(其中第一笔以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2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第二笔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第三笔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上述款项款清息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1.5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庆标、梁双艳:本院受理原告吴会勇诉朱庆标、染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庆标、梁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会勇借款本金24万元、借款利息4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庆标、梁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会勇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576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67元,由被告朱庆标、梁双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俊敏:本院受理原告钟华辉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5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贺建华:原告夏靖诉被告贺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贺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9900元并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537元,由被告贺建华负担1253元,公告费400元由贺建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运堂与被告王义林、阮仁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义林、阮仁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运堂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施运堂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将相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李正根、李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明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将相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李正根、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明天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70万元;2、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互助资金及手续费等148645元(自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之后按每月9909.67元的标准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互助资金、手续费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爱国、罗辉、纪宗娟、方叶从、李法、孙建业、方文森、许令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诉你们信用卡纠纷8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89、3492、3490、3491、3488、3487、3485、3484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红霞、樊兵涛:本院受理原告孙锋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大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 民初75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正祥、姚晓华:原告杨明湖与被告刘正祥、姚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明湖38825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明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08元。由原告杨明湖负担908元,被告刘正祥负担7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正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73245-5):原告王自强、高健与被告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自强32774.81元;二、驳回原告王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5元,由原告王自强负担197元,被告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春、齐龙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2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向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的租金432236.28元及违约金313301.30元(截止至2016年7月11日,后期按每日0.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选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惠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4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吴选生立即支付安徽惠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605950元及违约金52717元(违约金自2016年5月14日起,以60595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8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春、齐龙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2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殷春向原告偿还首付款本金166219元、利息20449.09元(利息计算详见还款计划表)、逾期还款违约金111636.84元(截止到2016年7月11日,后期违约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齐龙凤、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慧于2015年3月25日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张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皖AP258C车辆;二、被告张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23500元,并支付滞纳金470元(自2016年2月25日起的租金按照47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张慧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AP258C车辆为止;自2016年2月25日的滞纳金按照张慧欠付租金2%/月的标准计算至张慧向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皖AP258C车辆为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深圳赢时通合肥分公司负担50元,张慧负担3624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慧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小骊、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谢道锐:关于郑克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58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60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郑克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赢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俞斌、田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合肥市赢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2779223.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78366.81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息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2、若被告合肥市赢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额在300万元最高限额内,以俞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大厦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被告俞斌、田敏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合肥市赢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6元由被告合肥市赢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俞斌、田敏负担198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负担206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欣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鼎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正仕、李兆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崔兴兰与被告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61号民事判决书后,崔兴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荣祥诉被告郑成鹏、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成鹏、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世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荣祥借款本金470000元、利息1128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6号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3月5日止,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荣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000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成鹏、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世莲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琼: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诉被告刘琼、王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莉请求判令:1.刘琼偿还刘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6562.5元,以上合计106562.5元(上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14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王其详对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王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一案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1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撤销(2015)瑶执异字第00032号执行裁定书,改判对位于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合店路益民家园1栋1501室房产可执行,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晓玲:本院受理原告陶红诉被告魏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陶红借款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克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车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闯勋:本院受理原告李叶诉张良伟、高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及张良伟与高梅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军、王琳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军、王琳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601535元及违约金;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75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华锦诉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新安供销合作社、六安市裕安区永红液化气站、安徽天歌鹅业有限责任公司、方敏、梁坤、黄定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860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何宗萍诉被上诉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2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童道仁、盛克荣、刘健、段代传、程东梅、钱让义、曹桂兰、吴硕凤、张家海、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陈华许、姚苹、李洪宣、宁志英、王国玲、苏勤、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 合同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31、3835、3833、3761、3838、3719、3767、36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原告耿从云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学平、程宜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耿从云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程学平、程宜萍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学平、程宜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缓交),由被告程学平、程宜萍、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程学平、程宜萍、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怀宁县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潘莉莉、丁勇、刘中会、程兰芳、刘雪姣、黄友霞、程国平、张进兴、潮四清、杨春、白启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742665.67元及利息(其中244000元自2015年1月5日起,5498665.67元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用54500元;三、被告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程学平、程宜萍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回祥新村52#楼东内街1-2#房屋(房地权证:宜字第50044628、50044629号,房地产他证:宜字第5054257号)、怀宁县高河镇稼仙路安宁商都A-1幢108室房屋(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00026182号,房地产他证:怀宁字第1400137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债权数额194万元、10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程学平、程宜萍、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怀宁县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潘莉莉、丁勇、刘中会、程兰芳、刘雪姣、黄友霞、程国平、张进兴、潮四清、杨春、白启珍对被告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各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80元(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缴261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380元,由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0元,由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程学平、程宜萍、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怀宁县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潘莉莉、丁勇、刘中会、程兰芳、刘雪姣、黄友霞、程国平、张进兴、潮四清、杨春、白启珍负担5684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搏亿商贸有限公司、程学平、程宜萍、安庆市群通商贸有限公司、怀宁县环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庆市长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搏亿圣科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潘莉莉、丁勇、刘中会、程兰芳、刘雪姣、黄友霞、程国平、潮四清、杨春、白启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张进兴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远月: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林、苏金宝: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昌富、韩惠文: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友道:原告安庆市农鑫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安庆市农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道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农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杨友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金贵: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7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时友、程小秀:本院受理原告许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仁华与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王仁华与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王仁发工资17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王仁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宜红、廖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锐与被告王宜红、廖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宜红、廖宏伟赔偿原告张锐医药费1535.1元、误工费81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元,计103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克明与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克明劳务费39800元及利息损失(以398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5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光明、何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光明、何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晓林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70元,由光明、何玉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磊:本院受理原告沈潘成诉被告潘磊、余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沈潘成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7月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余深杰对被告潘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潘磊、余深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磊、祁栋梁:本院受理原告沈潘成诉被告潘磊、祁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沈潘成借款本金13.8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祁栋梁对被告潘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330元,由被告潘磊、祁栋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本院受理原告陶翠霞诉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国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陶翠霞借款本金819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对被告汪国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陶翠霞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周桃平与被告刘小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周曳腾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长江、何香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朱长江、何香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长江、何香连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5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建与被告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立建支付工程款5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红艳、李云峰: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申请执行罗强武、张雪梅、朱红艳、李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罗强武、张雪梅、朱红艳、李云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据(2015)包执字第02893-1号于2016年2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红艳、李云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459号珠光雅苑3幢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85059号)一套,案件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开诚房评(2016)第0762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总价为117.27万元。同时本院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89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朱红艳、李云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459号珠光雅苑3幢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85059号)一套。因被执行人朱红艳、李云峰下落不明,现向朱红艳、李云峰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中华:原告孟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15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张炎:本院受理的赵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雷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赵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赵雷负担73元,被告张炎负担4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6日,本院根据安徽红园化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认可安徽红园化纤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并终止安徽红园化纤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程序。
霍山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和国与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葛和国劳务费用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葛和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秦政:本会受理的安徽科瑞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49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
遗失声明
▲下列单位证件遗失,声明作废: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4454,车号皖J64915;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4394,车号皖J64875;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8000,车号皖J65053;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7831,车号皖J66036;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6713,车号皖J65272;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7830,车号皖JG586挂;黄山市歙县景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6746,车号皖JG229挂;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7458,车号皖J65841;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6384,车号皖J65615;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8010,车号皖J66082;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8122,车号皖JG145挂;黄山市春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5306,车号皖J65379;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4832,车号皖J6595挂;黄山市歙县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4076,车号皖J64689;歙县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6499,车号皖J65653;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7785,车号皖JG460挂;黄山市远大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0581,车号皖J66867;黄山市远大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0990,车号皖J64773。
▲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孙大伟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341220091063813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