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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非法集资 资金链断无法偿还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08 15:04:1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老百姓投资理财的渠道变得多样化,现今除了银行储蓄外,许多理财、保险等都成为老百姓的投资对象,然而在投资理财的同时,你是否了解到其中的风险,如果吸收存款的不是银行而是银行工作人员,那么储户就要提高警惕,这样的投资理财是否会赔光血汗钱。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就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件,3被告人蔡某、王某、张某均系宣城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蔡某、王某、张某原系宣城市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蔡某、王某为夫妻关系。 2010年至2015年,3人以帮企业客户筹集验资款、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月息2.5分、3分不等高额利息向身边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亲友甚至是其他银行的员工,纷纷将家中积蓄拿出集资,部分被害人甚至向他人借款集资或介绍他人参加该集资活动。几年间,蔡某、王某、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230.5万元。 3人将“吸来”款项部分转借给潘某(另案处理)用于房地产开发,赚利息差,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息。后由于潘某“跑路”致使3人资金链断裂,无法向集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为了躲避巨额的债务,3人协商离开宣城避避风头,后蔡某、王某逃往芜湖市。2015年8月18日,王某在芜湖市某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9日、31日蔡某、张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王某、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资金周转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蔡某个人单独或伙同王某、张某共同吸收公众存款4230.5万元,数额巨大,3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3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章业斌陈真炎·

编后

近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也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然而部分投资者“明知山有虎,偏往虎山行”,其根源在于无法抵制高额利息的诱惑。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希望这句浅显易懂的宣传语能真正深入老百姓心中,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