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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08 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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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保安:本院受理原告郭蔷与被告陈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保安返还原告郭蔷借款56000元;二、被告陈保安给付原告郭蔷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4月20日起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郭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计正友: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计正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计正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海州景秀世家71幢1403室与1404室的公用通道走廊上已方的入户门拆除,将公用通道走廊恢复原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爱辉:本院受理原告郭蔷与被告卫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卫爱辉返还原告郭蔷借款73800元;二、被告卫爱辉给付原告郭蔷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3月15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自2016年4月20日起以73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郭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经虎:本院受理原告陆中军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1民初字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刘正:本院受理原告郭之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武健: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施迎东、毛金红、陶新成、庞卢秀、唐怀亮、马凌云、张莹莹、焦其荣、刘春香、谢长志、王学萍、苏佳、陈贵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795736.83元及利息113448.64元(暂计至2016年1月20日止,之后利息、罚息以4795736.8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被告马凌云、苏佳、施迎东、陶新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碧海山庄10幢、政务区陶然居7幢、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纬三路南林语人家2幢、物流大道与天柱山路交口中环东方名景22幢房产在最高额51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被告张莹莹、焦其荣、谢长志名下位于蜀山区枫丹白鹭湖公馆F4幢、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元一柏庄6幢、青阳路安居苑5幢、2幢房产在最高额28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施迎东、毛金红、庞卢秀、陶新成、唐怀亮、马凌云、张莹莹、焦其荣、刘春香、谢长志、王学萍对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70元,由被告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永庭:本院受理原告李启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永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启荣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启荣资金占用利息(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韩永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跃传借款13万元及利息7050元;二、被告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跃传借款13万元及利息7050元;四、驳回原告刘跃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由原告刘跃传负担160元,由被告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鹏负担2685元,被告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6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鹏、合肥乐利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9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保证金17.4万元,并以17.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1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04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凯神服装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订金、货款并赔偿损失合计642777.56元;二、赔偿原告货款、大夫加工费37750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正理:本院受理原告高维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8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原被告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群、沈志德: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群、沈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群、沈志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8422.62元及利息1364.88元并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235元,由被告王群、沈志德负担2883元,公告费400元由王群、沈志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振杰:原告夏靖诉被告李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928.6元并自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73元,由被告李振杰负担639元,公告费400元由李振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友泉:原告夏靖诉被告潘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潘友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3573.31元及利息854.47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夏靖负担561元,由被告潘友泉负担131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友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黄孝银、完春霞、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晓升、张晓鹏、张奕娟、黄兆莉、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朝河、张丽贞、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陆娜、李锐、胡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040、2166、2167、216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莉、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张家玉、刘可丽、张君龙、国婧、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407、1408、140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宗扬、周翠、安徽高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14、371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文靖、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靖、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文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2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90497元、物业管理费24182.08元和推广费5037.93元。二、被告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4元,由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5元,由被告郑文靖、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2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郑文靖、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建荣、王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伟诉被告姜季学、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鲍建荣、王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健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姜季学、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鲍建荣、王松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8209.8元;2、判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起诉讼费用由姜季学、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鲍建荣、王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三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二、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中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37万元。案件受理费6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30元,由被告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维斌:本院受理原告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根生:本院受理原告苏宏生与王根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永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永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之平、刘桂梅、马奎:本院受理原告唐定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8569元,利息9514元(以15856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算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按该标准继续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决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合产字第049976号)价款中22万元优先受偿;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叶正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晔:本院受理原告陈业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4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庭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峰、陈正年、崔明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88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梁晔:本院受理原告桑新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4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庭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红军:本院受理原告方霞诉被告安庆市中兴金融材料有限公司、陈忠及第三人陈红军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庆市中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红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3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汪宝兰、安徽澳海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五斌、葛宜红、张勋剑诉汪海洋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汪海洋、汪宝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葛宜红、张五斌各10万元,给付张勋剑18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奥海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海洋、汪宝兰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汪海洋、汪宝兰安徽奥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上海新趋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瑞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8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1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2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瑞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孙爱飞诉被告徐莉莉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金林:本院受理原告万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顺安:本院受理原告倪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695号“一、被告郑顺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倪红梅借款本金36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460元;二、驳回原告倪红梅的其他诉认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新社、付玉兰、杨西峰、于周英、毛学忠、强玉荣、张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38、3836、3641、382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耿林、张开永、闫如梅、王露露、霍四祥、王红梅、王家军、白华丽、赵盼: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66、3962、3768、3760、3764、37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安东、孙正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47、33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亮、漆瑜、张华全、胡宏芳、胡月香、谢克峰、陈莉、沈云峰、钱宏伟、方羿文、孟祥军、郭芳、郑阳、郑鲁闽、张为国、刘峰、牛淑芹、谭殷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410、7444、7446、7447、7448、74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2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潘超: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二人(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已歇业,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潘超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522执41号执行通知书、皖民生[2016]房评1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6)皖0522执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270万元及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损失40万元。如未能履,则拍卖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潘超抵押的房产。负担案件受理费165970元,申请执行费92533元;二、经委托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2#-1层-103-103室及-1层-104-104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2000996、11003801]价值分别为1987.06万元、767.04万元;2号楼2单位2层20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002413)价值为817.12万元。若对皖民生[2016]房评1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三、拍卖被执行人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昭关东路北侧富鸿商城2#-1层-103-103室及-1层-104-104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2000996、11003801];拍卖被执行人潘超所有的,上述位置2号楼2单位2层20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002413)。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潘超、刘春兰: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与你三人(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已歇业,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潘超、刘春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三人(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522执82号执行通知书、天瑞华房[2016]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6)皖0522执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72万元及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损失38000万元;潘超、刘春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拍卖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4420元,申请执行费61719元;二、经委托安徽天瑞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含山县昭关东路北侧富鸿商城2#-1层-106-106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1004205]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1474.56万元。若对天瑞华房[2016]7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三、拍卖被执行人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含山县昭关东路北侧富鸿商城2#-1层-106-106室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11004205;土地使用权证号:含国用(2011)第0251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葛自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自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599元以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原告安徽省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葛自东负担65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工程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一、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人民币797199元;二、判决二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17814元(暂计算到2016年4月8日,之后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用44600元和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孝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黄山东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杜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请: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承兑汇票垫款826000元及罚息共计1097341元(以年利率18%计算,暂计至2016年5月4日,直至款清息止);二、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20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质押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所购的江淮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荣保、尚光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传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江荣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邓传玉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息2%为标准,自2012年6月30日起计付至2014年1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4年1月29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江荣保已付利息3500元应予以冲抵);二、驳回原告邓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40元,由被告江荣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俊:本院受理原告李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2500元(利息按每月2%从2014年8月18日暂计算到2016年9月13日),并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每月3%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嵬:本院受理原告韩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利息暂计17080元(以本金2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自2016年4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8月8日,共计122天,计息17080元,其后息随本清),本息暂合计227080元;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三、判令三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保全、担保、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永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兴建筑仪器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有第三人安徽乾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永贵参加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兴建筑仪器经营部诉请:一、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5年2月7日签订的《安徽圣力建设集团高刘连环村三标项目部钢管扣件退还协议》,双方仍按2014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至租赁的钢管和扣件全部返还或赔偿之日止的租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为863458.74元(扣除已付的6000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的钢管34303.1米或折价赔偿274424.8元(8元/米),立即返还租赁的扣件50327只或折价赔偿191242.6元(3.8元/只);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运费34200元,装卸费13200元;五、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6346元和在同一项目使用2家钢管和扣件的违约金86346元;六、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承毅:本院受理原告李成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3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忠贵: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滁河干渠工程管理处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成祥:本院受理原告马恒增诉你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皖0122民初1444号判决。原告马恒增、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皖0102民催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安徽金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铜陵县金榔钱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华厦银行合肥瑶海支行,被背书人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3040005122162266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安徽向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曙光、吴月、李朝南、娄汝英、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丽君诉你们及周文科、许峰、郑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曙光、吴月、周文科、许峰、郑婷婷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李朝南、娄汝英、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王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一案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19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撤销(2015)瑶执异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改判对位于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合店路益民家园1栋203室房产可执行,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锁成龙:原告夏红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锁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夏红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1773.58元;二、驳回原告夏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锁成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启徽晟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汇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独秀包装有限公司:因你们在合肥创新产业园一期使用的房屋已到期,但仍一直占用上述房屋,既不缴费,也不办理退房手续。现我公司郑重要求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并补缴欠付的房屋使用费和租赁期间的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来办理,我公司将依法清空并收回你公司的租赁房屋,并对房屋内遗留的物品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司承担。同时,我公司将保留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合肥高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公 告
安徽盛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郑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6)956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更正启事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潜山县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及《债务转让清单》中的“结欠本金”应变更为“利息”;“结欠利息”应变更为“本息合计”。
特此更正。 
潜山县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清算公告
来安县田涧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122000017653)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张宝田、林维祥组成,张宝田任组长。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地址:来安县汊河镇桥北;联系人:张宝田;联系电话:18609606699。
来安县田涧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分立公告
根据安徽鸿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1月5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通过公司存续分立方式,分立为“安徽鸿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中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立后安徽鸿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为600万元,安徽中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分立前的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相关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安徽中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公司造价审计、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安徽鸿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其他债权债务除按原公司监理时的协议外由安徽鸿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安徽中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安徽鸿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可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对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公司地址: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新城区金茂财富公馆01幢1单元11楼;联系人:张贤彬;联系电话:13705632616。
安徽鸿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
遗失声明
周元平丢失警官证,号码:3411242,声明作废。
霍山县同心家电经营部,法人:张树勤,核准号:J3767000013202,编号:3610—004433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作废。
六安铭源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EN1H(1-1)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