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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11 1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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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远磊:本院受理原告江迎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丰县人民法院

董远磊:本院受理原告朱长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皖012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冬文、蔡俊英:关于安徽省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省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家林:本院受理原告汪碧康与被告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家林、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汪碧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偿还原告款项本金1330000元,利息19899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此后主张至款清日止)(详见诉讼请求明细);2、判令被告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六、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李曼丽:原告夏靖诉被告张志、李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志、李曼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364.43元及利息331.22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46元,由被告张志、李曼丽负担574元,公告费400元由张志、李曼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栾林、林凤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芝与被告栾林、林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国芝借款185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原告蒋宗标与被告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宗标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6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88元由被告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合肥华月商贸有限公司、董勇、董晓敏、胡华、王亚、周芳、张胜、周宗胜、陆培培: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月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董勇、董晓敏、胡华、王亚、周芳、张胜、陆培培、周宗胜: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黄国庆、黄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两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498、14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明鸾、陈义川: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陈静静、孙明鸾、陈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6206.02元、复利3678.71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律师费11000元;三、若被告陈静静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孙明鸾、陈义川共有的位于合肥市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A区19号房屋(他项权证字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220030950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被告陈静静、孙明鸾、陈义川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孙明鸾、陈义川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蒯振娥、刘敏、杜斌、刘慧娟、合肥小五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067、41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立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威龙与被告张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自2015年8月3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月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40元,由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4元,李娟负担33106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朱姝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建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与被告梁建超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梁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腾空交付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115号房屋;三、被告梁建超支付原告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租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支付之日止,按9000元/月计,并扣除梁建超交纳的履约保证金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四、被告梁建超支付原告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五、驳回原告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玮: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文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玮支付原告朱文生借款本金6000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5%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朱文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士育: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意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49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4.12.1起暂计算至2016.5.23)按照年利率24%,共计700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英、杨华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施迎东、唐怀亮、陶新成、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琴、程剑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海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环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方海武、倪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长丰县人民法院

高昆伦: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祥与被告高昆伦、刘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高昆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王世祥178052.73元;二、驳回原告王世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300元,由原告王世祥负担900元,被告高昆伦负担4400元。原告王世祥于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殷红:本院受理原告钟云涛诉被告周春云、牛殷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庐江县白湖监狱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洪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惠珍诉被告李洪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陈惠珍与李洪生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胜利、温慧慧: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69501.56元(截止到2012年8月2日)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律师费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12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4656元。另外,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胜利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方兴大道西、观海路南康利园50幢108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20326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1.69万元。现向你们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179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027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274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德军、李静: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德军、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周德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明珠创世纪花园4-2号门面(产权证号:合产110158270)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做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和S01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108.95万元(单价为1186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方哨: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方哨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翠徽路北宝塔路西朝霞园11幢4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24740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9.04万元。本院已裁定拍卖上述房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18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送达本院(2013)庐执字第0145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3)庐执字第01459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勇、沈惠林: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本金251333.44元,利息、罚息、复息计11686.16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24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律师费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61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4227元。另外,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勇名下位于合肥市站西路君临大厦1601号(产权证号:合产110058301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7.26万元。现向你们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18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0818-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81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波与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波支付工程款63513元及利息损失(以6351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由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义同:本院受理原告叶义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此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长丰县人民法院

王平:本院受理上诉人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4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素华诉被告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合肥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5元(按年化利率8%自2015年5月19日暂算至2016年8月18日,此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被告合肥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合肥喆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陶桂芳、杨军陶、郑贤华与被告李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2005年1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陶桂芳、杨军陶、郑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九洲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含山县皖中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含山县人民法院

杜东胜、张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1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5627.62元,利息、罚息10870.13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22000元,合计458497.75元;2、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某小区5幢商103/103上房产在上述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勇、沈惠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勇、沈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本金63785.83元及利息、罚息、复4159.48元;如被告周勇、沈惠林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以上借款本息,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有权申请拍卖或者变卖周勇、沈惠林提供的合肥市大通路安美商业街F幢第四层406室(房地产权证号:瑶054892)房产,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房屋所得款享有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被告周勇、沈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律师费3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孔丽娟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63幢23层2305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35248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贰佰壹拾柒万壹仟壹佰元(2171100元)。 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1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桂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德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巢湖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73631.5元及违约金382663.15元;二、被告巢湖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71200元;三、如被告巢湖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叶雷、张军巧持有巢湖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对被告巢湖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巢湖和泉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雷、张军巧、安徽石强燃料有限公司、叶国强、雷如香、王美玲、罗晓明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万峰:关于朱耀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9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朱耀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伟:关于陈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原告刘春松与被告毛浩亮、郑凌雪、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刘春松与被告毛浩亮、郑凌雪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房屋承包租赁合同一》及《房屋承包租赁合同二》;二、被告毛浩亮、郑凌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春松订金20000元及租金980000元;三、被告毛浩亮、郑凌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春松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租金及订金实际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春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32元,由原告刘春松负担800元,由被告毛浩亮、郑凌雪负担151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毛浩亮、郑凌雪、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玲,葛善超,郝朝杰,窦凤云、孙莉,于帅军、王彩荣,刘庆文、王林英,葛祥营、张雷雨,郝岩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萧县交通局第八车队对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462、4466、4512、4514、4518、4537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家琴:本院受理原告金太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金大祥与被告张家琴离婚;二、婚生女金艳红由原告金大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东县人民法院

杜金荣、程志:本院受理的敬鸿翔申请执行(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杜金荣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新站居委会杜坝院的房产(产权证号:肥东059003)依法进行司法拍卖。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山雨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交通集团驿安高速公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清风广告分公司诉被告黄山雨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安徽交通集团驿安高速公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清风广告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40元,由原告安徽交通集团驿安高速公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清风广告分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昌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昌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832.24元及滞纳金469.93元(以7832.24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二为准,自2016年3月11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以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梦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岳梦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岳梦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偿还至2016年2月24日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4077.65元;二、被告岳梦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偿还自2016年2月25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滞纳金;三、被告岳梦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支付律师费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岳梦雅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盾保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皖盾保案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67050元;二、判令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9862.6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4年10月20日起暂至2016年5月23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三、判令被告劳琴与被告合肥市滩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服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巨森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李应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欧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巨森纸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李应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旭欧轴承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4729元,并赔偿损失10464元(其中14725元按每天0.25%自2015年10月2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10004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二、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李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2482.52元,并自2014年4月16日起以62482.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70元,原告夏靖负担628元,被告李俊平负担2742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丽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0726.28元,并自2014年6月16日起以20726.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8元,原告夏靖负担358元,被告杨丽芳负担129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钟、姚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标与被告王钟、姚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钟、姚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胡标偿还借款本金17363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36336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96元,由被告王钟、姚黎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钟、姚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仁奎、王号霞: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仁奎、王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仁奎、王号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李仁奎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紫蓬路紫蓬小区7栋104室房产(权证字号:上派005829)进行评估,已作出开诚房评(2016)第05672号房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7万元(单价:5613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84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846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