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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14 1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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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士平诉被告合肥袆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合肥由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盛一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36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昌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伟、安徽振美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新思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峰:本院受理原告孙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良凤、刘世忠:关于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友诉被告汤道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汤道棋返还原告张振友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振友的其他诉讼请求。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从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盐业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从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6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盐业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方从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被告方从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安徽盐业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方从炳经济补偿金2550元、年休假加班工资为468.96元,合计3018.96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盐业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丝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柳波与你们投资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3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传票。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公  告
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王哲龙与宝龙物流(安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9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公  告
鹿秀英:我委受理李华祥与你、张林双、陈忠运、郭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委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28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李冬: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海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宗文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加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孙秀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加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集团有限公司、孙秀华、孙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磊因不服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4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孙磊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孙磊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大抗、黄翠菊:本院受理原告尚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熊大抗、黄翠菊立即返还尚云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壹万捌仟元整,共计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熊大抗、黄翠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临漳县墨龙炭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300051)43098952,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4月22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帅旺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省舒城县飞霞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临漳县墨龙碳素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8134535,票面金额捌万玖仟零陆拾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4月12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力世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金仲、王秀聪、蔡世忠、张燕、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40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红军:原告合肥怡昌力狮推进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克义、鲍士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克义、鲍士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23080.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84468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44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