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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15 1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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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骅市鹏发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3773,票面金额贰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4月2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长兴县大云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沂水金鼎饲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974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沂水金鼎饲料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仙居县华南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099234,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6月6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纵横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金一购机电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江豪顺工业用布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80240,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2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省恒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吴江豪顺工业用布厂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敏、吴勇: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程道能: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宏桃:本院受理原告汤防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2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说体阿呷:本院受理原告梁立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准许原告梁立和与被告说体阿呷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段光昌、丁玉侠、曹为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段光昌、丁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797600元及违约金(自原告代为支付贷款之日三日后按日万分之五累计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47500元冲抵违约金);2、被告曹为庆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付后有权向被告段光昌、丁玉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50元,由被告段光昌、丁玉侠、曹为庆连带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峰、朱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峰、朱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6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688100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3.284%计算利息(含罚息),并对应付利息未付部分计算复利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被告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至保证金账户的975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东峰、朱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东峰、朱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瑞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永贞:本院受理原告董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永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董闯借款本金2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自2016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0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7020元,由吴永贞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吴永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飞虎:本院受理原告郑山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张大焕商店、肥西县上派镇百心缘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丽珍: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4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的诉讼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其德、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彭少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军:本院受理原告荆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荆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荆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盛唯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刘人铸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阳阳、席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林泽民、林璐:本院受理原告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林泽民、林璐:本院受理原告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贝丽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贝丽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贝丽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金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32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毅:本院受理原告杜俊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安仓、张敏:本院受理原告袁贤海诉张安仓、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61号判决书“一、被告张安仓、张敏共同给付原告袁贤海货款47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安仓支付原告袁贤海利息10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袁贤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晓媛、陈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特别特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纤纤妙语鞋业有限公司、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特别特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奇兴货运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红艳:本院受理原告陶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科锋、陆倩、陆远远、盛朝晖、王琳、王同英、刘跃举、方雪山: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150、2151、2155、216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铭: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文中与被告许铭、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向文中工程款105万元,并支付利息207776元(自2016年3月2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欠付被告许铭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向文中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三、被告许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向文中保证金10万元;四、驳回原告向文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4元,由向文中负担160元,许铭负担9737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37元。公告费800元,由许铭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同柱与被告蔡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同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13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延期还款的利息人民币26400元(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照约定月利息220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此后利息计至货款完全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武辉、钟有菊: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夏武辉、钟有菊还清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二、要求被告自2005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息1分每月利息100月。至2016年5月30日付利息壹万贰仟陆佰元(12600元)后款清息止;三、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先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尤庆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明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306000元(此后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尤庆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先明法律服务费30000元;三、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尤庆法追偿;四、驳回张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24元,由张先明负担834元,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87元;公告费800元,由尤庆法、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永波、刘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波、刘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婉蓉、王传长: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被告徐婉蓉、王传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颖梅:本院受理原告许靖诉被告王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丹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杜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龙、杜琼、黄发粹:本院受理原告张平平诉被告王龙、杜琼、黄发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俊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传静与被告梁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静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4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雨丰与被告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雨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545元;二、驳回原告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文进、巫建芬、费钦山、郭英、伊翠翠、王定勇、彭雅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松、谷艳艳、王飞、胡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昌友、李俊慧、魏家成、薛模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涵、王丹丹、孙梅、文良炎、吕鹏程、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太传、王文娟、杨昌举、邵伏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昌军、冯先英、芮昌元、张克兰、高英宝、葛晓妹、周业贵、丁忠梅、王世芹、陈金中;陈鑫、胡一览、张小龙;韩燕、丁晓红、曹庆明、郁抒庭、陆琍、张家斌、王先珍、盛习成,陈志坤、岳飞标: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8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84、4562、4560、4551、4549、4716、4711、4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春与金国民、金国美、金仲瑜、余升亭、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储元好: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作化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童伟林:本院受理代常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77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友文:你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27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森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小土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正勇、朱书兰、安徽省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何正勇、朱书兰、安徽省茂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号、费贤良、张俊文、罗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晓南、郑月燕:吴静与徐晓南、郑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维能、徐海生、胡金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基平与被告薛维能、徐海生、胡金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维能偿还原告陈基平借款人民币9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另44000元,按同期银行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1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海生、胡金棚对被告薛维能所欠原告陈基平上述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基平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礼仓、王爱莲、张静静:本院受理的原告熊琪与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偿还原告熊琪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16年3月11日之前利息为30000元,其中100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标准计算;70000元,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均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熊琪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焦松、吴杰华诉被告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辉返还原告焦松、吴杰华借款人民币72000元(焦松、吴杰华享有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金坛市万杰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成圣及利害关系人:本院受理执行的安徽千骏管业有限公司与孙成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93号、00393-1号、00393-2号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价格鉴定结论告知书和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对上述送达内容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

起10日内提出。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孔令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诉被告孔令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三保:原告屠克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三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屠克彪借款124000元及其利息(以12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屠克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李三保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亚林:原告许敏诉你、夏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蒋亚林、夏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敏借款226000元及其利息(以22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许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0元,保全费1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40元,由被告蒋亚林、夏红英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赵明诉你单位劳
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99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6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61)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公 告
合肥盛隆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局于2016年9月6日受理任凤刚(身份证340102196407234014)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瑶海工认[2016]03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任凤刚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5日
公 告
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蜀粤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6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
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遗失声明
郭凤兰不慎遗失2015年6月19日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三联一张,票号为07
01906732,金额为1200元。特此声明作废。
石传照,遗失武警安徽省总队阜阳市支队警官证。证件号码:皖字第112112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