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在本报刊登的(2016)皖0103民初6206号案件公告中“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更正为“2016年12月2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静、赵兵:本院受理原告黄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暂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2016年4月31日,即16万元),自2016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续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勇、郑诗卫、阮怀德、汪传苍、贾贤英、李岳云、蔡祥梅、阮仁友、张正兰、沈月浩、贾贤英、汪传苍、臧福道、阮玉英、阮怀柱、王增宏、王萍、王春华、代忠山、刘红、阮永峰、代世芳、阮怀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269、7270、7271、7273、7274、7275、7278、72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变更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保证人对借款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正海:本院受理原告袁家亮诉被告万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小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山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6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行所欠贷款本金321051.87元及利息14038.9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4日以后的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如被告不立即还款,请求法院处置抵押物并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成林、易杨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7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款624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从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欠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永利、方翠珍、安庆中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先科、董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周宗尧:本院受理原告张力诉你、尹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宗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力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尹行对被告周宗尧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尹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宗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周宗尧、尹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大闯、胡肖鹏: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诉被告江大闯、胡肖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小军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大闯、胡肖鹏赔偿原告吴小军各项损失合计187544.22元(具体为:医疗费49615.86元、护理费10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28375元、残疾赔偿金59259.2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174.16元,合计187544.22元);2、由被告胡肖鹏、江大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小荣、朱仲伯、朱婧:本院受理原告吴月华诉被告程小荣、朱仲伯、朱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0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吴月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程小荣、朱仲伯、朱婧立即向原告吴月华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2、判令被告程小荣、朱仲伯、朱婧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永宝、张梅霞:本院受理原告刘斌诉被告黄永宝、张梅霞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2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永荣、张梅霞立即偿还原告刘斌借款20000元及自2015年7月18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永宝、张梅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国林:本院受理原告曾伍琴诉被告汪国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2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曾伍琴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曾伍琴与被告汪国林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安庆市怀宁县石牌镇有一套住房,价值1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余守保、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余守保、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有国: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张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飞: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王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卫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蓓蕾: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朱小弟、郑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多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兰云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被告兰云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立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维鹏、姚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孔维鹏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844034.9元,违约金174548.7元,合计1018583.6元(其中违约金174548.7元是按应付款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6年6月1日,之后违约金以84403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6月2日延顺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姚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孔维鹏、姚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绍国、丁永荣:本院受理谢守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光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李结芳诉你及被告吕沛超、刘新宇、上海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玲、吕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黄驰玲诉你们及第三人上海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1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维平、丁林玲、丁本干、丁德:本院受理陶仁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朝雄、安徽红连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阮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朝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阮梅借款29493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余朝雄、安徽红连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阮梅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海:本院受理徐维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华春:本院受理原告黄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光祥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良照:本院受理原告丁以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良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以木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红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安徽国立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刘国礼、李红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礼仓、王爱莲、张静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拥风俊与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偿还原告拥风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4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拥风俊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礼仓: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基平与被告张礼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陈基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1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基平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进:本院受理的刘娜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刘娜与被告李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娜自愿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涛:本院受理的张晓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汪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荣偿还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44259元;驳回原告张晓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原告张晓荣负担271元,被告汪涛负担265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迪:本院受理的张晓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吴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荣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驳回原告张晓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张晓荣负担263元,被告吴迪负担323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亮:本院受理的张晓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徐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荣偿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83200元。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徐亮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伟洲:本院受理原告陈勋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庆德、阮宏梅、阮宏琼、丁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瑞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真明、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彭五二、袁木兰、徐玉平、郭芳、张守良、徐金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610、01362、01363、01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绪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斌:马鞍山市鸿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与盛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后,盛金平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民事上诉状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毛荣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左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毛荣春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31元,由左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左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5224号原告沙腾与被告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下午两点半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819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新力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元,减半收取为1244元,由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勇、张霞:一、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20440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2044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李勇、张霞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勇、张霞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翠竹园小区C103幢902室(权证字号:房地产权蜀第031047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勇、张霞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玉祥、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425亿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1、截止2015年7月21日合计为2750047.93元;2、自2015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8425亿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上浮65%(案涉贷款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罚息利率为案涉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的罚息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对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与潜山路交口东南信旺华府骏苑A区商场(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73012号、第110173014号、第110173015号、第110173016号、第110173017号、第110173018号、第110173019号)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蒋玉祥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1.8750亿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蒋玉祥、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68万元,由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玉祥、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7.60万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负担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蒋玉祥、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众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晨欣华美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齐建国:本院受理马书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余士水、仇恒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余士水、仇恒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士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675891.6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5月28日利息为90657.62元,之后的利息以675891.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9‰计算至款清时止,已付的57500元保证金在利息中应予以扣减);二、被告仇恒浴对本判决第一项余士水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云鹏、王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欣与被告赵云鹏、被告王莹、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欣13031.5元;二、被告赵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欣2796.7元;三、驳回原告张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鉴定费2400元,公告费800元,计3800元,由原告张欣负担1500元,被告赵云鹏负担23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君平、朱业元、杨军、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闽泰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厚文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你们连带偿还原告80万元及利息4.8万元(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3年9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12月7日;之后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你们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张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伟、蒋素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路支行诉被告刘伟、蒋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炎、陈向春: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传纲:本院受理原告赵秀红、原告胡海霞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87号和(2016)皖0111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凡典、孟二保: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典、孟二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李益支付华畅大厦1615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8453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为16921.1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李益支付华畅大厦1601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29099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为54909.81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九起案件,李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李益支付华畅大厦1602、1603、1606、1607、1617、1616、1618、1619、1620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83493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为16755.13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与被告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李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李益支付华畅大厦1604、1605室房屋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74682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为17092.49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1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向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与佛子岭路交口五星汽贸三楼;联系人:马女士;联系电话:0564-3635459、1811039373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新成铁薄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2016)合仲字第022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方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公 告
安徽双程速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徐鸿雁、甘玲玲、郭敏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现场送达未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O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注销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敬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有关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清算组负责人:郑宏伟律师 电话:18605515959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创智广场6B2408室
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16日
注销公告
广德富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汪大雷;联系电话:18456396869。
广德富利商标代理事务所
2016年11月16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兴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吴月平;联系电话:13905822054。
广德县兴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6日
遗失声明
王慧遗失省行政中心门禁卡编号F2B03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