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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24 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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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家松、张娇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本院受理原告陈大庆、胡玉芝、王建与被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大庆、胡玉芝、王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伟、杨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伟、杨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7988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5万元;三、被告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伟、杨玲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哥登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徐卫民、窦宏云、徐从珍、童乃贵、何朝萍、徐春元: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9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文凯:本院受理原告殷世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文凯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殷世芳借款20万元并自2011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杨文凯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殷世芳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坤宏建筑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坤宏建筑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土方工程款余额84924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坤宏建筑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锦昌货物配载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努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锦昌货物配载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合肥瑶海区锦昌货物配载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安徽努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2162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登芝:本院受理原告陈静波诉你及被告徐兴英、熊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09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徐兴英、熊小勇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广琴:本院受理原告周升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太军、胡金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俊、孙其桂、王文斌、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业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中兆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梦白、彭纲、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鸿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纲、张萌媛、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0121民初248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宗柱、董世美、李华、汪玉如、朱义、陈孟娇: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长丰县祥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戚明祥、张武华、姚光荣、浦其忠: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完爱林、钟家琳、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鸿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纲、张萌媛、王跃武、刘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跃武、宋忠权、张梅、刘红梅、完春霞、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探路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盛敏才、李文锋、王榴香、吴安国、汪国军、陈玉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探路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盛敏才、李文锋、王榴香、吴安国、汪国军、陈玉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8月31日代偿的本金及利息5331280.8元、代偿款之后产生的利息1039599.77元(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的保费19.6万元,累计人民币6566880.57元;2、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将被告汪国军、陈玉红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桂园琴潭凤舞小区62幢2室(1-3屋)、迎江区倒扒狮1幢304室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3、被告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探路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盛敏才、李文锋、王榴香、吴安国、汪国军对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向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未能在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31280.8元的逾期违约金,按15%的年违约金计算至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汤兆武、时宗美:本院受理原告辛文报诉被告汤兆武、时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5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辛文报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汤兆武、时宗美立即偿还原告辛文报借款18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167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汤兆武、时宗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文锋、王榴香、汪国军、陈玉红、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凌宝杰、李玉芬、宁斌、张金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文锋、王榴香、汪国军、陈玉红、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凌宝杰、李玉芬、宁斌、张金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8月31日代偿的本金及利息6438496.32元、代偿款之后产生的利息1255506.78元(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起诉之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的保费23.6万元,累计人民币7930003.1元;2、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将被告汪国军、陈玉红、宁斌、张金连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赛格广场C幢7室、中兴大道104号同兴花园3幢1单元602室、大观区花亭南村16栋501室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3、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文锋、王榴香、汪国军、陈玉红、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凌宝杰、李玉芬对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所有实现债务的费用由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向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未能在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38496.32元的逾期违约金,按15%的年违约金计算至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繁昌县荻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年: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东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县荻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294299.1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陶文龙、郑欣:本院受理原告聂兵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丽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桂丽霞、王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鹏(曾用名张朋朋):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天一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机票款204700元、利息19457元,本息合计224157元,并自2016年5月10日起以204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俊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元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130424.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6540号原告仇云与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向翀: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殿锋与被告张向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向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殿锋维修费42400元及利息3297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26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维修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殿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张殿锋负担38元,被告张向翀负担9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向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子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晶雪与被告陈子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陈歆婷由原告李晶雪抚养;二、被告陈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晶雪抚养费70900元;三、被告陈子明自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晶雪抚养费2500元直至非婚生女陈歆婷能独立生活时止;四、驳回原告李晶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子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明露、童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文山、岳俊英、赵吉敏、吕多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190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山、岳俊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248153.99元、利息5078.94元、罚息143.76元、复利69.8元(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的相关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文山、岳俊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李文山、岳俊英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李文山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7幢3402室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46758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4898号判决如下:被告赵吉敏、吕多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同偿还赵亚庆欠付的借款本金771344.5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30335.4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绿野木业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曹庆腾、杨丽丽、曹庆庆、谢成祥:关于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借款担保费221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7日起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月千分之十五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36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4904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光金:关于张学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学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龚云龙:本院受理原告鲁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日签订的《出租协议》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租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02.19元(利息从2016年3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6%暂计至2016年8月23日,之后利息计算款清时止),共计人民币72002.19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迁入、拆出厂房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158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源橡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源橡塑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为其代偿租金333196.42元(其中逾期租金302956.42元,为到期租金30240元)和承担违约金21000元(设备金额5%)及逾期利息38041.15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应延续计算至全部租金履行完毕);蚌埠林泰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挂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410.37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4月18日的透支利息3745.65元、滞纳金3000元,以后利息及滞纳金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计算办法继续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浩宇与被告安徽省裕安集团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署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西段蓝钻商务中心A座1606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一继续履行与原告签署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西段蓝钻商务中心A座1606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宜涛、张家莲:本院受理原告阮志峰与被告赵宜涛、被告张家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赵宜涛、被告张家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志峰借款本金265950元、利息12633元合计278583元(自2016年11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92元,被告赵宜涛和被张家莲负担5378元,原告阮志峰负担414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宜涛、被告张家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永祖、陈丽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永祖、陈丽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永祖、陈丽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与被告邱永祖、陈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乡韵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妇女联合会诉你单位定作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7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9980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2013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至今利息约18400元,以上合计118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陈文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与被告王东芹、陈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王东芹、陈文发立即向李梅归还借款20万元;二、王东芹、陈文发自2014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0日利息为21934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朋飞、徐丽丽、张恩富: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梅与被告陶朋飞、徐丽丽、张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陶朋飞、徐丽丽立即向李梅归还借款60万元,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张恩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克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2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汤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小旺、王红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贾贤文与被告江小旺、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小旺和被告王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贤文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小旺和被告王红燕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绿能高科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孙勤伟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7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请准时出庭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公  告
合肥来兴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迎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3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公  告
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熊磊:本委受理的徐峻峰与你们(案号:2016合仲字第022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邓华清;联系电话:13305632821。
广德县华泰工贸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深蓝律师事务所胡善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220151012968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