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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29 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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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恩军:本院受理原告韩平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苗恩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韩平各项损失6783.73元;二、驳回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元,由韩平负担37元,苗恩军负担54元;公告费800元,由苗恩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文生、张泽贵、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彭惠诉你们和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本院(2016)皖0122民初38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善群:本院受理胡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善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胡健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杨善群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安庆市海畅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昌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帕沃气门有限公司、吴伟生、汪庆生、吴文煜、吴爱平、许小乐、陈秀云、宋昌友、章小玲、韩虎山、余翠琴、陈根乐、金末秀、汪永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6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1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3536505.87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起至清偿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90%计算)以及担保费用44827.00元;2、原告有权依法处置被告1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美的冰箱等动产(具体抵押物以《抵押(质押)物品清单》内容为准),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2安庆市海畅商贸有限公司、被告3安庆市昌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4安庆帕沃气门有限公司、被告5吴伟生、被告6汪庆生、被告7吴文煜、被告8吴爱平、被告9许小乐、被告10陈秀云、被告11宋昌友、被告12章小玲、被告13韩虎山、被告14余翠琴、被告15陈根乐、被告16金末秀、被告17汪永龙对被告1安庆市裕祥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王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王武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返还其所承租的车牌号为粤B8CR16的汽车;2.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73850元及滞纳金3692.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郑雪云、郑三云、胡积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诉被告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郑雪云、郑三云、胡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若被告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有权就被告郑雪云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西六街34#、32#、西七街33#、31#、29#房产、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桂园秦潭凤舞小区80幢一层2室(一至三层)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对应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雪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64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郑三云、胡积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郑雪云、郑三云、胡积胜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中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宜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077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履行本判决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董玉苗: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年与被告董玉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玉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文年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5100元,由被告董玉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沃旋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叶小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翔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沃旋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叶小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沃旋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翔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0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5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叶小冬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小冬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沃旋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安庆市沃旋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叶小冬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田玉梅、何发光: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束为林:本院受理原告徐郡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太周:本院受理原告梁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太周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梁靖货款17500元;二、被告黄太周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梁靖公告费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飞,龙吉容、周剑、小筛琴、高滢辉,刘靖、翁晓卿,符亚头、郑笔正,李惠华、郝秋斌,赵巧仙、朱正党、邱全仔,陈菊妹,邱茂清、陈林森,冯翔鹰、隆贤,马智娟、苏立新,薄素丽、王欣欣,汪彦龙、彭辉,秦倩倩,彭家明、郑跃清、徐赛锦、何波,何瑛、默朝雷,卢欣、田进,周鑫蕾、王克俭,罗兰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678-5685、5688、5690-5693、5695-5697、5699-5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承租人立即向原告清偿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2、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晓光、李赵:本院受理原告段志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陈晓光、李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段志杰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129277元,以及从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21600元,由陈晓光、李赵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茂宏、李凤: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来诉你们与熊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0000元,支付利息45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算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6月20日共计326天,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尹耀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阮鹏与被告尹耀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阮鹏与被告尹耀明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阳阳:本院受理原告董康生与被告阮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阮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康生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低于年利率6%,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若超过年利率6%以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阮阳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文祥、杨庆凤:申请执行人何维珍与被执行人方文祥、杨庆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志胜、刘燕:本院受理原告盛大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光红:本院受理原告解正文与被告沈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正文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120000元借款,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此后利息至款清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洋: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雨与被告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春雨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20000元欠款及违约金12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超、秦燕飞、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杨春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杨春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兴魁: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兴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2097.04元及利息759.26元并自2014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盼盼: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顾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1016.95元及利息375.8元并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开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开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1902.15元及利息492.44元并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延军、严家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郭延军、严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家平、郭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6533.52元及利息721.54元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821.21元及利息58.98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庆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曾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110.66元及利息434.86元并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219.99元及利息111.45元并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春松与被告毛浩亮、郑凌雪、安徽嘉阳机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毛浩亮、郑凌雪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毛浩亮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郑凌雪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有关上诉人的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没有民事责任;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新、俞菊兰:本院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031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传发:本院受理原告何涛与被告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何涛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31.6万元(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款清息止);2、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传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合肥平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传发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双喜:本院受理马永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晓慧、马立军:本院受理蔡胜国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广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显聚:本院受理原告瞿冬生诉你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桂海涛、宁波安葆自动化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重庆千川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原告各项费用合计393129.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孔维珍、孔继东、陈夕龙:本院受理原告刘全桂诉被告孔维珍、孔继东、陈夕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红菊:本院受理原告翟荣稳诉被告郭红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丽、汤海玉:原告吴金德诉你们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6903号原告刘和圣与被告姚本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希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伟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港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严志康:本院受理原告罗威诉被告安徽港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严志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莹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帮海、翟光志:本院受理原告吴孔年诉被告周帮海、翟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8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上述其中110万元本金利息352000元(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暂计至起诉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庆祝:本院受理原告梁万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时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本息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志周:本院受理原告刘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满华、张恩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逸新、杨炎桐: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刚诉被告杨宝凤、朱逸新、第三人杨炎桐、郑杨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杨宝凤、朱逸新与第三人杨炎桐、郑杨燕于2014年5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200元,计1280元,由被告杨宝凤、朱逸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孔亮、杨商琴:本院受理原告罗方华、何立功诉被告戴孔亮、杨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戴孔亮、杨商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方华、何立功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方华、何立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00元,由原告罗方华、何立功负担500元,被告戴孔亮、杨商琴负担126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圣文、胡萍:本院受理原告陶明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尹振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尹振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透支本金 199899.27元以及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鸿厦建材有限公司、倪良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金贤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开如与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市金贤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开如押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合肥市金贤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张传宝诉被告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培运、第三人杨怀东、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申请、被告汪培运提交证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绍亮:原告陈德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刚、周萍、安徽省德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孔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刚、周萍、安徽省德奥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孔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郭睿、李明波、王金成、郑冕、王跃进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联系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5份、证据材料5份(共75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13日下午3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公  告
合肥信杰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秦新华、方孝付、冯进财、董明才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四案,因你单位已不营业,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773、774、775、77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775、776号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裁决书第一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773号裁决书第三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774号裁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遗失声明
▲苏州汇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号为:3401040529227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4019400001738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