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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1-30 1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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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迎春、王家林、唐邦勤、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顾忠华、束玉绿诉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顾忠华、束玉绿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30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二、被告王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顾忠华、束玉绿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诉讼担保费131366.5元;三、被告王家林、唐邦勤、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王迎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顾忠华、束玉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62940元,由被告王家林、唐邦勤、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伦昌:本院受理原告秦俊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1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齐德高:本院受理原告张清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3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家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玉枝诉被告金家明民间借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家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玉枝40000元;二、驳回原告金玉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金家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尹玉娥与被告杨玉萍、庞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尹玉娥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5年1月27日按月利率1.55%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判决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存: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昌发诉被告刘家存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刘昌发与被告刘家存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计1000元,由原告刘昌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磊、叶娜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刚、水红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骥、张晓妍:本院受理原告陈报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7850元整;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000元(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暂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15年10月1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丁贞梅:原告王宏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丁贞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宏富借款本金4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王宏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贞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凤平、刘淑岭:本院受理原告周维华诉被告何凤平、刘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1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变更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勇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26373.84元、利息合计9391.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款清息止)、律师费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对被告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蒯践、许平: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峰、丁会林诉与你们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09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高学勤:本院受理原告周家斌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4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付成浩:本院受理原告付恩正诉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志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13730.99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李胜: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11204.91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2302.57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何金标: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所欠债务金额2059.37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
顾成强、张孟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顾成强、被告张孟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053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借款本息3404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关宇婷、张国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关宇婷、被告张国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564368.38元和截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28370.41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一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一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计9258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梅、汪航:本院受理原告史剑东诉被告史梅、汪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梅、汪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史剑东借款本金140000元以及利息70093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其中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为54360元,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5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16日为28733元,扣除史梅已付利息13000元,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史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平生:本院受理原告陈学云诉被告段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段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学云借款本金1210000元及利息4881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22日);2、驳回原告陈学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孙贵聪、王立军、合肥鼎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4441号、44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翁正惠、张欣培、张开伦、安徽汇鑫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4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9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臣敏、周兆清、曹永标、耿海侠、佟伟杰、相结束、周红梅: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5008、5014、5015、501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小松: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400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旭:本院受理原告黄添财与被告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添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石材货款4358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3587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闻春菊、王祖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闻春菊、王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831956.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起以831956.02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芝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喻九明与被告安徽宏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芝燕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芝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喻九明保证金36000元及利息3055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28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喻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喻九明负担151元,被告孙芝燕负担8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芝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海波、安徽泽恩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店埠镇北幼儿园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剩余款108000元及利息损失4769.31元,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6年8月1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宏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定诉被告丁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国定借款本金3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观虎、奚德梅:本院受理江学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怀春、熊仁凤、黄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怀春、熊仁凤、黄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怀春、熊仁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580688元;二、被告李怀春、熊仁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448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2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李怀春、熊仁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300元;四、被告黄克平对被告李怀春所欠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艳祥、纵瑞雪: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艳祥、纵瑞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艳祥、纵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的银行贷款人民币589257元;二、被告李艳祥、纵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758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2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李艳祥、纵瑞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3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吴兆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本院受理万永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宏伟、陈超、吴庆梅、张胜文、吴霞、张世芳、夏伦义、贾良菊、刘胜早、夏伦凤、邓安元、苏晓辉、窦丽君、陈文宏、刘玉霞、俞伦景、陈萍、汪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3民初3871、3872、3873、3874、3876、3877、3880、38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监督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永凯:本院在执行鲍广成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区林语人家11幢408室(产权证号:合瑶120030090)房产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通知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15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你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香华、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荣诉被告袁含生、孙香华、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荣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晓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50元,由原告张晓荣负担149元,被告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0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香华、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马鞍山市春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150529.44元,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32元,由被告淮南市辉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董国秀、胡凡凡、刘道群、刘伟、刘义好: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被告胡鹏鹰、被告董国秀、被告胡凡凡、被告刘道群、被告刘伟、被告刘义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3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德友、李瀚:本院受理原告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解除被告李德友与第三人李瀚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御景湾小区2、3、4幢-1层商业用房2-101(一)室、2-102(一)室、2-103(一)室、2-104(一)室、2-105(一)室,御景湾小区2、3、4幢1层商业用房2-103室、2-104室和2-107室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6296220元和利息损失1564377元,共计7860597元,租金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我委受理常德治、陈怀曹、张贵春、郭建友、张亭、赵玲、卢傅玲、王玲、曹海锋、张鑫、程永强、韩云飞、李华、李静、程加霆、袁友全、张新奎、闫双雷、郭伟、闫志刚、孙影、饶玉龙、吴丽娜、吴玲、朱大牛、李天珍、张之珍、张芝娥、张艳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8时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公  告
安徽随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魏学兵、方佳佳、刘智、孟靖、周婉慧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五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公  告
安徽赛诗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柳荣、陆黎明、丁添添、管丽娜、吴凡、范启显、任婉婷、何金嵘、姜俊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九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公  告
费清:本会受理的任明全与你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70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公  告
刘光巧、张多超: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同阳与被申请人刘光巧、张多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62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公  告
安徽道盛重工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安徽两淮科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45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变卖公告
(2015)六裕执字第01146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华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梧桐嘉苑31#楼601室及跃室进行了评估、拍卖,因第三次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对该房进行变卖。现对有关变卖事宜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梧桐嘉苑31#楼601室及跃室,建筑面积95.63m2,产权证号3137621号。二、变卖价格:570000元(一次性付清全款)。三、应买人须向本院提交书面应买申请、证件复印件(房屋承租人、共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四、自公告之日起第七日为变卖日,在变卖日内按提交应买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购买人,同日有多个提交应买申请的,以竞价方式确定购买人,价高者得。五、如变卖日无人应买,变卖日顺延,每次顺延7日,直至公告之日起至60日。在变卖期间变卖完成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30日
遗失声明
▲肥西县人民法院胡其清工作证遗失,证件号:皖法A7003100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