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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公司制定歧视性解雇条款败诉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06 15:09:01


老板得知员工隐瞒了已婚事实,以违反诚信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宿州的李女士向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李女士于2014年5月入职该市某公司,担任软件系统开发工程师,双方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李女士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显示,其婚姻状况为未婚。 2014年12月6日,李女士经超声检查诊断怀孕12周。 2015年1月10日,该公司向她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公司近期发现,你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自2015年1月11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对李女士表示,公司提供的入职须知上写着,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而李女士对该须知真实性并未持异议。同时,李女士结婚证显示其于2014年1月4日登记结婚。

经协商未果后,李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受理李女士案件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李女士在入职时就婚姻状态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仲裁委认为,虽然李女士在应聘登记表中填写了“未婚”,隐瞒了其真实的婚姻状态,但是李女士在公司应聘及担任的是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李女士的婚姻状态并非其从事该职位的实质要件或基本技能条件,其已婚与否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影响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虽未如实陈述其婚姻状况,但如前所述,其婚姻状态并非其从事职位的实质要件或基本技能条件。故李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是歧视性解雇,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涉案劳动合同。依法该市仲裁委决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但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歧视性解雇引发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招聘时或在劳动合同中违法设定了歧视性要求或条款,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对该歧视性条件就会作虚假说明。因此依法公司无权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