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为伤者垫付了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然而事后伤者既不要求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赔偿,也拒不返还肇事方垫付的费用,引发肇事方将伤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垫付的费用。
广德市民曾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冯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冯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曾某负全责,曾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曾某垫付了5000元费用并报了险,之后曾某多次要求冯某返还其垫付款,冯某不予理睬。一气之下曾某将冯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交通事故损失5000元,冯某返还曾某垫付款5000元。
通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往往把交通事故肇事者、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或所有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自己垫付的费用做出处理,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或者要求受害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退回给垫付者。
从减少诉累的角度,法院通常一并处理肇事方垫付的费用,由受害方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中予以返还。但在本案中因冯某的伤情并不严重,花费的医疗费不多,如果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解决,冯某觉得太麻烦,反正曾某已给了5000元,弥补自己的损失也差不多了,这就导致曾某拿回垫付款的希望落空。曾某觉得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冯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受理曾某的诉讼后,法院给予冯某合理的时间要求冯某另案起诉曾某和保险公司,待立案后,法院建议曾谋撤诉。但冯某一直置若罔闻。经审理法院判决冯某返还垫付款,并建议冯某就自身的各项损失另案起诉。
·程德进·
编后: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在治疗期间,致害人垫付抢救费、医疗费等,体现了致害人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但如果因救护受害人产生的垫付损失不能取回,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那么无疑会降低致害人采取救护措施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本案启示大家,交通事故中,无论是哪一方,都要合理依法处理,及时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仅从自己单方考虑,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