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怀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8·09”特大非法经营卷烟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7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2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10000元。
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无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怀远县境内烟酒批发部大量收购“黄山”、“利群”等品牌卷烟,之后自己驾驶轿车运送至蚌埠市,通过物流公司发送到上海转卖给无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被告人黄某、周某,被告人黄某、周某再加价向外分散销售。王某总计向黄某、周某销售香烟共计8271条,非法经营数额近百万元。
年亚奎 记者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