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6年12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14 09:06:09
点击下载:
  王永忠:本院受理原告余洪未诉你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建七劳务有限公司、龚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2186506.2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促使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仁爱、施维芳:原告季汝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阮仁爱、施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季汝宏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其中9万元自2012年3月9日起,30万元自2013年3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阮仁爱、施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季汝宏律师费26799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阮仁爱、爱维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仁爱、施维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皖0123民初3568号原告合肥中科绿色家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宏山:本院受理原告朱守林诉被告王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守林起诉要求被告王宏山归还原告借款42000元,并要求被告王宏山支付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诉讼费由被告王宏山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天地行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珺:原告董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董学与被告刘珺离婚;二、驳回原告董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董学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黎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贤明诉被告陈黎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本院受理原告束庆学诉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350000元及利息3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2月21日至7月21日,往后顺延至本息两清之日),共计38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院受理原告吴孔年诉被告周帮海、翟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1月29日在安徽法制报登报公告。因笔误,将“翟光霞”误写成“翟光志”,现特此更正。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薛国东:原告王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雷晓鸣:原告邹德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义跃:本院受理原告杨亮亮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毕义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亮亮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毕义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江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振华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30.6万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平、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胡平、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7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000元,由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虎、王圣芳:本院受理原告贺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陈正亚:本院受理原告娄汝银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陈正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9月8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斗红诉被告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斗红诉被告张来玉、安徽中科转化医学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