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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19 1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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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良军: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段平生:关于张淑文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淑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本俊:关于张松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张松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思军、倪方娣、六安市玉洁好六福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金寨县军娣纸塑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新捷丰食品有限公司、霍邱县家家福纳米复合防实木门制造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盛大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48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宗扬、周翠: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金柱与被告李宗扬、周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13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92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建良、蒋薇、王维、蒋乘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01833.33元及违约金871138.05元(以代偿金额510183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6月10日暂算至2016年5月1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1492元;3、如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蒋建良、蒋薇、王维所有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30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主债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蒋建良对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薇、蒋乘成在其继承陈红娟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建良、蒋薇、王维、蒋乘成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硅业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79154元、违约金587915.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自2016年3月1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硅业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对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盛翔硅业有限公司、安徽尚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国林地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398364.91元及违约金16623.89元(以代偿金额104597.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3月21日暂算至2016年4月20日,以代偿金额7293767.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4月18日暂算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6794.5元;3、如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程国林、王丽萍所有的、被告王勇智所有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主债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4、如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程国林、王丽萍所有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0万元主债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程国林、王丽萍、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国林地板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驳回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王勇智、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国林地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国林地板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92792.95元、违约金989801.015元及经济赔偿金422049.95元(经济赔偿金以未偿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暂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如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14幢14-2615、2616、2617、2618、2619、2636、2604、2630、2631、2634、2635、2601-1、2629、2614-1、2619-1、2601、2602、2605、2606、2607、2614、2603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对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浩:、杨明云:本院受理原告高雨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原告钱勇与被告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何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勇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376元,由原告钱勇负担2776元,由被告何子敏负担1600元。保全费15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45元由被告何子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焕明、安徽友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友勇米业有限公司、舒城县南港东方米业有限公司、王友勇、郭中兰、俞萍、张锦存、张开明:本院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548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孙宜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414元、逾期付款利息1417元(自2016年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日,剩余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3683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怀知、潘慧、刘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刘琴: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3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洪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祥艮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5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庭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公 告
安徽动力电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庆林、姚吉国、孙林海、张家敏、朱仁德、沈国保、刘海强、季汝琴、刘国庆、吕华锦、丁凤霞、王振岐、张君杰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2份、申请书副本2份、证据材料1份(96张)、举证通知书2份及开庭通知书2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公 告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高松洁与你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15)合仲字第583号裁决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公 告
深圳市鑫昌建筑装饰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张自余诉你单位工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无法联系你单位,后经本委邮寄案件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庐劳仲裁字[2016]221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