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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20 0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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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猛:原告李世民诉你及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世民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芦明对被告王猛上述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芦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猛追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猛、芦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光军:原告汪杨诉被告沈光军、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沈光军归还原告汪杨借款本金160250元,并支付2015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8日利息39029.9元,合计199279.9元;二、被告沈光军支付原告汪杨2015年11月8日之后的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60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52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04元,由被告沈光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4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治国、张凡: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诉被告杨治国、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逾期还款损失赔偿金39480元(自2012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日,共计47个月,其后顺延至款息结清日止),合计814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李兵、丁丽娟、甄长水: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们不能履行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兵名下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东段南侧(富华嘉园)的抵押房产(房地权长房字第012594号)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686.21万元。现向你们送达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开诚房评[2016]第08294号估价报告书和本院(2016)皖01执86-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兵名下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东段南侧(富华嘉园)的抵押房产(房地权长房字第012594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维军、胡兰香、陈德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军、胡兰香、陈德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矫洪月: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芦正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真增: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青青: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建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超诉被告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整;2、被告按借款合同第七条7.2款、7.5款赔付原告各项费用114000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曦、刘晶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峰、朱园华、许曦、刘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周峰、朱园华、许曦、刘晶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33377.31元,利息、滞纳金、复利90110.87元(截止2016年4月23日),2016年4月24日以后的利息、滞纳金、复利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如被告不能立即偿还债务,请求法院处置抵押车辆,并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家定:本院受理原告张梅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梅梅要求与被告汪家定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梅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声:本院受理原告吴雪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雪林给付代偿款8万元。二、驳回原告吴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严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金双庆:本院受理原告方在久、马兰祥、余宏开、徐小虎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方在久、马兰祥、余宏开、徐小虎给付股权转让款398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在久、马兰祥、余宏开、徐小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6元,由被告金双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嵇四五:本院受理原告疏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嵇四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疏晓燕偿还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疏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嵇四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侯百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老江建材经营部诉你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侯百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老江建材经营部钢材款项21533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万元计,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老江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改平、刘社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0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刘改平、刘社霞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罚息共计13.43万元(利息、罚息算至2016年6月20日,应计算至最终还款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刘改平、刘社霞名下位于开发区舒怡国际家具购物广场二期6幢一层16室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兴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余兴明、沈学玲,王建飞、胡小英、曹天送、王忠苗、朱闽、江薇、朱梦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8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市兴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与复利)493503.39元(暂计至2016年3月21日,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5%),此后产生的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市兴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息偿清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如被告安庆市兴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王建飞、胡小英、曹天送、王忠苗、朱闽、江薇、朱梦媛抵押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余兴明、沈学玲对被告安庆市兴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由上述十位被告承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业明、原告张经理诉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业明、原告张经理货款2571240元以及违约损失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青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马勇、马青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兵、李朝南:本院受理原告车晓梅诉被告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兵、李朝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及第三人徽商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参加诉讼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古绪长诉被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晏文胜、许瑞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诉被告安徽梯佑叉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文斌、刘梦琼、晏文胜、许瑞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庆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庆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家根:本院受理原告许道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6年12月7日刊登的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中的570万元更正为750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友: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腾飞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朱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飞木业经营部货款计人民币517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77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飞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58元,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腾飞木业经营部负担988元,被告朱建友负担177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漫:本院受理原告程勋乐诉被告廖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程勋乐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黄豆款计人民币1254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执行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营销分公司与你公司车辆购销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8601执1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5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3389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王朝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悦龙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涛、张凯:本院受理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涛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费65.5万元,支付违约金8万元;被告张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翠玲、杨奇:本院受理原告卞心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的3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豪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新地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232488元及违约金13484元(暂算2016年2月17日至2016年11月17日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起始日自2016年2月18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百元:本院受理原告李贺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097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1000元及逾期利息7015元(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从2014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付清之日止)共计680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菊、王洪声:本院受理原告徐芳诉被告王传菊、王洪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传菊、王洪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徐芳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王传菊、王洪声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永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何永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30383.33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永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周、徐小霞、罗耕稳、周耕菊、安徽四同亿发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管安旭、黄云花:本院受理原告关道柱诉被告管安旭、黄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管安旭、黄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道柱借款本金25万元及截至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保全费2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70元,由被告管安旭、黄云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德密:本院受理原告李百帅诉被告周德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8000元为标准,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文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被告谢琤、马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谢琤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腾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巽润农业有限公司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丰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毓霖:本院受理原告付忠与被告葛毓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葛毓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忠197706.32元,并自2016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井前: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怀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怡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号:698991917)副本1本,遗失作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证号:340111698991917)正副本2本,遗失作废,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