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宇汝翠:关于童华与你宇汝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童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乐涛、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陆忠军与被告王乐涛、李莹莹、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乐涛、李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忠军借款本金36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2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68元。由被告王乐涛、李莹莹、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强: 原告金玉杰与被告宁国强、王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金玉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5元由原告金玉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孔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1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朝南、娄汝英:关于江曼曼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江曼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好、徐娟、潘弋平、赵诩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好、徐娟、潘弋平、赵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正好名下位于合肥市当涂北路与纬二路交口莱茵河畔花园10#603室、604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40291号、11014029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两处房产的评估总价值为贰佰伍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255.64万元],其中603室评估价格为115.72万元,单价12380元/平方米、604室评估价格为139.92万元,单价1215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6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654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周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金传:本院受理原告席绪兰诉被告吴金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丽华、吴梅:本院受理原告陶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毛长幸:本院受理原告孙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4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丽娟: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4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耕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炬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鲍家萍诉你公司、钱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王正丽、徐强虎:本院受理原告孙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7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违约金4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王正丽:本院受理原告孙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7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000元,违约金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7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长青: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7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伍:本院受理原告彭修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0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47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拖车费80元、电动车维修费285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24607.8元,共计156446.66元;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增加的诉请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彬、林克平、刘明坤、安徽勤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腾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袁军、官恒芳、程华锋、王学红: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郝芳、李治军、马自荣、李长艮:本院受理原告张昌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19800元(按月利息2%,暂自2015年4月24日计算至起诉日,以后延顺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道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73400元,并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黄晓兰诉你与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诉你与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左飞飞: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32621.64元、利息18019.77元,罚息722.15元、复息841.85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2年2月17日,之后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律师费1万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5703元。本院另作出(2013)庐执字第000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卫东、张金枝、王俊岭:本院受理的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天狮贸易有限公司、凌代会、戴鹏程、刘小兵、李玉红: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天狮贸易有限公司、凌代会、戴鹏程、刘小兵、李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凌代会、戴鹏程、刘小兵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文化广场分别为凌代会的C#、D#-D1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39368号)、戴鹏程的D4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19326号)、刘小兵的C3、D7号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0019329号)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1876.21万元(含装修费)、1857.6万元(不含装修费)。现向你们送达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皖正房评报[2016]字第17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6)皖01执字第145-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军与被告王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暂时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数额);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贵中与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长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珍与被告唐长奎、邵修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双倍返还购房定金52000元;2、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84410元(按所涉房产面积84.41平米乘以1000元/平米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玲、王世虎、王显贵、张冬霞、胡燕飞、许华荣、夏飞、刘航、彭巧云、张洋洋、叶健、许晓明、蔡靓、夏添、裴满希、刘光群、胡金奎、丁贤玉、王丽、阮志标、王经德、孟静静、陈晓玉、潘立兵、王方兰、郑晶、孙海燕、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6170、6171、6173、6174、6175、6177、6181、6184、6186、6187、6188、6190、6194、6196、6199、6200、6201、648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罗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梅与被告徐卫华、申恩敏、黄炜、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华、申恩敏、黄炜、罗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梅借款本金274030元,并支付利息8144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6元,由丁梅负担1765元,徐卫华、申恩敏、黄炜、罗伟负担6431元。保全费2920元,由徐卫华、申恩敏、黄炜、罗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徐卫华、罗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勤斌、李慧敏:本院受理原告顾德玉诉你们及合肥香宝莲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及合肥香宝莲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晓峰、谢舒瑶: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周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决1、判令李晓峰偿还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490000元及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李晓峰承担合肥中科视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4400元;三、判令谢舒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周少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顺能: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8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建洋:本院受理原告陈全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7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送达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范大停:本院受理原告花伦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思红:本院受理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程景翔、李思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859162.90元(暂定金额,最终以鉴定意见为准),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程景翔在抽逃出资840万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被告李思红在抽逃出资160万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文杰:本委受理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偿还借款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58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3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公 告
安徽永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树飞、贾云松、李磊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3份、证据材料3份(32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公 告
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郑贤海诉你单位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公 告
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春生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公 告
合肥微金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舒淇瀛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42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6日下午3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2号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公 告
合肥恩若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合肥工业大学与你方就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59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更正启事
由于编校失误,本报2016年12月20日二版稿件标题应为《芜湖鸠江区法院以“两学一做”助推日常工作》及《督促助推“两学一做”》。特此更正。并向读者致歉。
本报编辑部
遗失声明
▲本人王贤钦于2016年11月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12178454,此证签发日期为2012年8月11日。现声明遗失,自遗失当日起,一切与该身份证相关的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予负责,特此声明!
▲阜阳市文君商贸有限公司遗失气瓶使用证,编号QP0123M0076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