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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23 09: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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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善春: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的债权人民币1235940元及利息人民币190078.99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陆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宋祖旺与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祖旺工程款110751.85元,并支付违约金6287元,合计11703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20元由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恒圣、王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本金共计3506000;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成本1246269元(代偿资金占用费计算应为款清息止,此处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和被告三反担保抵押物在1634000的代偿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太湖东路的抵押物在1863000的代偿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5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仁芬、刘绍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从银与被告朱仁芬、刘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利息15.6万元(暂时计算至2016年7月23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张传标、郑章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15169157.14元,违约金1516915.71元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的经济赔偿金184937.31元,(自2016年8月19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标准)合计人民币16871010.16元;二、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3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业华、郭习梅、刘华强、蒋淑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70831.79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成本5438.87元(代偿资金占用成本以原告实际代偿本金及利息的总额为基数按照24%的年利率自代偿之日2016年9月28日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此处仅计算代偿利息自代偿之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为5438.87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5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多开、王延丰、吴永贞、孙佩璇、鲍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五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905、4906、4907、4909、4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珍华、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春林、陶珍华、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陶春林、陶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09050元、违约金4362元、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陶春林、陶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3、被告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陶春林、陶珍华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53元,由被告陶春林、陶珍华、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强与被告合肥石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马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新坤、金桂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坤、金桂娟、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吴新坤、金桂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976700元、违约金39068元、利息10621.61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新坤、金桂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878元,由被告吴新坤、金桂娟、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先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丽与被告张先锋、韩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先锋、韩文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丽借款本金9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古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万亚、马庆涛、邱梅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案字(2016)第944号、第945号、第9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万亚、马庆涛、邱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朝晖农林股份有限公司、张伟、严文文: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丁净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净请求判令:1.张玲偿还所欠丁净债务90万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全由丁净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香满园饭庄、田新中、常勇钢:原告吴玉良、马程梁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安徽南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高秀丽、曹媛媛、曹晓芳、曹晓天、曹海洋:本院受理的(2015)合执字第00124号安徽国贸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泗县南虹棉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作抵押的位于泗县刘圩镇街北南虹棉业商住楼1#、2#、3#、4#楼(产权证号:皖泗字第00020566、00020567、00020568、00020569)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评估总面积12539.1平方米,评估总价1840.91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财苑房评字[2016]第2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波: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明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0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卫、徐莉:本院受理原告陈鑫诉王卫、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鑫请求判令王卫偿还500000元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375000元(以月息3分为标准,自2014年10月起暂计至2016年10月,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徐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正才: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李正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铸铭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830217.89元、逾期付款利息772597.68元(暂计至2015年6月15日,之后以1830217.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937元,由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873元,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正才共同负担160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74元,由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登斌:本院受理原告祝德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25500元(2015年1月3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按年息6%计算)。并自2016年7月1日起继续按年息6%计算至付清借款日。2、依法判决被告孙登斌对被告孙克仙、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本金5993060.2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5年10月21日为241548.69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贵梅、韦进对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贵梅、韦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申请对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D路北,面积14753.5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合瑶海国用(2010)第006号的工业用地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240元,由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伟、严文文:本院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74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文书,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冯立军:本院受理原告安东山与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中全、冯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东山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中全、冯立军向原告安东山支付劳务费282193元,补偿金180000元,共计人民币462193元,并偿付逾期利息83195元(利息自2013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7月4日,实际应算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红兵、耿华丽、师丽芳、李阳、合肥兆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世龙、黄翠萍、王凯、孙素云、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袁红兵、耿华丽、师丽芳、李阳、合肥兆安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国和、叶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国和、叶超、朱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锡春:本院受理原告罗国琼诉被告吴锡春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国琼与被告吴锡春离婚;二、婚生女吴嘉贝由原告罗国琼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罗国琼自行负担;三、被告吴锡春有权于每两周探视婚生女吴嘉贝一次,探视时间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上午7时至下午6时;四、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国琼、被告吴锡春各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锡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台塑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华德、张琴:本院受理原告杨传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万松、杨震:本院受理原告王龙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万松、杨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龙梅各项损失人民币294489.1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春华:本院受理原告盛培华诉被告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培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周红诉被告吕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吕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周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开发区晨光厨卫电器经营部与被告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6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莺、黄帆、邵海珍、徐春林、张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莺、黄帆、王金虎、李耀美、邵海珍、徐春林、张冰、吴俊、陈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王金虎、李耀美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772358.30元,并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日止,按原告实际代偿全部款项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按月利率20‰支付代偿全部款项的利息;2、被告王金虎、李耀美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3、如被告王金虎、李耀美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安庆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莺、黄帆、邵海珍、徐春林、张冰、吴俊、陈春梅对被告王金虎应当清偿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才:本院受理安庆环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同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修理费50000元,并判令原告对留置的皖HD3715号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程慧遗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编号为:3403063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