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听闻母亲将老家面门房出售给李某后,陈某火速从合肥赶回舒城,以其拥有该门面房四分之一产权为由,不承认母亲王某的卖房行为,将房屋玻璃门打烂,并用铁锁锁住大门,同时对李某言语威胁,李某只好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12月22日,记者获悉,这一看似简单的案情,经过法官的仔细审查,竟牵扯出另一番故事。
原来,涉案房屋是1982年建造,所占土地系集体所有,由王某从原生产队取得土地使用权,2000年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自行重建,建成后一直由王某居住和使用,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王某和儿子陈某曾因为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打过官司。当时,法院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房屋后面土地使用权属于陈某享有。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以原告李某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且部分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被告王某享有,被告王某无权处分,现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予以准许。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隐瞒房屋及土地的实际状况,主观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依法返还李某购房款25.6万元,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张琨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