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维芳、阮仁爱:本院受理原告彭其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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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莉诉被告王星、陈惠、安徽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星、陈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莉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174000元(以本金14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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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429.9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733.09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夏靖负担655元,张立负担539元。公告费800元,由张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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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7253.5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659.88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夏靖负担375元,赵海兵负担485元。公告费800元,由赵海兵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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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陶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国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701.8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126.97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夏靖负担86元,陶国平负担146元。公告费800元,由陶国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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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士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郑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士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0557.5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8743.8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夏靖负担268元,郑士祥负担594元。公告费800元,由郑士祥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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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浩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420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175.98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夏靖负担494元,李浩友负担374元。公告费800元,由李浩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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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保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佟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佟保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084.3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28.0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夏靖负担78元,佟保青负担22元。公告费800元,由佟保青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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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声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罗声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声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3887.2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7812.2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夏靖负担601元,罗声赋负担2067元。公告费800元,由罗声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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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董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少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8076.7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3397.3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夏靖负担446元,董少君负担1630元。公告费800元,由董少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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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9910.0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3136.0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夏靖负担724元,王国金负担2494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国金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丁: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927.6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319.71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夏靖负担105元,刘丁负担285元。公告费800元,由刘丁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勇诉被告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勇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撤销(2016)皖0103民初4075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并改判: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共同偿还钱勇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2、本案一审费用、二审费用均由合肥学苑印务有限公司、何子敏承担。由于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则胜、夏晓雨、盛绍辉、纪川、程睿、陈梅子、邱飞、陆明超、姚义国、王升和: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五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3661、3663、3678、3680、3681,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光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39892.95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39892.95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5.7.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永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2456.62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52456.62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4.11.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2889.99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62889.99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5、9.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5570.78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65570.78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4.5.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美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5570.78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65570.78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5.3.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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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8509.91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48509.91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4.11.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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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15393.47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115393.47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4.9.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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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71815.61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71815.61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5.3.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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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37469.01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37469.01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5.8.1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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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57452.49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57452.49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4.8.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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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1706.26元,3、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41706.26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5.6.2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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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焕强、钟晓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孝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8.3.6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息2分)、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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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继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自2013.9.20计算至2014.9.20按照月利率2%);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9.21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恩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永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恩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叶永珍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706.67元;二、驳回原告周恩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68元,由被告周恩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晓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银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炯、被告汪晓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汪炯、汪晓炯对(2012)合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即借款本金11996819.50元、利息699261.86元(利息算至2013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以1199681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80625‰标准,自2013年6月21日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费2304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2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汪炯、汪晓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银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汪炯、汪晓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银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9973元,由被告汪炯、被告汪晓炯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继军、周建玲:本院受理贾中柱申请执行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价格评估报告。经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刘继军名下位于肥西上派镇金寨南路环球世家9幢302室房屋的价格为106.48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该房屋。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江生、瞿晓平:陆志鹏申请执行徐江生、瞿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徐江生的财产(坐落于合肥市安居苑24幢103室成套住宅)价值为人民币180.8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8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树花商贸有限公司、李慧、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千树花商贸有限公司、李慧、皖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慧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装分公司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晶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邢永标: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建业模架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韩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150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袁祝新:原告张俊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袁祝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俊平货款468522.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79690元,此后利息以所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被告袁祝新负担8570元,原告张俊平负担19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祝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辉、计丽:原告计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辉、计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计珍33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所欠本金3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王辉、计丽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辉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松佳丝业有限公司、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郑蕾、郑必武、石荣林、孙巧凤: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8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46771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60044.44元,(暂计至2016年4月6日,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央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上浮45%),此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直至被告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本息偿清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松佳丝业有限公司、安庆长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郑蕾、郑必武、石荣林、孙巧凤对被告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由上述七位被告承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怀宁县月山镇象山建材厂、怀宁县峻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盛况、吴尚勤、盛之春、刘同庆、陈炜、王正根:本院受理原告潘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3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整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5月5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怀宁县月山镇象山建材厂、怀宁县峻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盛况、吴尚勤、盛之春、刘同庆、陈炜、王正根对以上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高学运:本院受理合肥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靳四伟:本院受理的解光菊申请执行(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3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靳四伟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一组团135幢607室房产(产权证号:1390016307)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宁华先、谢菊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磊、夏英明、董训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素、李成仓、王万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磊: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程程: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24473.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远东、高娟、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4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远东、高娟立即偿还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30万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陈远东、高娟立即支付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1.275%计算);3、判令被告陈远东、高娟立即支付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6000元;4、判令被告安庆市远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市江龙商贸有限公司、杨善怀、江翠萍、程起友、丁桂兰、刘立会、郑之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确认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程起友、丁桂兰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11幢1单元602室房产、被告刘立会、郑之云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迎江世纪城一期A-5幢1单元702室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郑久红、黄翠元、曹承节: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久红、黄翠元、曹承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久红、黄翠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承担该款自2014年5月27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曹承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宏、王国正、钱芳、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宏、王国正、钱芳、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隆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28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国正、钱芳、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建英:本院受理原告葛幼平与被告陆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98900元;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军:本院受理原告赵三星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43600元,并支付借款到期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7%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立青、方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许立青、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许立青、方敏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7.56%支付逾期利息及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截止至2016年6月26日为1732118.27元);2、原告对两被告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25121元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及(2016)皖0811财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扬:本院受理原告汪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立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97.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汪东;二、被告张立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给原告汪东;三、驳回原告汪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90元,由被告张立国、刘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汪东、被告张立国、刘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彭德贵、合肥市安择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桂平、范伟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869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两只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鹂:本委受理的张越与郭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14号裁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张效友、吴刚:本院受理原告陈家贵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三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万蓉蓉、裴艳杰、张静、韩利、徐升、宋祥云、孙媛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因你公司不营业、多次联系公司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7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清算公告
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规定,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决议停办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敬希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有效证件及债权凭证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后果自担。
清算组成员:费国庆、周诗高、陈薛陵。组长:费国庆
地址: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郎川新苑110号
联系人:陈薛陵
电话:0563-7032202
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29日
注销公告
广德移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向广维;联系电话:0563-2257998。
广德移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
遗失声明
▲下列单位证件遗失,声明作废:黄山市歙县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3198,车号皖J6389挂;黄山市歙县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0819,车号皖J6126挂;黄山市歙县鸿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4680,车号皖J6796挂;黄山市歙县景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4409,车号皖J64913;黄山市歙县景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6713,车号皖J65727;黄山市江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3924,车号皖J64632;歙县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5608,车号皖J7667挂;歙县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6635,车号皖JA3737;歙县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运营证号341021256512,车号皖J65678;雷建新原运营证号341021256638,车号皖JD0178。
▲涡阳县韩芳灶具店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证号:34212478062503116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