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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12-30 14: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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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琴:本院受理了原告徐圣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沈跃忠、姚艳丽、李银梅、张军、合肥天来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发之、胡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孙家斌、朱燕芹、张孝清、孙帮琴、赵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551、5552、5553、55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山轩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黄山轩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尚谦: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恒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判决你偿还借款本金50013元,偿还逾期违约金19313.7元(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期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下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景诺环境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张贵平:本院受理原告臧学军、臧雪晴、臧冰冰、孙凤全、芦凤英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64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47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琼瑶及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怡景居6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相关 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金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熊琼瑶典当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熊琼瑶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西湖绿洲城怡景居6号楼4单元2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12603号)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安(宜)评(2016)字第34080005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710998元;2、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上述房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晓翔:本院已立案执行邹丽丽与你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你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长城天一家园宋和园7幢1608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23731)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241387元。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上述《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14)皖0121执643、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长城天一家园宋和园7幢1608室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10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对上述裁定拍卖的房产予以公开拍卖。你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得,不影响抽取拍卖机构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赵晓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姜美珠诉被告赵晓云、蒋晓萍、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晓云、蒋晓萍和合肥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姜美珠借款660886.19元及利息(利息以660886.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美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970元,由原告姜美珠负担5824元,被告赵晓云、蒋晓萍、大华房地产公司共同负担15146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从维: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平诉被告查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道平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查从维偿还原告王道平借款79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92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虎、朱园林、朱园红:本院受理原告施卫国与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戴亮:本院受理原告丁淑惠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3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迎春: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6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龙孝霞:本院受理的王礼金诉龙孝霞、石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龙孝霞、石立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礼金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龙孝霞、石立云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龙孝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国志、高苗苗: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国志、高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建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家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卫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旻、胡钧、杜东胜、宣城安美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唯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史旻、胡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唯韦借款本金2000000元;被告史旻、胡钧支付原告苏唯韦借款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建国、郭颖:本院受理原告宋德斌诉被告任建国、郭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原告李翠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静、邬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翠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怡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玲娟、叶阳丽、丁金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三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696号、697号、698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其中[2016]696号、697号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裁决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2016]6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公  告
夏阳阳: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武程程与你《IN.F(因否)童装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067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公  告
合肥市蜀山区金河湾酒楼: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阮进松、李伟、袁静花、阮怀群、吴维峰、韩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六案,因你单位已经不经营、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867、868、869、870、871、872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注销公告
广德欣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丁文华;联系电话:18395313360。
广德欣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
遗失声明
▲广德德莱丽得化工有限公司原广德县工商局2010年8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均遗失,现声明作废。
▲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王陈遗失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219891092608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