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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04 1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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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梅、第三人卫傲翔: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兵与被告张高华、卫梅、第三人卫傲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中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孙敏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沈颂鱼、史传群、季玉金、王公瑞、李帅、蒋丽、刘莉、武振强、刘练、王香、吴艳、王会虎、徐可可、庄星星、徐闫、应素叶、许明春、刘益美、杨杰、杨吉利、李芝、沈颂风、李文红、许明刚、许秀英、王共好、曹井兰、王敏、姚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五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445、4468、4469、4472、4475、4485、4489、4491、4496、4517、4522、4523、4529、4533、454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志国、马巧云、王庆军、方国利、张俊、张小进、朱双胜、殷宏菊、吴正兵、杨培琴、茆家应、葛敬峰、邓艳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989、4990、4991、4992、4993、4994、499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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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录娃: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龚录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龚录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 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250110.91元。案件受理费50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2元,由被告龚录娃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良林、孙从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宋良林、孙从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良林、孙从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7735.1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0409.9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夏靖负担752元,宋良林、孙从年负担848元。公告费800元,由宋良林、孙从年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加明、钮志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黎加明、钮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加明、钮志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4096.4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8526.86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4元,由夏靖负担404元,黎加明、钮志侠负担1900元。公告费800元,由黎加明、钮志侠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750.0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382.69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夏靖负担1017元,吴勇负担307元。公告费800元,由吴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072.8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484.27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夏靖负担230元,李军负担258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寒吟:本院受理的原告巩辉辉与被告张寒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辉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张寒吟向巩辉辉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约定期限内利息315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98000元(按月2%从2014年11月2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1日,后期利息顺延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巩辉辉就张寒吟提供的抵押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2646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23502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绍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杜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绍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6889.0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2261.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夏靖负担235元,杜绍全负担823元。公告费800元,由杜绍全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900.0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391.6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夏靖负担384元,张波负担112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波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厚庆:姜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都成: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夏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静: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靖返还借款本金4252.82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4年3月3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元,由夏靖负担50元,王静负担35元;公告费400元,由王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继宏、李厚翠: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董继宏、李厚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靖返还借款本金407.95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4年11月16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夏靖负担162元,董继宏、李厚翠负担10元;公告费400元,由董继宏、李厚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快、王奎香: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夏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峰、蔡群: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夏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侠: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夏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夏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光义: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叶光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靖返还借款本金3073.66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4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夏靖负担83元,叶光义负担30元;公告费400元,由叶光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奚惠: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奚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夏靖返还借款本金5604.78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2014年3月16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夏靖负担100元,奚惠负担65元;公告费400元,由奚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邦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任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335117.87元,利息355224.94元(利息自2012年5月29日按照每月两分,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贷款本息共计690342.81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彤彤:本院受理原告帖延丛与被告崔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57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48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余君、刘勇:原告王颖与被告郑余君、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郑余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颖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借款本金3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7月18日,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借款本金100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勇对于上述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王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342元由被告郑余君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余君、刘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立荣、王大云: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春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立荣、王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葛春兰借款本金103000元;二、驳回原告葛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彭立荣、王大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00元,由原告葛春兰负担1900元,被告彭立荣、王大云负担27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勇、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馨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承包和昌都汇华府17#石材幕墙工程施工款28241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其工程施工款违约金30457元;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先存: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祥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学飞:本院受理原告周晓明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崔华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志如借款130000元并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崔华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志如公告费8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欧宗山、张德华:赵天君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临泉路交口万事达广场4幢304室(产权证号:合瑶8120061756)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格为125.56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评估公司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本院届时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进平:本院立案执行的段文燕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2479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111.51万元。2、本院(2015)包执字第01350之一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张玉昆、程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43278元、违约金127753.47元(2015年5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432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玉昆、程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付后有权向被告李俊追偿。案件受理费537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90元,由被告李俊、张玉昆、程济华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军军、程龙让: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程军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人民币350318.38元及违约金56213.90元(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自2016年3月1日起以56213.90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程龙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00元,由被告程军军、程龙让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蔡圣祥诉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和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第一被告张勇支付原告工资40100元,第二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庆松: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枫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56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韩立平、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张友吉、潘良红: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9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孟凡江、束学宏、王为贵、吴本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桂珍与李海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及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言鸿:本院受理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彬:本院受理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繁昌县传正铸造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05123813333,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繁昌县传正铸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到期日为2017年4月3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陈卫平:本院受理原告马结斌诉被告陈卫平、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安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2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东南药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票号码:1040005223207483,票面金额人民币13899.6元,出票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安庆市星正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27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文忠、李银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灵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灵执字第861号评估报告(皖淮评报字(2016)67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7日到灵璧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取拍卖机构。届时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灵璧县人民法院
万传涛:本院受理原告杨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婷婷、唐梁:本院受理原告李甫兵诉被告吴婷婷、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新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娇娇诉被告许新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柱、程业宏、刘权、朱志武、杨从木、吕礼树、吕礼林、含山县昌泰环峰保建材厂:本院受理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汇福置业(安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拥军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合肥百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云与合肥百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7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6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
公 告
中科智慧数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赵磊、柯阿愿、姚玉琳、董雪丽、吴玉妹、杨文芳、程莉、吴世文、胡万鑫、杨洋、彭诚、彭莉莉、胡芳婷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分、申请书副本13份、证据材料13份(共104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
公 告
安徽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金川皖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共1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7年3月13日下午15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30分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