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程春树:本院受理原告贾红星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娜:本院受理原告刘晶晶诉被告王晓东、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晶晶借款本金141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刘晶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光柱、肥西县山南红润制衣厂:本院受理郭之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尹文健、巢湖市老满桌菜馆:本院受理郭之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孙东青、合肥赢海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之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被告汤永学、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浩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120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吴莉琼、张增佳、金萌、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汉诉被告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吴莉琼、张增佳、金萌、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吴莉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荣汉本金27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已经支付的154400元予以冲减。);二、被告张增佳、金萌、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对上述两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8720元,保全费用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120元(原告已预交19760元),由被告安庆万华油品、被告吴莉琼、被告张增佳、被告金萌及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双河口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卫亚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道江诉被告卫亚东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先奎诉被告王志勇合伙协议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李开龙:原告席绪云诉被告李秀兰、李俊、李开龙、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明、杨亦彦:本院受理原告侯立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焰根、金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焰根、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霞、叶礼勇、叶礼强、裴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霞、叶礼勇、叶礼强、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立文、蔡克梅、王书柱、周先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文、蔡克梅、王书柱、周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章勇、相冬梅、陶栓、刘飞、相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何章勇、相冬梅、陶栓、刘飞、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893、20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兰、任路州、葛余骥、李桂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兰、任路州、葛余骥、李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617号、5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保:关于李勋文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勋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本友、杨育: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本友、杨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本友、杨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7051.4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8522.69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夏靖负担1354元,张本友、杨育负担1678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本友、杨育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良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良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5948.5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32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夏靖负担586元,张良军负担181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良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柱: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1708.8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3958.55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6元,由夏靖负担1123元,徐柱负担1273元。公告费800元,由徐柱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郭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金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546.8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042.78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夏靖负担231元,郭金龙负担69元。公告费800元,由郭金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帮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宋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帮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7072.5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6407.89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夏靖负担387元,宋帮云负担477元。公告费800元,由宋帮云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咏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咏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1984.2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3544.6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夏靖负担611元,黄咏霞负担2349元。公告费800元,由黄咏霞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坤: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7966.4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2352.36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夏靖负担464元,梁坤负担1604元。公告费800元,由梁坤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束庆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束庆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723.2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9631.66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夏靖负担270元,束庆海负担690元。公告费800元,由束庆海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北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北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9865.4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0978.64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4元,由夏靖负担803元,汪北海负担2851元。公告费800元,由汪北海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长海、音会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长海、音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长海、音会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79910.0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33988.4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夏靖负担729元,汪长海、音会群负担2511元。公告费800元,由汪长海、音会群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保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保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保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4587.0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329.13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夏靖负担185元,胡保彪负担365元。公告费800元,由胡保彪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德才、舒志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唐德才、舒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德才、舒志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6965.3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338.42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元,由夏靖负担368元,唐德才、舒志银负担448元。公告费800元,由唐德才、舒志银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国仓、赵云生、阮志标: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279、3028、5011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小韩: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潘卫明、陈小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潘卫明、陈小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324.5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以9324.55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14元,由被告潘卫明、陈小韩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400元,由被告潘卫明、陈小韩负担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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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芳、高海东、孙登楼、骆越: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6408、6412、658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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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藕塘路金荷苑门面4间(面积495平方米)的房屋;二、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租金342613.1元;三、被告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0元,由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7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合肥展志奥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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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克俊:本院受理原告汪庆兵与被告金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金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庆兵借款本金1780000元并支付利息277600(并自2016年5月19日起以17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庆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26元,由原告汪庆兵负担1766元,由被告金克俊负担2826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汪庆兵负担400元,被告金克俊负担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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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藕塘路金荷苑门面4间(面积495平方米)的房屋;二、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租金114117.28元;三、被告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62元,由原告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5062元,被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安徽益生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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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艺茹:本院受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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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付辉、解正娟、吴秀梅、潘玉林、付静雅、李宽华、巩同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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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云、王邦明、赵汉成、陈士荣、曹前明、张忠翠: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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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晓玲、葛斌: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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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宏: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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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龙: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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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兴勤: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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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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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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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军: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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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长清: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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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世武: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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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守保: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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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翔: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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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亮亮: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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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本院受理姚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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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贤山、朱灵芝: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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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胜、刘延康: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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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俊: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及陆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永龙、王文霞: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英东宏、吴红梅: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军、张良君: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拥军、汪操: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王焕德: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勇、朱幸福:本院受理王家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的深圳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5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
公 告
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734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绿和苗木花卉产销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41822NA005149X(1-1))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徐娟;联系电话:18056373168。
广德县绿和苗木花卉产销专业合作社
2017年1月5日
遗失作废声明
▲本人陈流亮,身份证号:340822198712295836,于2014-7-26缴纳中海湖滨公馆A05幢3305室定金¥20000.00元,收据号为0017654,于2014-8-10缴纳首付款¥80000.00元,收据号为0019395,于2014-9-20补交首付款¥90296.00元,收据号为0026681。现收据遗失,声明作废。
▲合肥瑶海区远航化妆品商行公章遗失,开户行为兴业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