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51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02元,由被告张秀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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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守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朱守琴朱守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夏靖借款本金26,912.33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940元,由被告朱守琴负担5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守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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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万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春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3,137.15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夏靖负担869元,由被告万春明负担3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万春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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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进、王会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卫进、王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卫进、王会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6,986.83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125元,由被告卫进、王会菊负担2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卫进、王会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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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高小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高小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24,137.46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954元,由被告高小凯负担4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小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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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1,321.73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夏靖负担771元,由王云负担583元,公告费400元由王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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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书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盛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盛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1,683.47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夏靖负担963元,由盛书松负担593元,公告费400元由盛书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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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13,837.91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夏靖负担534元,由罗静负担146元,公告费400元由罗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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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20,659.22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夏靖负担316元,由王世龙负担908元,公告费400元由王世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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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孔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947.4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夏靖负担603元,由孔洋负担125元,公告费400元由孔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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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吉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方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方吉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0,944.4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夏靖负担1074元,由方吉海负担580元,公告费400元由方吉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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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20,659.22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夏靖负担316元,由王世龙负担908元,公告费400元由王世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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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金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19,616.75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夏靖负担592元,由金星负担290元,公告费400元由金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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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世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夏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夏世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15,040.61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夏靖负担603元,由夏世庆负担185元,公告费400元由夏世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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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26,486.63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4元,由夏靖负担818元,由刘胜东负担436元,公告费400元由刘胜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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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8,080.53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夏靖负担329元,由王尹负担50元,公告费400元由王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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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宣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宣金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098.12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夏靖负担808元,由被告宣金民负担22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宣金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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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尹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尹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5,917.65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夏靖负担1080元,由尹成军负担700元,公告费400元由尹成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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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永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2,117.09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700元,由被告胡永进负担3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永进胡永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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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升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马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7,117.1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夏靖负担1140元,由马升武负担730元,公告费400元由马升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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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梁雪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健、梁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健、梁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4,392.05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夏靖负担1478元,由被告朱健、梁雪梅负担9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健、梁雪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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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二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二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0,444.82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539元,由被告王二凤负担10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二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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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亮与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合肥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雄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2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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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庆霞、陈立武: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洋与被告束庆霞、陈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束庆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洋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立武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束庆霞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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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黄庆昆、刘勇、范青青、郑余君:原告宋亚飞与被告王建、黄庆昆、刘勇、范青青、郑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亚飞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7月5日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刘勇、范青青、郑余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宋亚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94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246元,由被告王建、刘勇、范青青、郑余君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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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林、吴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德林、吴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德林、吴佳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5731.7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56666.36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6元,由夏靖负担1631元,吴德林、吴佳佳负担3365元。公告费800元,由吴德林、吴佳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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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军军、沈郑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方军军、沈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军军、沈郑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89.91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72.32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夏靖负担506元,方军军、沈郑婷负担32元。公告费800元,由方军军、沈郑婷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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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希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程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希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861.6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333.45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夏靖负担103元,程希友负担261元。公告费800元,由程希友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4177.1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9059.45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夏靖负担436元,王建军负担1184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建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开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韩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3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开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986.1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0005.69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夏靖负担298元,韩开斌负担592元。公告费800元,由韩开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本和: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本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3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本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0857.8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5835.81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夏靖负担858元,李本和负担1734元。公告费800元,由李本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2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5973.4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5738.38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夏靖负担284元,徐静负担1132元。公告费800元,由徐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2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传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7084.45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2602.97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夏靖负担429元,刘传波负担1341元。公告费800元,由刘传波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鸿: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5445.46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0593.79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夏靖负担1056元,李鸿负担814元。公告费800元,由李鸿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2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林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8588.4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3598.56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夏靖负担681元,徐林勇负担939元。公告费800元,由徐林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迎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许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2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迎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3522.8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5319.93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由夏靖负担623元,许迎庆负担1093元。公告费800元,由许迎庆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国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国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111.9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4209.96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夏靖负担356元,余国香负担272元。公告费800元,由余国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7764.3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16612.33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夏靖负担328元,张宏负担96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宏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成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成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2746.8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合计23411.05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夏靖负担554元,张成功负担1508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成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维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施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建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施维明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2)诉讼费由施维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84525-7):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全与被告安徽省安迈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全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源粮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兴元米业有限公司、定远县大全制米有限公司、王敏、王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志强、黄丽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87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花向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32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芹、赵斌高、王昌凤、徐焰根、金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625、1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常胜:本院受理原告刘治安诉被告泸州大龙酒业有限公司、张秉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德毅、洪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德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偿付利息及逾期利息528775元、复利40413.72元(暂计至2016年8月18日,此后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结算办法继续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有权对被告杨德毅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北徽州人家9幢403室(合产字第303207)以及洪林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江晨园B-9幢13层6间(合产字第324765)两处房产在上列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剑、高剑萍、简望德、曹小龙、上高县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剑、高剑萍共同支付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赁费703200.6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5日起以被告欠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欠付款的日万分之四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表附后);二、被告简望德、曹小龙、上高县金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饶来茂: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饶来茂偿还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垫付款104814.88元,担保管理费(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以原告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计算为2205元,此后的担保管理费以104914.88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世珍、朱祥:本院受理原告王厚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彦平: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彦平返还原告王进展借款300000元;二、被告汪彦平给付原告王进展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王进展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百川名品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皖0102民催1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百川名品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亳州古井销售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合肥分行新站支行,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壹拾月壹拾捌日,票号为3080005395758638,票面金额为肆佰肆拾万元整,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百川名品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仁杰、陈大双:原告陈伟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仁杰、陈大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伟章代偿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李仁杰、陈大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伟章代偿借款利息16000元以及代偿后利息损失(以实际代偿的借款本息9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伟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40元,由被告李仁杰、陈大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寒菊: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的余鑫鑫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鑫鑫偿还借款3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鑫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浩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董秀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长年钢管租赁站、合肥市瑶海区春云钢管租赁站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超:本院受理张业福诉你及安徽赢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清算组公告
钱太金先生:本清算组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后,即依法进场履行职责。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已委托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对金泰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审计、评估,并形成书面的《专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房地产价格预评估报告》。
清算过程中,虽经我方多次联系,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鉴于你仍然无法联系,且按你的住址也无法送达上述报告等材料的客观情况,特公告通知你: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清算组联系,并对上述两份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视为你认可上述两份报告。
联系地址:合肥市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金泰建材城10号楼A栋2楼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联系人:王俊,电话:13505695340。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6年12月28日
公 告
合肥悦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刚、汪锦文、赵康、程彬、唐运飞、杨陶、周涛、张振兴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八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808、809、810、811、812、813、814、815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书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上述裁决书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