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本院受理原告周逢满与被告夏陈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广喜货款8万元,并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有明、顾晓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家保与被告陶有明、顾晓东、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家保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清偿欠原告贷款人民币42万元(24万+18万);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茂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庆:申请执行人安徽屹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茂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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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东、冯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萍与被告汝东、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建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共计336000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6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日,此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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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陈陈:本院受理原告周逢满与被告夏陈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逢满于与被告夏陈陈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夏陈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合肥市荣事达大道647号东煌公寓A、B座A1106室房屋;三、被告夏陈陈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逢满房屋租金23200元(自2016年5月20日起的房屋租金按照2400元/月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夏陈陈实际搬出房屋时止);四、驳回原告周逢满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波、胡雅婷、范俊富、项至英、陈诚、孙成国、金菊芳、王晓欢、徐滢滢、王以刚、赵宝艳、梁本超、阮辉、王根霞、张小兵、王少群、周腊梅、姜其陆、吴选菲、疏汉姐、刘群、丁素英、刘春禾、范林: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640.6249.7106.7108.7109.7119.7123.7124.7126.7129.7130.7134.7137.7143.7145.714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潜山瑞翔矿业有限公司、徐常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潜山瑞翔矿业有限公司、徐常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21、2622、2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郑章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7374.14元及违约金25737.41元;二、被告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元;三、被告巢湖市大桥钉业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金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银桥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良夫食品工贸有限公司、巢湖市银桥焊接材料厂、范玉龙、范德凤、范如意、吴贤圣、张传标、郑章宏对被告合肥司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9元、保全费1987元,由十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文骥:本院受理原告储扬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熊言群、蒋斌、叶守金、刘邓、崔传涛、张伟、罗亮亮、陈林、丁四伟、高明善、秦思汉、张文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31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2016]东劳人仲裁字第319-1号至12号),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与太子山路交叉口县人社局二楼203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9日
公 告
杨光:你于2016年10月27日向六安市公安局申请对舒城县公安局舒公(万)行罚决字[2016]774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公复决字[2016]24号六安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或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舒城县公安局
2017年1月9日
杨文友、薛洪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志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友、薛洪燕、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杨文友、薛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合肥志联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3700元,以及利息160413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1.5%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杨文友、薛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合肥志联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志联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杨文友、薛洪燕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杨文友、薛洪燕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先伍:本院受理原告高先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耕稳、罗周:本院受理原告侯恩扣与被告罗耕稳、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耕稳、罗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恩扣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罗耕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恩扣款项10万元。案件受理费61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30元,合计8260元,由被告罗耕稳负担5260元、罗周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罗耕稳、罗周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徐静名下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中段东侧(建工宾馆)经营用房(房地权长房字第016777号)以198.20万元进行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同等价格下先买先得;同时多人购买的,竞价以出价高者得。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德军:本院受理刘育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紫妍萱服装店:本院受理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友刚:本院受理鲁后梅、吴恒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2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邵国柱: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孟令党门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33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孟令党支付货款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5元,申请执行费215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贤乐:本院已立案执行你及杨金革与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401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轩峰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8050元,执行费53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耿学连、黄贤乐: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们与刘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1386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璐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9300元,执行费68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玉凤: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陈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皖中房估第(2016)B3426号和本院(2016)皖0121执105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财产的价格为人民币722861元,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对你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3区)鸿徽苑2幢1603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付。
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直、陆从惠、安徽寰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