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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10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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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春燕、王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留林,马爱梅,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徐超,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同萍,芜湖市马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盛明虎,张海芽,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张成,郑西香,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周侠友,胡昌銮,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龙晨,孙凤芹,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庆领,王毛景,萧县德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翔,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计强,灵璧县光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永升,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张秀,朱琳,灵璧县飞马运输有限公司、应治行,李春芳,利辛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金平,毛义芳,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胡庆华,定远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64、5965、5966、5967、5969-5972、5974、5977、5979-59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定国,繁昌县安运运输有限公司、朱宝,田纪红,宿州市永安运输公司、陈丽,王海斌,宿州市永安运输公司、徐新厂,李芳,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磊,呼中云,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殷坤,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刘艳,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袁高波,杨海侠,利辛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任刚虎,李丽,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兴伟,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郑明飞,郑金皊,利辛县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书文,甘秀伦,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段菲,砀山县利国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周永春,陈冰欣,马鞍山市辰通物流有限公司、康传平,六安市安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鲍冲,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子民,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欢,胡建新,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颜世顺,程群,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蒋敏,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26、5929-5931、5936、5938-5945、5957-59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在兵,李艳红、李玉芳,夏瑞、王传祥,李顺霞、唐宝胜,张小妹、朱立军,单春红、贾淑萍,孔宪芳、孔凡文,水维杏、郑仁凤,陆兵、杨丽花,孔明、王浩,黄明明、史文杰,余红梅、音丽、闫少宝、周长宝、周广维,陈芳、魏冬,孔净、王传乐,唐开群、武海洋,胡瑞、谢飞,孔玲玲、张立春,钮维秀、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28、5932、5933、5934、5935、5946、5948-5955、5991、5993、5995、5996、5998、599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韦韦,杨兴,定远县太平汽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宣守长,黄多艳,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郑东,王元元,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曹登军,王义勤,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世红,霍邱县中集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莉,殷德刚,马鞍山市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宋家喜,蔡素珍,蚌埠市大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章腾明,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叶开荣,凌丽琴,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庄重,凌萍,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言敏,陈丽,萧县黄口腾龙运输有限公司、时越旺,施海米,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艳,洪蕾,五河县鑫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邵发林,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姜磊,姜玉珍,蚌埠鑫韵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984、5986、5987、5989、5990、6001-6005、6006、6008、6009、6011、601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并承担律师费;2、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拍卖变卖抵押车辆以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新节、刘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宫玉霞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薛文强、周玉斌、晏文胜: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垫付款人民币12519000元及利息5288342元;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薛文强、周玉斌、晏文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家平、方德翠:本院受理原告陈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爽、郭飞、郭鹏、安徽君宙商贸有限公司、周佳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逢富、肖燕、胡逢齐、陈曦、严宗旺、彭俊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223669.32元及违约金179535元(之后以223669.3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付的17900元保证金在违约金中应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45元,被告张娟负担71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秀山、蒋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户望奎与被告蒋秀山、被告蒋秀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户望奎87223.5元;被告蒋秀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户望奎2096.36元;驳回原告户望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户望奎负担390元,被告蒋秀山负担1980元,被告蒋秀山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蒋秀山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4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二、若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南侧A幢3、4层(房产证号为无城014356号、014357号,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无房字第025813号)在法院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就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南侧A幢3、4层(房地产权证号为无城014356号、014357号,房地产他证无房字第025813号)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为县德龙大酒店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归还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综合费用58642.67元、利息28000元(后期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6170元,由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170元,由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共同负担7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为县德龙大酒店、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4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二、若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南侧A幢1、2层及地下室(房产证号为无城014356号、014351-014352号,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无房字第025812号)在法院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就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名下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金塔路南侧A幢1、2层及地下室(房地产权证号为无城014356号、014351-014352号,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无房字第025812号)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为县德龙大酒店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归还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0元、综合费用53333.33元、利息32000元(后期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4690元,由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4690元,由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共同负担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南京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华模具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德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同月、赵益秀、谢道银、赵一富、喻军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桑朝良、王世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桑朝良、王世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君、合肥市大吉鑫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君、合肥市大吉鑫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健、刘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健、刘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良友、郭丽萍、刘登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许良友、郭丽萍、刘登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54号、00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元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元洲请求判令陆军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及违约金8万元,利息及违约金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红:本院受理原告彭运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张敬利(丽):本院受理原告丁学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磊:本院受理原告李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本院在执行潘春生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450号2幢306室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105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国华评(2016)(估)字第201611206-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2015)包执字第02959-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程严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75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侯百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老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怀宁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庆市宜秀区老江建材经营部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杨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原平、金花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浩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自2015年2月14日起算,以150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刘原平、金花美追偿;四、驳回原告杨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40元,由被告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870元,原告杨浩负担1571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原平、金花美、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03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闫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庙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光年、范朝霞:本院受理原告姜定凤、阮怀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长军:本院已受理原告邹召中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倩:本院受理原告汪锋、徐明翠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施新全、吴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汪锋、徐明翠913370.33元(含债权本金90万元、利罚息13370.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72604.88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5日,之后以未付债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558%计付至款清);二、驳回原告汪锋、徐明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42元,由原告汪锋、徐明翠承担2768元,由被告施新全、吴倩承担1637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倩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资金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信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成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永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顾晓美:刘先法申请执行顾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确定,被执行人顾晓美的财产(坐落于合肥市站前路北浙江商贸城C806办公用房)价值人民币319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6)4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国庆、张玲: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吴旭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张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萧城路159号吴天园39幢2507室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74.4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执1857号执行通知书、(2016)皖0102执1857号执行裁定书、(2016)皖0102执18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博文房估字(2016)第317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训练、沈思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传良、郑开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周士伟申请执行合肥凯马工贸有限公司、王常兵借款纠纷一案中,下列资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述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新鸿安商城B415(产权证号:合产110172151)、B414(产权证号:合产110172150)室。
二、变卖底价: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新鸿安商城B415(产权证号:合产110172151)、B414(产权证号:合产110172150)室以第三次拍卖价207.5万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变买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鉴于上述房屋系整体抵押,故上述两套房屋需一并购买。如有多人申请购买者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联系人:李明
联系电话:0551-6535273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宜民、焦爱翠、李凌飞、焦爱萍、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宣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0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胡宜民、焦爱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李凌飞、焦爱萍、安庆市凌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对胡宜民、焦爱翠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孟、吴正转: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11月3日,年利率按8.4%计算,自2014年11月4日至付清日止,年利率按8.61%计算,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49799.99元)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二、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孟、吴正转对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孟、吴正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拍卖、变卖或折价质押财产(天普太阳能热水器875台,品种规格:Q-B-J-1-140/240/0.05-1)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孟、吴正转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告安庆市鑫皇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李晓孟、吴正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向文、操亚梅、陈国平、张太平、黄帆、梁彬、张晓慧、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7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2、九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赵存龙:本院受理原告张仁英、童凯、童丽娟、童世俊、张修雲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开尔纳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书栋、徐启永、黄璐璐: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明寿与被告黄书栋、徐启永、黄璐璐、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汤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书标、徐启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韩明寿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2015年4月21日以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黄璐璐、汤玉福、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黄书栋、徐启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璐璐、汤玉福、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书栋、徐启永追偿。二、驳回原告韩明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敏、田慧明:本院受理原告贾玉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玉庆请求判令徐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田慧明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4年9月29日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暂定为5000元),本息合计45000元;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闵朝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闵朝阳请求判令合肥彩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十五万元,并以十五万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款清息止支付原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文:本院受理原告朱庆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防水工程承揽合同关系;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欺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聚合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道炳、高宗庆诉你生命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8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16420元、丧葬费2756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5599元、精神伤害抚慰金80000元,共计5295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松彪: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萍诉被告林松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褚道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2月20日,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补充申报债权确定裁定,已将破产人的破产财科分配完毕,提请本院裁定终结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补充申报债权确认裁定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现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于准许。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安市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安徽韦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8986)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雪琪;联系电话:18792213573。
安徽韦博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0日
注销公告
广德德众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王增煊;联系电话:17729933179。
广德德众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0日
公告
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你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60006),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局将依法处理。
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7年1月10日
公告
安徽省颍上县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你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20160006),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局将依法处理。
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