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超市员工承包了了面点房,在此期间,超市易主,员工受伤,却无法申请工伤。因为换了老板的超市认为该员工是承包柜台,不是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2017年1月5日,记者获悉,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员工与超市构成劳动关系,超市应该为该受伤的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12月26日,个体经营的永久超市加盟店成立,丁某在该店从事销售员工作,2013年4月起任该超市主管,2014年4月开始在该超市面点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30日,丁某承包了面点房,但是所生产的面点由超市统一对外销售,统一收银结算。同年9月1日,该超市整体转换了经营者,丁某不知晓变更情况,继续上班。直至2015年3月,超市均按照每月扣点5%后全部支付丁某面点销售款,没有再另行支付工资。
2015年2月16日,丁某在从事面点制作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压伤手臂致使受伤。丁某要求申请工伤认定时,超市提出,丁某并没有跟超市构成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丁某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超市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永久超市加盟店与丁某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面点房转包丁某实行承包经营,签订的合同实为单位内部承包经营。后永久超市加盟店更换经营者后,均按照按约定实际进行了兑现上述款项,上述行为实为单位内部承包经营,丁某提供的劳动是超市业务的组成部分,丁某与超市始终存在劳动关系。
(吴丁蔷 记者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