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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族、徐仲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俊族、徐仲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俊族、徐仲夏签订的备案单号为130402569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徐俊族、徐仲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9752.7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4元。被告徐俊族、徐仲夏负担7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俊族、徐仲夏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毅签订的备案单号为121203457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曹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1806.2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由原告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曹毅负担53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毅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04917.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0128.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3日,之后以604917.7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民事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0元,由原告合肥祥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520元,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负担9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负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黄氏和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277958.29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31516.67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算,37820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算,36623.07元自2014年8月4日起算,5073102.81元自2014年8月19日起算,6098895.74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算,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6200元;3、如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办公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完春霞、黄孝银、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0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沈翠莲: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请求被告杜金贵、沈翠莲即偿还贷款本息534835.34元,其中本金499979.54元、利息34855.80元,(利息算至2016年11月2日,以后顺延);2.被告杜金保、汤菊以抵押财产对偿还借款的本息、承担抵押担保清偿责任,原告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来兵、合肥刘雄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海之航贸易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罗耕稳、周耕菊;周红梅、袁涛;徐利、王伟丽;叶飞、曾晓燕、孙磊、叶素萍、孙晓玉、王海、肥东博凡商贸有限公司;王丽娟、赵建丰;王林军,陈士菊,孙毅,陶军;付传军、韩传红;徐恒、马冬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524、6526、6527、6528、6530、6531、5149、5146、5147、607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胜东:本院受理原告朱新伟与被告刘胜东、谢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5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欧明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欧明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48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告梁发庭与被告尚昌林、尚昌生、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第46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淑敏与被执行人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淑敏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支路以南的3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肥东041917号、肥东037333号、肥东037332号)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位于龙岗开发区牡丹路以西站前支路以南的3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肥东041917号、肥东037333号、肥东037332号),评估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07.46万元(单价995元/平方米)、人民币474.28万元(单价1714元/平方米)、人民币352.78万元(单价1425元/平方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58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方成、杨宏苗:本院受理原告陆守华与被告李方成、杨宏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陆守华与被告李方成、杨宏苗2012年1月19日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陆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巫建彪、彭克艳: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与被告巫建彪、彭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巫建彪、彭克艳返还原告李云海借款70000元;二、被告巫建彪、彭克艳给付原告李云海利息(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10月4日止,自2015年10月5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晓彤:原告合肥新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永长、朱俊杰、杨雪:本院受理原告汪莉莎、汪莉萍诉被告汪永长、第三人朱俊杰、杨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被告汪永长与第三人朱俊杰、杨雪之间的租赁关系无效;二、驳回原告汪莉莎、汪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叶方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782元,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82元,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5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瀚思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孙伟、冯本华:本院受理原告刘贤会诉被告合肥瀚思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孙伟、冯本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460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承担退还保证金49500.00元及至款清之日的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产生违约金1898.40元,合计51398.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然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合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苏苏能特变变压器有限公司、包头青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包头中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刘奇、刘建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富达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华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9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661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7513.55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炳: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69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李翔宇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沿河村建华组属于原告及儿子约90平方米的拆迁房(尚未安置)及相应的补偿费用归原告及儿子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道洋、王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朱艺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79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欧道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55200元,共计215200元;二、被告王玉兰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道渊:本院受理原告叶家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83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截至2016年10月30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003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凤平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2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200500元及逾期利息215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海、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瑞余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费瑞余转让款193500元并支付原告费瑞余违约金(以193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二、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志海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费瑞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5960元,由被告张志海、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春景、刘敏:本院受理原告彭家明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春景、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家明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从2012年3月15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原告彭家明对被告陆春景、刘敏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房产(房地产权证号:长房019460)在本判决第一判项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彭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7980元,由被告陆春景、刘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吕孝英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孝英各项损失143681.7元;二、驳回原告吕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30元,由被告陈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赵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亮、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52365元及违约金(2014年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0元,由被告陈亮、赵娟负担8692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1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亮、赵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诚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国安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环宇公路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诚通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合肥国安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桑朝良:本院受理李甫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旭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你与被告安徽省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家林、夏良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们与朱贝贝、朱子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缘(安庆市开发区广缘电动车批发部)、杨明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玖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缘(安庆市开发区广缘电动车批发部)、杨明华、徐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82837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上述债务中12000元及对应利息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红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敬云、杨家柱、合肥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敏庆: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吴云与被告张敏庆离婚;二、婚生子张浩然由原告吴云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夏凤腰:本院受理原告许在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6年12 月31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6,727.60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工业园,该债权由债务人提供84,804.55㎡土地使用权和41,771.52㎡房产设置抵押,该债务人当前停止营业。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5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凌琳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0551-62834323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lingli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夏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7年1月11日
安徽省保健牛奶场、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省保健奶牛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24000元及利息(以572.4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2年3月2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止);二、被告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980元,由被告安徽省保健奶牛场、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三强、沈莲娣、于先爱、李妹夏家兵、张开琴: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赵三强、沈莲娣、于先爱、李妹夏家兵、张开琴、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被告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3726、376、377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岳国庆与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岳国庆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洪涛支付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6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2、张洪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下欠原告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本金6244033.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谢同月、赵益秀、无为县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道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0821361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思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道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思顺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5900元及逾期利息1723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8月19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文刚:你与申请执行人杜小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70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兴国:你与申请执行人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57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永:你与申请执行人胡尚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75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双凤分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曹昌仁、童敏、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艾虎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656、765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施迎东、张莹莹、陶新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艾瑞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安徽艾瑞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8179166.74元、代偿期间利息43596.3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居间服务费86333.33元,逾期滞纳金5223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30日,共计121天)、催收和贷后管理费40895.8元,共计132452.13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编号30420160601、26920160505号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共计4136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5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艳芳、黄言彪: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李艳芳偿还原告代偿款197534.39元(本金192000元、利息4746元、逾期罚息788.39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艳芳支付管理费4860元,担保费1080元;3、请求判令被告李艳芳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33369.80元(滞纳金以203474.39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5月25日起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11月5日,实际应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4、请求判令被告李艳芳承担原告因事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黄言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7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3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行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行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3586.26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060元,由被告朱行吉负担2474元,公告费400元由朱行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我院受理陆恩娟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宣判后,陆恩娟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珉捷、乔蕾:我院受理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宣判后,安徽省烽烽贸易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文正:本院受理原告赵邦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合仲字第245号案组庭通知和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3月17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公 告
合肥爱德家具有限公司:本委于2016年8月23日上午9时36分缺席裁决陶庆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长劳仲裁字[2016]第420号),裁决如下: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解除,被申请人合肥爱德家具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陶庆锁:1、工资:3200元;2、经济补偿金;5800元;3、双倍工资:5515×11=60665元。
二、被申请人合肥爱德家具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长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申请人陶庆锁补缴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申请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同期缴纳。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一条第1、2款、第二条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第一条3款、第三条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
公 告
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于2016年8月4日上午9时40分缺席裁决钱立库诉你单位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长劳人仲裁字[2016]第14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徽省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钱立库: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105元+40056元-100000元=15161元;
2、医药费:66732.28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84元×60%×7=19252.8元;
4、伙食补助费:20元×25=50元;
5、护理费:4584元×80%÷21.75×25=4215.2元;
6、鉴定费:280元;
7、停工留薪期工资:4584元×60%×6=16502.4元。
8、鉴定费:800元。
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