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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1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16 14: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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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森:我院执行的合肥洪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查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查森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桐楠华苑2幢307室房产一套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金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沐阳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2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67759761)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浙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生、吴秀琴、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张志斌、杨和辉、金徐华、陈惠玲、蔡兰兰、徐宏伟、殷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王俊生、吴秀琴立即偿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976015.10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代偿全部款项的利息;被告王俊生、吴秀琴按照原告实际代偿的全部款项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王俊生、吴秀琴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被告王俊生、吴秀琴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省鑫盈商贸有限公司、蔡兰兰、金徐华、陈惠玲、徐宏伟、殷欢对被告王俊生、吴秀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位星、徐峰、萧县浩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钱小康、郭彩芹、邱见、王夫娟、戚龙、陈华、王怀安、张丹丹、常江、淮南市隆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81、4488、4501、4502、4513、4519、4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新生:本院受理原告鲍雁与被告方新生、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虹、田宏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5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庞德: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以亮与被告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庞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以亮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7019.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800元,由庞德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庞德: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以云与被告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庞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以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6599.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元,公告费800元,由庞德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先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丽与被告张先锋、韩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皖010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韩文英不服,书面提出上诉状并请求:1、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仅由张先锋承担本金95500元及利息3956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共计99456元的还款责任,韩文英不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诉状副本向你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依法将本案报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韦法海:本院受理原告李本红诉被告韦法海、刘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惠玉对(2016)皖010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帮俊、武义云、王邦力、杨道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7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政翔、闻新保、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政翔、张蓉、蚌埠速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波、李世祥、苏义秀、李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9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涵之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6)皖0123民初4113号原告安徽东磁投资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何恩荣:本院受理原告张正全诉被告何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王冬诉被告袁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被告胡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透支本金98779.86元、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芳:本会受理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5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未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公 告
合肥格仕装饰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范明智、汪霄霄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因你单位原办公地址无人办公、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821、822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6日
公 告
詹国宾、来安县丰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就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案号分别为:(2016)合仲字第0728号、0729号、0730号、07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四案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内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分别定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2时、3时、4时、5时在本委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地
2017年1月16日
公 告
合肥艾瑞克人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局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万名超(身份证340123197410301173)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瑶海举[2016]072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你单位地址不详、电话拨打不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举证和答复,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行政决定。
特此公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