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长海:本院受理原告周萍诉被告段长海、上海慧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增加诉请:判决周萍有权对设定抵押的“二环路东3#18号”房屋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高峰、陶荣华、王金斌、瞿林斌、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阮高峰、陶荣华、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利息付至本清息止(计算到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118000元);2、被告王金斌、瞿林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毅、王静:本院受理原告王梦清诉被告袁毅、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方生、安徽省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徐方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判令被告安徽潜山县精工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方生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李德峰、王华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李德峰、王华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400196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以40019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4年12月8日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5322606元;二、判令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李德峰、王华兵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江涛、张群、李广东、张来芳、王明翠、方典木、李光翠、张小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江涛、张群、李广东、张来芳、王明翠、方典木、李光翠、张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桂洪、程苏萍、王亮、程苏勤、方苏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钱桂洪、程苏萍、王亮、程苏勤、方苏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斌、刘惠娟、刘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杜斌、刘惠娟、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旗军、谢长勇、范仁照、马紫竹、刘丽云、戴思美、张大任、张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32、4434、4709、4865、6133、6143、6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忠:原告安徽国泰国瑞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广度医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吾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7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铁赢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不锈钢加工经营部诉被告合肥正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铁赢能源有限公司、广东锦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庆地质人珠宝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唐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唐香支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478元,利息、违约金、罚息(以6478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徐唐香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原告夏靖负担98元,被告徐唐香负担1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唐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胜诉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文胜借款本金1294万元、利息(以借款本金1294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96元,原告王文胜负担5万元,被告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79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计6200元,由被告合肥华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建中、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传松、魏琴,毕启金、程秀娟、卞和明、何素娟、方传徽、葛献朝、卓长梅、栾道成、武运丽、倪义成、陆安、黄闪闪、唐玉高、袁晓会、王从善、许串串、王洁、沐永林、张明霞、林金阁、卓长梅、葛献朝、栾道成、武运丽、定远县安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恒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宿州市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 蒙城县林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定远县昊晟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怀远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诉被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46、4455、4457、4458、4464、4486、4511、4525、4526、4527、4536、4539、4544、4548号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翟连霞、潘良红:本院受理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318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03950元(利息以欠款本金1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9.8%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罚息22050元(以欠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2016年5月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律师费82040元;二、如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翟连霞、潘良红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新泉嘉园4幢406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063665号)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合肥大发箱柜制造有限公司、许小发、王月琴、张百庆、逯静、马勇、肖菁、张友吉、翟红、合肥埃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伏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广坤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天壮物资有限公司、苏培春、陆经星、钟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广坤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天壮物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钢材款本金1208052.52元及钢材占用费589221.9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此后违约金及钢材款本金1208052.5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每吨2元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苏培春在抽逃出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股东陆经星、钟伏忠在抽逃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合肥天壮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诉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上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6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绿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古猿人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兴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熊兴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85313元(截至2016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30元,由被告熊兴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誉虎崊服饰有限公司、合肥福尼特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真我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永立、林秀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万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皖0102民初15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整,利息和违约金暂计20000元(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计算,从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直至本清息止),合计152万元;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的一审律师代理费40000元整,二审以实际发生为准;五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毅先、杨秀英、樊小健:本院受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邵毅先、杨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58319.69元及违约金(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樊小健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邵毅先、樊小健、杨秀英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邵毅先、樊小健、杨秀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6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永、程晋娥、陈广玉:本院受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国永、程晋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149842.04元及违约金(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陈广玉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被告孙国永、陈广玉、程晋娥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国永、陈广玉、程晋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1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李贵梅、韦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宝宝、刘连生:本院受理原告陈李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陕西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飞、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富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飞、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祖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锐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苏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祖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志新:本院受理原告张乃荃诉被告丁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信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春云:本院受理原告金敬足与被告安徽信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春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庐江县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炫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吴少泉、赵娟、赵静、吴永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流行钢琴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炫宇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吴少泉、赵娟、赵静、吴永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4884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二、三返还原告的四架数码钢琴;2、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违约金等合计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坤:本院受理原告孙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4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草上飞工艺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2%主张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安徽九阳天纺织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宏军、殷宏旗、商正银:本院受理原告沈家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82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320000元(自2013年5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利率月息2%计算,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殷宏军、殷宏旗、高正银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戚良松、孟凡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七星塘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69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为: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交通事故垫付人民币126005.4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合计13600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戚良松、孟凡军银行存款13600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奎:本院受理原告王成付诉被告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成付货款6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俊、何宗华:本院审理原告李发峰诉被告李俊、何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18万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宏进、方翠萍: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宏进、被告方翠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剩余租金43352元、违约金6502.8元,合计49854.8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平:本院受理原告先锋太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先锋太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欠款49229.44元、违约金7383.82元,合计56613.26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衔:本院受理原告李天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院店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捷、贾旻: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5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停、安徽链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珊诉被告彭停、安徽链嘉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9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启会:本院受理原告郑礼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李计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7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秀慧: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兵与被告陈龙港及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正在审理之中,因原告郭兵申请对合肥市滨湖新区万达文旅新城17幢903室的房屋自签订合同之日与申请日的房屋差价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机构摇号时间及地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通知。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下午4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评估机构摇号程序,特此通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永光:本院受理原告张为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来建: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7898原告杜荣军诉被告刘来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贤保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平诉被告合肥聚贤保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娄云云: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9339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学峰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娄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本海: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8715原告方宝珍诉被告彭本海、彭克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夏顺友诉被告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圣明:本院受理原告叶玉琳诉被告刘圣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强:本院受理原告姚文琼诉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珀菲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闵俊诉被告安徽珀菲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昌俊、尚昌林、尚昌生、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2016)皖0111民初9126原告周正东诉被告尚昌俊、尚昌林、尚昌生、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八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多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少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松全:本院受理原告陈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更所、王兴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启银诉被告王更所、王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浩名:本院受理原告易杰诉被告张浩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树成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正山、李德芳:本院受理原告韩婷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卉商贸有限公司、林东风、罗亨华、张之平、张佳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聚卉商贸有限公司、林东风、罗亨华、张之平、张佳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王海地,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向你公告送达舒市监罚字(2016)77号处罚决定书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舒市监催执字(201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7日
注销公告
宣城薪火森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RTK47J)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汪丽;联系电话:15956317792。
宣城薪火森软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