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春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葛春牛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葛春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起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向葛春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葛春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葛春牛负担9700元,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陆道安:本院受理的(2016)皖0102民初8885号原告合肥包河区永昌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安徽美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比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陆道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与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69号判决:一、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八一驾驶培训学校租金229800元;三、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损失105970元,四、驳回原告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合肥八一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3250元,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25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思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关玲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刘思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尹华新:本院受理原告高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高英与被告尹华新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振虎、赵虹:本院受理原告盛宗霞诉被告陈振虎(曾用名陈洪波)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2、请求判决新慧金水岸A3栋170D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将房产的百分之百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奥来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15年3月3日《生产办公用房招商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0579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利息51337.5元(详见《逾期利息计算明细表》,暂算至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20%违约金121158.8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奥来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清松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15年2月10日《生产办公用房招商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利息50394.2元(详见《逾期利息计算明细表》,暂算至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20%违约金12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吴财信诉被告徐磊、谢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财信各项损失80948元;二、驳回原告吴财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890元,由被告徐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续磊、李竹青:本院受理原告王瑞兵诉被告续磊、李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续磊、李竹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瑞兵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5.1%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瑞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续磊、李竹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鹏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欠款本金7995.32元、利息13769.29元、滞纳金和其他费用388.19元(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之后按《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如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如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共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辉、合肥尚赢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南方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共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辉、合肥尚赢商务会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华兵:本院受理合肥学府春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和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祥和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世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唯雁、杨世卿、史先法、张东旭、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唯雁、杨世卿、史先法、张东旭、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宏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俊芳、张小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英宝、葛晓妹、王世权、李广荣、曾进东、任爱平、范舰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矿宇工贸有限公司、周宜辉、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辉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皖钢材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运胜、张庆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韵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永、黄翠珍、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忠圣贸易有限公司、杨建中、黄丽萍、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圣法、徐先银、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美娟、卫世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邢帮仁、杨红梅与被执行人杨美娟、卫世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包执字第03392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美娟、卫世华应支付邢帮仁、杨红梅127838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杨美娟、卫世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283号108室(合包字第8150022698号)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正房评报[2016]字16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40.2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339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283号108室房产。现杨美娟、卫世华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治、何春艳、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甫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世军、许圣英及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皖水路424号永和家园5幢508室房屋相关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正存申请执行陈世军、许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许圣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皖水路424号永和家园5幢508室房屋(合产字第8110039956号)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3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106.42万元;
2.如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请你二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上述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叶龙海、程张根:本院受理原告江东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龙海、程张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江东义偿还借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江东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叶龙海、程张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严声:本院受理原告吴雪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吴雪林给付代偿款8万元。二、驳回原告吴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严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萍:原告杜庆杰诉你与胡朝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卫华:本院受理原告袁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永祥、李红玲:本院受理原告焦其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道霞:本院受理的朱仁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许朱仁平和孙道霞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朱仁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朱仁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德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5年8月26日利息为70000元,2015年8月26日以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截至起诉时利息为30766.67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田超、程家君: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春兰、吴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巩辉辉与被告吴春兰、吴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辉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吴春兰、吴德林向巩辉辉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约定期限内利息24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184000元(按月2%从2014年10月15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14日,后期继续请求支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吴春兰、吴德林承担巩辉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基础费用2500元及后期应支付的代理费部分;三、巩辉辉就吴春兰提供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390034917号,抵押权证:房地产他证长丰字第148000382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泰汇富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军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玉强活动板房厂诉你与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皖0123民初2005号,已审理终结。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谢春贵(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605163515)、张旭鸣(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911077528)、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组织机构代码74488420-8)、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65679-1)、安徽肥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9960-0)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1幢605、606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蜀031756)的利害关系人:
本案立案执行的杜军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旭鸣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1幢605、606室房产(产权证号:蜀031756)一套并已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82-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602202元(其中含室内装修价值为39551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张旭鸣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1幢605、606室房产(产权证号:蜀031756)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99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9958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元、被告合肥一货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兴:本院受理原告葛幼平诉被告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兴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葛幼平借款本金223128.5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3年10月2日起、6万元自2013年10月5日起、91920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21208.54元自2016年9月13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被告罗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大翔超市、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郑振: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贝斯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贝斯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3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庆市贝斯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恒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安庆市兴龙印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满年、金应明、张良、江满玲、方龙生、朱金芝: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恒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满年、金应明、金国海、江双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宗元、罗小琳、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开远胜、阎红与被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宗元、罗小琳、原审被告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再4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盼盼:本院受理原告张中亚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加顺快递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君、尤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铭、方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铭、方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小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6678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6788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汪小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小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董银鹏: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涛借款6133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1333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被告董银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银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祖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涛借款11832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8358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67元,由被告祖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祖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方:本院受理原告何金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金友借款119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199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被告张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一天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15292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52927.8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被告蔡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方: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涛借款17394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3947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79元,由被告张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宏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涛借款788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7883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被告张宏波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宏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绎健、吴义文: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们、李光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徐勇的诉请。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原告徐勇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徐勇已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2、本案一审、二审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岭、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秦岭、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066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俊:本院受理原告樊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林: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林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436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秀林:本院受理原告袁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00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