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惠、费广学:本院受理原告杨廷文诉被告方惠、费广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方惠对孟现新借到原告杨廷文200000元本金和利息549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费广学对孟现新借到原告杨廷文200000元本金和利息549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商丘汇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泰虹玻璃涂膜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商丘市汇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泰虹玻璃涂膜有限公司货款120470元及违约金(以12047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金泰虹玻璃涂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80元,由被告商丘市汇豪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春、吴化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按揭款821072.84元及违约金(以821072.84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6年6月27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吴化套对李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10元,由被告李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马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云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7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为标准,从2015年6月2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马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德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吕德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长有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吕德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鸿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王家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鸿货款97500元及利息损失(以975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6年1月22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姜鸿负担388元,被告王家文负担23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家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乔石光、刘香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84号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并定于送达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之明:本院受理刘光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模银:本院受理原告李传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乃能:本院受理原告吴国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黄乃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国霞货款155118元,并自2014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二、被告黄乃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晓兰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晓兰工资182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300元、双倍工资28600元;二、驳回彭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梅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梅工资224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800元、双倍工资35200元;二、驳回陆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敏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敏工资16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双倍工资13800元;二、驳回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忠发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1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428183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东东:本院受理原告夏炳松诉被告曹东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夏炳松与被告曹东东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曹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夏炳松购房定金26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0元,由被告曹东东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产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陈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产营销策划分公司双倍返还限时出售保证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产营销策划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安徽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产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208元,被告陈琛负担3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越来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顺与被告安徽越来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菊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岳从华与被告邱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翠与被告安徽省肥东长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严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嘉亘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我委受理的陈强与你公司发生的分包合同纠纷案(2017阜仲字第00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德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潘明建;联系电话:15956338881。
广德县德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0日
遗失声明
▲夏凯身份证遗失,号码34240119711109101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