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彭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彭家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缤纷南国元一滨水城5幢18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130019437,建筑面积:133.63m2),依法委托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对彭家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缤纷南国元一滨水城5幢1804室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格为人民币150万元,过户产生一切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有意买受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与本院联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胜维:本院受理原告陈兴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4月7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汪宝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4月13日下午3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倪士贵、丁伟:本院受理汪道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磊:本院受理王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玉江、邱志娟:本院受理原告何经标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玉江、邱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经标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1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家锋、卫玉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家锋、卫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26742元、违约金57154.69元及律师费28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瑞友:本院受理原告刘恩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赵贤勤、张敬胜:本院受理原告田孝君诉被告赵贤勤、张敬胜、第三人尤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法制报:照排室——吴老师 11:04:36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57968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叶守来、王芳、韦鸿羽、徐文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国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民事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应诉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管辖权异议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德俊、张良凤申请宣告许昌贤失踪一案,申请人许德俊、张良凤称,申请人许德俊与被申请人许昌贤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张良凤与被申请人许昌贤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许昌贤于2012年12月自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三十头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下落不明人许昌贤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许昌贤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许昌贤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许昌贤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艳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兵与被执行人刘艳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艳鲁位于巢湖市巢湖路与党校路交叉口嘉正国际花园4号楼2602室房屋(产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88782号、088781号)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87.31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开诚房评(2016)第119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0111执2253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绿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霍东:本院受理原告汪谟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曹松华、吴爱瑾、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胡翠玲、杨奇、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黄海英、程静、刘志飞、王莉: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126、4127、6106、6179、618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太新:本院受理原告丁琳与被告陈太新、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太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太新赔偿丁琳车辆维修费109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1900元;2、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在保险赔付范围内向丁琳承担赔偿责任;3、陈太新、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束维超、杜锐侠、胡嘉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376、3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冀杨、张倩、许良梅、吴刚、王辉、张俊琴、张小斌: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2589、259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叶方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432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其后利息以9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5%计算至款清时止);2、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