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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脚绊倒同学 家长学校共赔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1-24 15:09:26


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广德县某中学学生戴某与同学胡某在教学楼四楼走廊不期而遇,互不相让,随后胡某用右腿将戴某绊倒,导致戴某左胫骨中段斜形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未能协商一致,戴某一纸诉状将学校、胡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方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与戴某发生碰撞后,未能合理控制自己的情绪,将戴某故意绊倒,导致其骨折,应承担主要责任。戴某作为班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与同学友好相处,其在走廊上与胡某相向而行,明知会相撞却不避让,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学校未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对事故的发生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与救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戴某、胡某都是未成年人,依法法院判决胡某的法定监护人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赔偿戴某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弟子规》曰: “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即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会给父母带来忧愁,令品格受到影响,让父母感到羞辱。这句话用在同学之间,当告诫同学们应当互相团结、互相爱护,遇到矛盾冷静处理,学会克制情绪,切不可冲动伤人,因小失大。 

·程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