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城:本院受理原告唐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利息39000元(其中10万元的利息为9000元,从2016年4月21日至10月21日;其中25万元的利息为30000元,从2016年3月1日至11月1日)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存友、苍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学大道支行与汤存友、苍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小兵、徐文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刘小兵、徐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东中豪生态养殖场(普通合伙)、金功训、杨昌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科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环宇电缆厂与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查封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安徽博皖广场A幢A商2026、A商2030、A商2046、A商2052、A商2055、A商2057,B幢B201、B幢B202、B幢B203、B幢B116共计10套房产,并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3961149元。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碎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乐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碎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安建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皖安建评报字[2016]11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载明: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吴碎尊持有安徽乐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20%,对应享有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42.49万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处置。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培记纺织无锡有限公司持有的2016年9月6日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 20709614,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市丰飞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刘刚、合肥永茂园林景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许存林:本院受理原告谢国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皖0102民初8214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永:本院受理原告赵淼诉被告薛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泽义、吴玉江:本院受理原告鲍正金诉被告合肥市永信劳务有限公司、吴泽义、吴玉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静:本院受理原告唐晶晶诉被告唐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小敏:原告吴晓林诉被告何小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应军、范后丽: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田世红、张训海、田世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宏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3740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俊华:本院受理原告许钱涛诉被告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47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81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代生:本院受理原告张祥诉被告周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祥借款本金67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立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诉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立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润尔置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下欠造价咨询费791773元,违约金47838.2元,合计839611.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树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树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4)合执字第00376-3号执行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合执字第00376-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徽韵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超、叶国和、叶卫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徽韵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超、叶国和、叶卫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方圣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910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13299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叶方圣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1111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42103号)的房产、被执行人叶方圣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7幢603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294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06-1、S406-2、S40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其中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8号拓基城市广场7幢603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2940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202.39万元,单价15380元/平方米、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1111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42103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124.73万元,单价10520元/平方米、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910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13299号)的房产评估价格为89.56万元,单价965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406-1、S406-1、S406-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6)皖0103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2016)皖0103执6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婵玉、冀维成:本院受理原告朱桂芳诉被告蒋婵玉、冀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璐璐: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坚诉你与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04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璐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邹红霞、孙祖坚73360.84元,承担利息、损失(自2010年12月29日起以73360元为基数,按同期二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陈璐璐给予原告邹红霞、孙祖坚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950元。公告费800元由陈璐璐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新兵、刘晓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年蓉、陈年祥诉被告李新兵、刘晓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新兵、刘晓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合肥妙比升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所欠陈年蓉、陈年祥债务225000元及滞纳金(以2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滞纳金,支付期限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治贵、甄福秀: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贤诉你与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04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治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邹红霞、孙祖坚110413元,承担利息损失(自2011年9月23日起以110413元为基数,按同期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罗治贵给予原告邹红霞、孙祖坚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900元。公告费800元由罗治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荣、窦长艳:本院受理原告邹红霞、孙祖贤诉你与安徽省天地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0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樊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邹红霞、孙祖坚138161元,承担利息损失(自2012年8月1日起以138161元为基数,按同期三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樊荣给予原告邹红霞、孙祖坚律师代理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3500元。公告费800元由樊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玉真、任妮: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年蓉、陈年祥诉被告郑玉真、任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玉真、任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合肥昱椿茂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陈年蓉、陈年祥的相关债务92637.8元及利息损失(以92637.8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2年8月29日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年蓉、陈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陬判决书,期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优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王世付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卫东、张璐:关于王平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4350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平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文生、安徽文章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吴梅与黄文生、安徽文庄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劲松、李旭飞:关于刘成华、李志明、李瑞 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45号民事调解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成华、李志明、李瑞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小兵:本院受理的肖继宗诉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向肖继宗赔付2000元;二、刘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继宗赔付8499元;三、驳回肖继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肖继宗负担60元,刘小兵负担176元;公告费400元及保全费162元,由刘小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王爱武:本院受理原告谭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更正启示: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邹红伟、屠梦迪、刘亮、马志官、武克红、刘兵、张正英、金传胜、许芹、胡登科、桑兰庆、刘笑笑、张瀚中、仇多军、张书平、樊宗成、叶礼云、班荣稳、司守梅、孙国永、程晋娥、仇鹏、陈太芝、李月忠、毛春香、张兆利、樊忠兰、林如凯,屈长娥、廖健、陈自好、陈自好、马家传、陈为平、孙林、靳二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3案中公告管辖权民事裁定书书写有误,现将管辖权民事裁定书更正为民事上诉状。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志云、姜传丽、许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1、242、2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原告诉请判令:郭志云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0724.26元、滞纳金9546.85元、利息17710.29元、律师费8000元;姜传丽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7857.76元、滞纳金23817.12元、利息30605.2元、律师费10000元;许伟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4974.34元、滞纳金14034.56元、利息14472.1元、律师费8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礼飞:本院受理原告郑德兰与被告郑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礼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德兰借款27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乐平、胡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乐平、胡玉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8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安徽兄弟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卜常群: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明军、何宗停: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青、金常琴: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刘义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郑港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935号云亭小区1幢B1单元501室面积为125.96平米(产权证号:合瑶120039852)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4.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溟、张茂宇、尹伟: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每会涂料辅材批发部诉你们与合肥旭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燕、石立均:本院受理原告金川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郑一村:本院受理原告王本银诉被告郑一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书陶、李云、郑书军、张立菊、郑书兵、江伶俐:本院已立案执行段青闯与你六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四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你六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0444号执行通知书及《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二人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决定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第一个星期一下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司法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张立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117幢3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89153号)予以价格评估。被执行人张立菊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抽取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常州长益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春阳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紫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21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永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众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永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返还原告超额领取的款项428931元,并自2016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7月7日,合计43691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藏梅:本院受理了原告包增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陈小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陈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0)皖011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偿还透支本金67946.22元、透支利息10080.93元、滞纳金2855.52元,合计80882.67元;二、被告陈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偿还自2016年1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18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22元,由被告陈小林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正保: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3民初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韩正保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1137号圣大国际商贸中心5-1824室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427879元。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红等人以被申请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瑞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瑞和公司因经营不当、管理不善,长期高成本融资,造成严重亏损,依据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债务人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期初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4月29日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瑞和公司资产总计115,622,616.58元,负债总计412,227,336.58元,净资产为-29,660.47万元。本院认为:瑞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兰、陈庆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兰、陈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卞士敏、吴大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卞士敏、吴大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蕾、肖峰、肖大启、刘为、莫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杨蕾、肖峰、肖大启、刘为、莫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请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孟龙、张孟先:本院受理刘万菊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本院判决后,刘万菊不服提起上诉,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并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含山县人民法院
李醒: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玮与被告李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玮借款本金47200元、利息28886.4元,以上款项合计76086.4元,并赔偿原告李玮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12日起,以76086.4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若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发生调整并超出年利率6%的,则以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李玮负担88元,李醒负担1712元。公告费800元,由李醒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醒、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玮与被告李醒、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醒、徐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玮借款本金4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12日起,以455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发生调整并超出年利率6%的,则以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475元,由李醒、徐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醒、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洋与被告李醒、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醒、徐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洋借款本金132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元(自2016年5月6日起,7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6年5月16日起,5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6年5月12日起12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发生调整并超出年利率6%的,则以6%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2元,由杨洋负担686元,由李醒、徐静负担2716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296元,由李醒、徐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醒、徐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峰与被告李醒、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醒、徐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峰借款本金45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5月12日起,以459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若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发生调整并超出年利率6%的,则以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王峰负担348元,由李醒、徐静负担8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679元,由李醒、徐静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婷婷、张锐、李潇、金浩、唐晶晶、李荣玉、张德云、李伟、李荣奇、王玲、宋晓彬、卫志英、张有顺、吴家芝、张凤美、王飞、卫玉林、朱守军、孟令华、张书业、张小琼、陈尚华、谢正菊、汤道琼、陈尚勤、马红梅、张志福、高琼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572、4574、4576、4581、4585、4588、4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4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合肥泽明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德毅、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被告合肥泽明工贸有限公司对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4846、484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智、吴陈陈: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捷与被告张智、吴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智、吴陈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捷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422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自2016年5月26日起的借款利息以70万元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若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发生调整并超出年利率6%的,则以6%计算)。二、驳回原告蒋捷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6元,由蒋捷负担25元,张智、吴陈陈负担10821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智、吴陈陈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智、吴陈陈: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捷与被告张智、吴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智、吴陈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捷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078.08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自2016年5月26日起的借款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若在此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发生调整并超出年利率6%的,则以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2元,公告费800元,由张智、吴陈陈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良鸿:申请执行人郝冉冉与被执行人尹良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延培、刘正平、徐光成、陆斌、张德霞、汪炎、王希伟、张阳、高结: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231.258.233.259.227.230.225.223.224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谊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宝青、徐良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绵东、安徽友谊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宝青、徐良春11万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宝青、徐良春158839元;三、驳回原告徐宝青、徐良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2元,由徐宝青、徐良春负担2191元,孙绵东负担294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2042元。公告费800元,由徐宝青、徐良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绍峰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桂佳佳、桂菲菲、卞跃强、赵入香、王设、彭俊: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4018、5611、5662、566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志春、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皖0103民初222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翠玲、杨奇、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9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变更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胡翠玲、杨奇立即清偿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全部剩余贷款本金2213701.17元及利息28749.62元、复利191.33元、罚息352.8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之后按《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本金实际支付完毕止);2.被告胡翠玲、杨奇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被告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市蜀山区果捞甜品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姚明达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9日
公 告
安徽优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玥婷、谢红、翁珊珊、徐丽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蜀劳仲字(2017)第25号、(2017)第26号、(2017)第27号、(2017)第28号四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551-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