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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 理当赔偿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16 14:46:04


房产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认为违反合同规定应按房屋总价款计算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则坚称按揭贷款购房违约金只能按首付款计算支付。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理、难解难分、对簿公堂。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付给原告郑合适(化名)逾期办证违约金6787元。

2011年1月4日,郑合适与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瑞祥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98465元。郑合适付现金158465元,按揭贷款34万元。瑞祥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郑合适。如逾期交房,瑞祥公司按郑合适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二/天支付违约金。瑞祥公司交房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郑合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一年内不追究瑞祥公司责任。

合同签订后,郑合适依约交首付款158465元,剩下的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然而,瑞祥公司并未按期交付。直至2013年9年18日,瑞祥公司才向郑合适交房。当日,郑合适与瑞祥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瑞祥公司承担郑合适应交纳电梯费1万元,郑合适不追究瑞祥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瑞祥公司承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郑合适办理房产证。如逾期未办理,郑合适有权主张瑞祥公司的违约责任。后瑞祥公司逾期仍未协助郑合适办理房产证,郑合适依约要瑞祥公司支付违约金时遭拒,无奈起诉。

法院认为,瑞祥公司承建的楼房现已取得房地产登记证明,可以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郑合适要求瑞祥公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诉请已实现。至于办证费用,因尚未实际发生,故对这一诉请不予支持。郑合适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瑞祥公司应在2014年11月18日将办理的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瑞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向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具体时间,故依据瑞祥公司取得所承建楼房的房地产登记证明时间是2015年1月29日,确定瑞祥公司协助郑合适办理房产证的逾期天数为71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瑞祥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郑合适已付给瑞祥公司购房款498465元(包括按揭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酌定按年利率7%计算,瑞祥公司应给付郑合适违约金6787元,瑞祥公司辩称郑合适系按揭贷款购房,应按照郑合适所交首付款158465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