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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钱财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2-23 15:43:1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对外发包,骗取他人钱财。日前,池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9月,被告人程某虚假出资在青阳县注册成立杨林公司,与青阳县丁桥镇牛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征用协议,投资新建种植、养殖商品猪及畜牧家禽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同年9月17日,该项目取得青阳县发改委准予备案的批复。

拿到批复后,杨林公司将办公楼工程发包给挂靠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尤某承建。该工程完成了第二层的框架后,因杨林公司缺乏资金而停工。2013年4月27日,双方终止了合同。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建设资金的前提下,继续对外发包养殖基地工程,以缴纳履约保证金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骗取现金200万元,案发前退还85万元,实际骗得1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金法 徐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