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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13 09: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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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敏、张卫兵: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阜阳北路支行与高敏、张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利群:本院受理原告满铭琦与被告马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满铭琦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9%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传军: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祥与被告江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秀祥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1450元,合计10145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15日暂计算至起诉日,后期利息仍按此标准随本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问梅、金向三:本院受理原告齐路路与被告金问梅、金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路路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金问梅立即返还欠款136000元及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3173.33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年率24%,暂计算至2017年2月15日,实际应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金问梅立即给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金问梅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4、判令被告金向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民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金龙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民丰置业有限公司(原安徽省民丰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金龙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巢湖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裁定,变更巢湖市金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绿都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6373.84元及利息9391.04元(上述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若被告李勇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李勇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二十埠河路19号金成港湾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郭芳苗、刘玉彩、魏艳、张汝升、安现春、袁霞、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93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彬:原告阚蔓与被告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阚蔓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阚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9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00元,由被告程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安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自发、吴德翠、张敏、张路、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91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效民、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14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耀明:你与申请执行人阮鹏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3执100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郝玉峰、李常娟、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两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63、0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486、248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欧碧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河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君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博澳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刘林、徐启昕、欧碧峰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136号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5月16日下午15:00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兴百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民诉你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由于采用邮寄、电话、上门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兴百氏公司停止侵害,确认原告的兴百氏公司的股东身份权;2、判令兴百氏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9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兴百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传澍诉你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由于采用邮寄、电话、上门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兴百氏公司停止侵害,确认原告的兴百氏公司的股东身份权;2、判令兴百氏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皖0103民初9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陈庆、王晨、桂康文:本院受理原告万胜平、方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胜平、方平代偿款375万元,及利息损失9667元(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16日暂算至2016年9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并自2016年10月11日起以37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跃武和陈庆对被告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万胜平、方平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晨和桂康文对被告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万胜平、方平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万胜平、方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9元,由原告万胜平、方平共同负担11700元,由被告国威公司、王跃武、陈庆、王晨、桂康文共同负担352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国威公司、王跃武、陈庆、王晨、桂康文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大雷:本院受理原告张江涛诉与你、李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对被告李林于2016年2月10日向原告张江涛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杰:本院受理原告周迎春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69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邹红伟、屠梦迪、刘亮、马志官、武克红、刘兵、张正英、金传胜、许芹、胡登科、桑兰庆、刘笑笑、张瀚中、仇多军、张书平、樊宗成、叶礼云、班荣稳、司守梅、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1、94、95、98、99、100、213、214、247、248、249号案件开庭传票及(2017)皖01民辖终209、232、210、231、225、227、228、221、207、230、2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永、程晋娥、仇鹏、陈太芝、李月忠、毛春香、张兆利、樊忠兰、林如凯,屈长娥、廖健、陈自好、陈自好、马家传、陈为平、孙林、靳二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0、251、255、256、257、258、441、443、444、446、448、449号案件开庭传票及(2017)皖01民辖终203、224、206、226、202、205、229、233、204、223、2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仕勇、孙东梅:本院受理原告方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6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仕勇、孙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宝借款本金共计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20000元自2013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30000元自2013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000元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80000元自2015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被告胡仕勇、孙东梅对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胡仕勇、孙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乔玉:本院受理原告贾良飞诉被告丘裕生、吴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800000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恒圣:本院受理原告王世兰诉被告朱恒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50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霍山县新源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卡洛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宗含、周芳、姚俊、倪寿保、范慧茹、范茂文、张胜:本院受理上诉人周宗胜因与被上诉人合肥高新区灏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宗含、原审被告周芳、原审被告姚俊、原审被告倪寿保、原审被告范慧茹、原审被告范茂文、原审被告张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终108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尹良松、黄友奇、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林、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林、安徽优易科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华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峻峰诉被告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皖平、孔涓霞、安徽家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皖北诉被告石皖平、孔涓霞、安徽家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海武:本院合肥中环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闫君、尤丽:本院受理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闫君给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机首付款本息353444元;二、被告闫君自2010年5月2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以其实际欠款数额分段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010年5月25日至2010年6月11日以458444元为基数、2010年6月12日至2011年3月26日以418444元为基数、2011年3月27日至2011年10月21日以368444元为基数、2011年10月22日后以353444元为基数);三、被告尤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2420元,由被告闫君、尤丽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琼龙与被告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邓琼龙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孙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5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学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200元,由被告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大闯、胡肖鹏: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与被告江大闯、胡肖鹏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大闯、胡肖鹏共同赔偿原告吴小军损失162227.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吴小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51元,由原告吴小军负担451元,两被告共同负担3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肖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魏舜锐、李卫花、胡明成、林小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潘智永、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第三人胡明成、林小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变更案由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潘智永、陈金美、魏舜锐、李卫花、罗守忠、杨银桃承担借款人胡明成、林小钗积欠原告借款本息1233464.42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3月19日,其中1133428.94元,利息100035.48元,以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规则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连带清偿责任;2、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国与被告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67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俊生、吴秀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世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何世阳、朱小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必伟:本院受理原告邓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沈克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宏基商贸有限公司、汪伟生、何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吴群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本付息时止,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1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庆:本院立案执行的孙长松、梅小红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刘庆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49号1幢306号(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79980号)房产予以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人民币80.4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天源[2017]房估字第S00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6)皖0111执89-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良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聂敬荣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已不营业,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7]1020号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几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撤销公证书公告
安徽省长丰县公证处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根据陆大飞(签发机关:长丰县公安局,有效期限:2015.08.28-2025.08.28,姓名:陆大飞,性别:男,名族:汉,出生:1993年4月10日,住址:安徽省长丰县杜集乡新星村小圩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30410827X)的申请,出具了(2016)皖长公证字第850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该公证书于二?一七年三月八日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现予以公告。
安徽省长丰县公证处
2017年3月13日
遗失声明
谢海婷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0423112X)遗失、房威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0323600008507)遗失、蒋荣杰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0323600218194)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