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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抗诉法院改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14 14:28:12


阜阳讯 近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抗诉意见全部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依法予以改判。这是颍东区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成果之一。

2016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陶某等三人驾驶轿车与相向驶来的被害人车辆交会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张某等人即下车,手持刀具等对对方实施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此案由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颍东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颍东区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前科劣迹,曾屡次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一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不当,故依法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张燕 刘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