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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14 14: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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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杰、李琛、何枝里、孙贤文、李家文: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童杰、李琛、何枝里、孙贤文、李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74号、004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翠英、朱克华、许桂英、朱礼中: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刘翠英、朱克华、许桂英、朱礼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学芹、陈代彬、徐晓春、杨存睿: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学芹、陈代彬、徐晓春、杨存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66号、017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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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娟、汤道琼、陈尚勤、岳晶晶: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赵娟、汤道琼、陈尚勤、岳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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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伍、王合月、刘长江、刘勇: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刘维伍、王合月、刘长江、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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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敦华、范爱武、解正菊、陈尚华: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吴敦华、范爱武、解正菊、陈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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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波、张莉莉、汤中宜: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玉波、张莉莉、汤中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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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乐影、范厚生、高瑞红、陈立翠: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孙乐影、范厚生、高瑞红、陈立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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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保、陈尚华、解正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程国保、陈尚华、解正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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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凤、邓德忠、高琼华、范仁洲: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高瑞凤、邓德忠、高琼华、范仁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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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艮、华中琼、孙本琴、曾必军、袁慧、杨道祥、江传荣、孙本梅: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杨道艮、华中琼、孙本琴、曾必军、袁慧、杨道祥、江传荣、孙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13号、01489号、01568号、01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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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汪秀丽、孟令娥、陆洋、唐晴岚: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方红、汪秀丽、孟令娥、陆洋、唐晴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11号、01493号、014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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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跃、王传华、王学峰、秦睿: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常跃、王传华、王学峰、秦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50号、00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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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播、许伟、林珍、常永桂、孙勇、赵红兵: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播、许伟、林珍、常永桂、孙勇、赵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61号、00470号、004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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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树、王登珍、叶礼芝、李荣祥、刘俊年: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刘颖树、王登珍、叶礼芝、李荣祥、刘俊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69号、020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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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美、解正兵、解正菊、陈尚华: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程国美、解正兵、解正菊、陈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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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高兰兰、常静、刘小伟: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方红、高兰兰、常静、刘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11号、(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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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玉刚、岳世冬、吴凯、刘玉梅、孙国太: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夏玉刚、岳世冬、吴凯、刘玉梅、孙国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47号、020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超、黄宗兰、葛德转、唐基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唐超、黄宗兰、葛德转、唐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好、李光琴、杨元秀、王文忠: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传好、李光琴、杨元秀、王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明凤、邓德平、高琼华、范仁洲、张杰: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方明凤、邓德平、高琼华、范仁洲、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丹丹、汤中宜、张莉: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刘丹丹、汤中宜、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劲松、沈乃梅、汤兰平、王军: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刘劲松、沈乃梅、汤兰平、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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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王凤、钱永才、缪守甫: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飞、王凤、钱永才、缪守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90号、00974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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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义、王燕、汪秀丽、孟令娥、高秀、常跃: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孟令义、王燕、汪秀丽、孟令娥、高秀、常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88号、01127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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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张帆、缪守慧、张成冬、张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张波、张帆、缪守慧、张成冬、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71号、00988号、015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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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林、邱世敏、刘小伟、常静、王永海、叶创: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荣林、邱世敏、刘小伟、常静、王永海、叶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83号、01317号、009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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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厚本、徐桂花、高琼华、范仁洲: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范厚本、徐桂花、高琼华、范仁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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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春、沈荣花、陈立翠、高瑞红: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孝春、沈荣花、陈立翠、高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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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厚立、马祥艳、范倩: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范厚立、马祥艳、范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志丹、杨存睿、董崟、邱世冬: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蔡志丹、杨存睿、董崟、邱世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85号、02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传稳、罗凤菊、李家文、孙贤文、洪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李传稳、罗凤菊、李家文、孙贤文、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81号、02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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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宋丽丽、王文武、杜娟: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王杰、宋丽丽、王文武、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鹏、李家来、方春年、王欢、王有枝、闫家安: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杜鹏、李家来、方春年、王欢、王有枝、闫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83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志、汤鲁奇、何其扣、吴大玉、王继荣: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方成志、汤鲁奇、何其扣、吴大玉、王继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尤淑俊、李锋、范倩: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尤淑俊、李锋、范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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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仁虎、陈立翠、高瑞红、范厚敏、张国义、范倩: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范仁虎、陈立翠、高瑞红、范厚敏、张国义、范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55号、020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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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武、张道传、高琼华、范仁洲、高昌根: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高爱武、张道传、高琼华、范仁洲、高昌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56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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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伟、谢松林、王芬: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赵红伟、谢松林、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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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宝、丁梅林、李家来、方春年: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赵宝宝、丁梅林、李家来、方春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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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周琴、高瑞红、陈立翠、孙玉斌、张霞、余春: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孙勇、周琴、高瑞红、陈立翠、孙玉斌、张霞、余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68号、02069号、018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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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兰、李传骥、张长慧、汤波、陈治淮: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林秀兰、李传骥、张长慧、汤波、陈治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70号、01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4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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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投易贷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腾飞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99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探路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盛敏才、李文锋、王榴香、吴安国、汪国军、陈玉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探路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盛敏才、李文锋、王榴香、吴安国、汪国军、陈玉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33128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汪国军、陈玉红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倒扒狮1幢304室房产、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桂园秦潭凤舞小区62幢2室1-3层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汪国军、吴安国、李文锋、王榴香、郑久红、盛敏才、曾叶双、汪国臣、安庆市探路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庆轩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77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68元,由被告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15036元及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启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4964元及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文锋、王榴香、汪国军、陈玉红、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凌宝杰、李玉芬、宁斌、张金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文锋、王榴香、汪国军、陈玉红、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凌宝杰、李玉芬、宁斌、张金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438496.3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如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汪国军、陈玉红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安庆赛格数码广场C幢7室、被告张金连、宁斌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南村16幢501室、被告陈玉红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同兴花园3幢1单元6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限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汪国臣、曾叶双、郑久红、凌宝杰、李玉芬、汪国军、陈玉红、李文锋、王榴香、安庆市凌盛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皖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73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110元,由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力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川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小中、刘娟:本院受理原告程启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2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汪小中、刘娟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其中100万元借款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加收50%的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5万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合肥银安置业有限公司、周成发、蒋士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彦、肥西县晟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储祥稳、王家美: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廖德玲、胡舟: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建荣、王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伟诉被告姜季学、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鲍建荣、王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健伟75876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健伟45333.8元;三、驳回原告王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王健伟负担173元,由姜季学、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鲍建荣、王松负担1041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30元。公告费800元,由鲍建荣、王松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群诉被告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群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910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群资金占用费21236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顺延计算);三、被告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群违约金55000元;四、被告曹昌仁、童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群律师代理费1万元;五、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曹昌仁、童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丁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10元,由丁群负担703元,由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0407元。公告费800元,由曹昌仁、童敏、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艳、洪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李艳、洪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审查后驳回被告宿州市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0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林华情、林木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货价1000元、租金1021989.3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021989.37元租金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林华情、林木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万泰特钢有限公司、林华情、林木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史孔香、郑志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寅、史孔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80000元、逾期利息7390.85元、罚息197397元、复息1260.36元,以上合计1286048.21元(逾期利息、复息、罚息等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孙寅、史孔霞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史孔霞、孙寅所有的三处房产、史孔香、郑志杰所有的房产、孙寅、史孔霞所有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寅、史孔霞、郑志杰、史孔香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志杰、史孔香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长丰县双墩镇如意饭庄:本局受理李程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长丰举[2017]0012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举证和答复,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4日
公 告
王震、吴海燕: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合肥南城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震、吴海燕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6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公 告
薛保祥: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合肥南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薛保祥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6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公 告
马兴琼、鹿宁: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合肥南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马兴琼、鹿宁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7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公 告
陈宗仁、吴邦凤: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合肥南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宗仁、吴邦凤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合仲字第006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据金额为9620元的皖财专字(2007)0702278488,声明作废。
颍上县耿棚镇吴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号341226600158765,声明作废。
涡阳县魏伟酷宝贝童装店,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341621600553413,现声明作废。
桂淑芳遗失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证,学号为:2015170872,声明作废。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罗凯、书记员陈洪旭不慎丢失工作证,罗凯工作证件编号:皖法S40971003,陈洪旭工作证件编号:皖法S4014020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