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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突发疾病谁负责 合肥庐阳法院发布3·15典型案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7-03-15 14:45:18


3月14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并特邀该院速裁庭庭长刘晓莉对案件进行点评。其中,记者注意到,六起案件中,有两起都与旅游相关。据统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间,庐阳法院审理涉消费维权案件179件,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
■寨卡病毒阻住旅行路

2016年,高某、仲某从安徽某旅行社网络平台向第三人预定了十一期间“新加坡+马来西亚”团队出境旅游的服务,并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因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均发现寨卡流行病毒,高某、仲某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以已支付地接社机票和预定酒店费用为由,仅部分退款。高某、仲某遂诉至法院。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行者。由于旅行社未提供支付凭证等证据对已产生费用予以证明,故法院判决旅行社应当返还高某、仲某剩余旅行费用。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的发展非常迅猛,但旅游合同纠纷随之增多。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任何一个微小的变动都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变化,尤其是出境游更容易因此出现纠纷。因此消费者在出游选择中,应当注意旅行社资质及合同条款约定,尤其是在通过网络或APP选购旅游服务时,更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遇到纠纷时注意保存维权凭据。
■旅途突发疾病谁负责

2015年3月,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日本旅游,并通过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出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项目分别为: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30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医疗保险金3万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等。此后,陈某在去日本东京的飞机上,突发全身软弱轻瘫和构音障碍,之后被送至日本医院治疗。回国后,陈某在国内医院也做了相关治疗,并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突发疾病未造成投保人死亡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2016年3月,陈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庐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保险单能够认定陈某与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金保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
法官点评:

实践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经常因为保险项目条款和免责条款产生争议,从而引发诉讼。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保险公司在设置这些条款是过分偏向规避经营风险的考虑,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尽可能地提示投保人注意并详细解释条款含义及风险后果。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占有优势,应当更加注意自身诚信经营。
■卡在身边钱没了

2016年,王某收到银行发送的一条短信,通知其借记卡账户有一笔14.9万元的消费,但该卡一直由王某本人持有使用,当时并未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在收到短信后,王某即在附近ATM机上使用借记卡进行了存取款操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后,王某了解到该笔消费发生于长沙市开福区,交易方式为通过POS机刷卡,而王某当时身在合肥市,借记卡也在王某处保管。王某认为,银行作为发卡和储蓄机构,有义务保障王某账户资金安全,故诉至庐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存款,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借记卡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故应当赔偿王某存款本金14.9万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可见,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提供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储户在日常使用中也应当注意用卡安全,遇到被盗刷的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存证据。
王鹏 王盼 本网记者 唐欢